2021年096期:车停车位上被电动车撞,还得赔对方钱? episode artwork

EPISODE · Nov 10, 2021 · 31 MIN

2021年096期:车停车位上被电动车撞,还得赔对方钱?

from 百车全说丨别人研究车,而我研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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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发布于订阅号:百车全说,订阅号阅读更加方便,欢迎关注上期节目,咱聊了一位粉丝买奥迪Q3砍价的故事,看到评论区大家参与的积极性很高,看来还是故事吸引人。我也和团队小伙伴们沟通了一下,想问问大家的看法,有没有必要多引入一些故事说给大家听听,可是这样一来,单车的讲解内容就少了,没办法一周两期更新,内容总得取舍。团队小伙伴建议我尝试多做几期这样的故事,看看我的水平发挥是否稳定,大家是不是真的喜欢听这类故事型节目。上期我也在节目里留下了我的邮箱号:[email protected],还真有不少听友给我发了邮件。有写自己购车故事的,也有写自己用车故事的。其中有一封邮件引起了我的注意,这封邮件的标题是:请刀哥过目,点开之后,正文只有两个字:盼复。邮件下方是一个68M的附件。我的直觉告诉我,这应该是一封维权邮件。因为往往维权这种事,一句两句说不清,还需要借助图片,录音,视频等等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求。打开压缩文件,果不其然,视频、图片一应俱全,还有事件经过、判决书、起诉状、申请书等等。于是我花了1个多小时,好好的读了一下他发来的所有资料。读完之后不禁感慨,这哥们也太冤了。而且事件发展到现在这个时间点,判决结果可以说是对这哥们太不利了。后来我联系到了这位听友,听他的语音语调就能感觉到,他应该是一位典型的D型人格,也就是非黑即白,只看结果的决策型性格。说到底,维权就是为了赌口气。但是,至今这口气都没理顺。下面我就简单讲一下这个故事的经过,大家啤酒饮料矿泉水,花生瓜子辣鸡腿准备好,故事正式开讲。在今年6月16日下午,咱们的听友阿军正在公司开会,突然他妈妈打电话来,告诉他不好了,咱家停在小区停车位里的车,被骑电动车路过的邻居给撞了,让他有空赶紧回来一趟,看看怎么处理。阿军心想,咋运气这么不好,人在公司坐,祸从天上来。下午5点左右,阿军来到自己车前,发现自家的这台本田UR-V前部破损还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损失情况还得要开到4s店拆件之后才能知道。于是,阿军就找到物业调取监控,监控视频非常清楚地还原了事故的经过。当天下午2点多,驾驶电动车的王阿姨载着儿子在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不知为何车辆突然加速,不带一点刹车的冲向了左前方停着的那台阿军的本田UR-V。这在咱们汽车领域叫“刹车门”+“失速门”事件。撞车之后,母子二人摔倒在地,俩人踉踉跄跄的站起来,先是检查检查自己,还好是皮外伤,再检查检查自己的电动车,前轮爆胎,看来是骑不了了。而被撞的汽车,虽然看起来没有电动车撞的严重,可是谁都知道汽车的修车成本可比电动车贵的多。不知道当时母子俩怎么想的,反正事实情况是俩人推着电动车就走了,并没有联系车主阿军。到了下午4点40,阿军母亲下楼时才发现自己车辆被撞,等阿军来到现场,自己的母亲已经跟王阿姨母子争吵起来了。这是一起非常简单的交通事故,电动车主可能是开小差,也可能是为了避让路面的障碍,猛打方向,油门失控撞到了停在车位里的私家车。可是,该如何赔偿呢,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是应该电动车车主赔偿私家车车主钱呢,还是应该私家车车主赔偿电动车车主钱呢?责任怎么划分,是电动车车主全责呢,还是私家车车主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大家可以先把自己的答案放心里,然后我们故事继续。阿军母亲在儿子还没回来的时候,先是找到王阿姨谈赔偿损失,大家先是客客气气的摆事实讲道理,毕竟都是一个小区的邻居。阿军母亲的意思很简单,我的车停的好好的,你骑电动车失控撞上来,我肯定无责,你必须赔我修车的费用。至于你拿去帮我修好,还是我拿去修,发票你报销,都行。但是王阿姨不同意这种说法,王阿姨觉得我们母子都受伤了,还要再赔你修车钱肯定不行。双方看掰扯不清,于是打了110,没多久交警来到现场,很快责任认定就出来了,王阿姨母子负全部责任,私家车车主阿军无责。责任判定完之后,阿军就把车送去4s店进行维修了。4s店拆检之后,给出的报价是6742元。说实话,本田的维修费用真心不便宜。一根防撞梁1505,前保杠1590,前中网1474,其他配件加一起总价5682,看在车主自费的前提下,优惠后5300整,再加原先的隐形车衣得重新修补(保险即使赔付车辆损失,也不会赔付车衣修补费用),费用1442元。合计6742元。由于发生事故当地没有本田4s店,最近的4s店在隔壁城市,开车送到4s店,再往返数次,交通费用大约300元。所有一起,车主阿军需要王阿姨赔付总计7042元。阿军把维修进度时时发送给王阿姨,看对方不回复,阿军又给王阿姨打电话,对方说自己在养伤,没空处理你修车的事。后来,王阿姨小叔子又打电话给阿军,说你爱去哪修去哪修,别再烦我嫂子,否则我就起诉你,让你赔偿我嫂子一家的人伤损失。阿军心想,我还没去告你,你反倒要先告我,厉害了,那咱就法院见吧。6月28日,阿军一纸诉状把王阿姨一家告上了法庭,8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只身一人答辩,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双方就事故发生过程无争议,被告代理人声称,可以本着人道主义赔付原告三百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庭上审判员未宣布结果。结束后,审判长和原告阿军沟通说,其法律是不主张机动车向非机动车索赔的。阿军说,我很冤,车在停车位停的好好的,我招谁惹谁了?被告现在这态度,我必须要个说法。并且,我怀疑被告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我需要申请检测他的电动车是否超标。审判长告诉阿军,你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上面载明,被告车辆为非机动车,除非交警部门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阿军也是个狠人,当即联系案件处理交警,要求检测对方的电动车是否超标。交警表示案子已经结了,你无责,他全责。现在移交到法院,那么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遵照事实审判,可以不采纳或部分采纳事故认定书内容。说人话,那就是你现在要提出什么申请,找法院就可以了,交警大队的程序已经走完了。于是阿军又联系审判长,审判长表示,你其实应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有人可能听到这里,觉得车主阿军很冤枉,相关部门在踢皮球。而实际上,审判长最后的那句话才是重点,他提醒阿军,你应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那保险公司能赔吗?阿军是无责方啊。关于这件事,我特意请教了保险公司的高层领导,还有我的律师朋友。双方给我的答复都是,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但前提是,不要等拿到法院判决书。因为,法院一旦判决下来了,那就必须遵照判决结果执行。事情发展到这个时间点,法院还没有判决,审判长提醒阿军找保险公司赔付,其实是善意的,而且是可行的。只要阿军有车损险,他的修车费用就可以找保险公司来赔偿,不仅如此,王阿姨一家的人伤费用,也可以按照财产损失100元,医疗费用1800元,人伤18000元的上限赔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阿军这起事故,他就属于无过错方,但是阿军的保险公司也必须赔偿王阿姨一家修车和看病的费用。不过阿军不用紧张,他无责的话,这次出险并不会影响到第二年的保费。阿军正常修车,拿到发票让保险公司报销,然后王阿姨正常修车,正常看病,拿发票让阿军保险公司保险即可。但是,王阿姨全责的情况下,不可以报销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等。但这时候的阿军就是想要个说法,他不服气,全部走我保险,那还不让对方乐开了花啊,如果再来个狮子大开口讹我一把,这找哪儿说理去?所以阿军坚决不找保险,就要走司法程序。8月26日,原告考虑速裁程序一审终审,以车辆性质存疑、发生地点是否为道路两个争议点书面形式寄送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审判程序。8月31日,审判官又打电话通知阿军,告知同意诉求,将适用一般程序,两审终审可以上诉。这里有两个知识点需要解释,一个是速裁程序,是什么意思?二是“发生地点是否为道路”这有什么争议的?我们一个一个解释,首先,速裁程序大体上你可以理解为“快审快结”,法院人力物力有限,来打官司的人太多,有些案子事实明晰,纠纷不大,说白了双方就认个死理,要法院出面给个说法,那么走简化的速裁程序,不用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些环节,省时省力。现在阿军要求走一般程序,就是觉得这事没那么简单,必须抽丝剥茧的去分析里面的问题,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那么第二个“发生地点是否为道路”有争议,是什么意思呢?我觉得阿军背后应该有高人指点,这是非常专业的一种做法。因为这个案件,到底属于“交通事故”还是“财产侵权责任“?最关键的点,就是确定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属于”小区内部封闭道路“还是”公共道路“?如果是小区内部封闭道路,那阿军打这个官司,就理直气壮地走财产侵权纠纷。但如果是公共道路,就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判定责任。不过,阿军提出这个异议点有些为时已晚。因为在事故发生的时候,阿军打110电话被转接到了交警大队,来的是交警不是民警。当交警给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这件事已经不存在“财产侵权责任”的说法了。如果当时阿军打110,要求对方不要转接交警大队,需要片区民警出警,民警到场,把双方身份信息备案,阿军与王阿姨协商无果,随后起诉对方,走“财产侵权责任”,这样的话胜算会大很多。希望大家看看我们的文章,牢记这段话,今后说不定能用上。9月8日第二次开庭,阿军提交关于涉案电动车登记公告、车辆合格证、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明该车辆属于机动车,并就案件属于交通事故还是财产侵权责任、小区内部封闭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不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作了阐述,被告全程只重复三个字“不认可”,结束时审判长表示,该案件具有争议将在与市中院讨论后择日判决,周期较长要有心理准备。由于这件事发生在江苏,我补充说两句。咨询过我的律师朋友之后,得知全国各地对于电动车超标算不算机动车,标准都不太一样。有的地方有参照解释,有的地方没有。在我们江苏这里,就有参照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它是非机动车,不管有没有上牌,不管有没有超标,都参照电动自行车来管理。而有些地区,没有类似的参照解释,弹性就会很大。江苏这里即使有这样的解释,也有过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来判的案例。只能说,在江苏这里,想要证明一台电动车超标,并且打官司的时候让法院认可这是机动车,会比其他省份难很多。果不其然,11月4日阿军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道路不属于封闭小区,属于开放道路,道交法未规定非机动车向机动车赔偿。故驳回原告诉求。简单讲,就是阿军败诉了。阿军自己去修自己车,王阿姨自己去看自己病,此事到此结束。聊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跟阿军一样非常困惑?那照这么说,电动车今后随便撞私家车,都不用赔偿了?这里建议大家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意思就是,双方都有责任的,机动车的责任可以从轻认定。其实从轻不从轻都无所谓,只要机动车有责,都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条我们前面解释过了,阿军这样停着不动被电动车撞,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那么,通过“减轻”二字可知,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通过这个故事,我希望引发大家一些思考。也让各位听友能够知道,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有保险要用保险来解决,有争议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用情绪和脾气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阿军这件事其实一开始就可以用保险来解决。可是他身边任何人都没有提醒他,走保险对他来年保费没有任何影响。事发之后,甚至保险公司都来人看过他的车辆受损情况,也只是提醒他,修车的费用得走他的车损险,赔付对方电动车修理费和看病的费用,得走他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人,唯独少说了一句,这次出险由于阿军是无责方,保险公司不计入他出险次数的。对于人伤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希望自己赔付的损失最小化,出险的工作人员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他没有把最关键的信息传递给阿军。我录节目前问过阿军,如果你知道这次出险不影响来年保费,你还会跟对方打官司吗,阿军不假思索的回复我,当然不会,何必这么麻烦。通过这件事,我也回想起今年年初发生在自己媳妇身上的一个事故。这也算是留给各位听友的一个考题,看看大家今天知识点掌握了没有。题目如下:一天上午,南京下起了暴雨,刀嫂还是坚持骑电动车去地铁站,坐地铁上班。当她快开到地铁站的时候,前方一辆出租车靠边下客,由于大雨能见度低,媳妇来不及刹车追尾了出租车,她摔倒在地,衣服裤子都破了,胳膊和膝盖也都擦破了点皮,当然被追尾的出租车后保杠也受损了。请问各位听友,这是谁的责任,该谁赔偿给谁?如果媳妇看病花了500,修车花了500,出租车修车花了1000,耽误了2天工作。最终赔偿结果应该怎样?可以添加微信46415254加入我们的社群音频图文更新在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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