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Feb 27, 2026 · 6 MIN
产品质量法概述
from 高级经济师知识点播客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2009年、2018年经过三次修正。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2.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3. 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4. 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设工程等不适用该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该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的内容体系 《产品质量法》分为六章,包括七十四条条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章、第二章的主要内容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至第五章的主要内容为产品质量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 第一章 总则(十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和法律调整范围,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质量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产品质量的主体,即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了“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不调整服务、劳务、非实物产品及仓储、运输环节,还规定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确立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十四条):规定了两项宏观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及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制度。同时规定了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查询和申诉的权利。在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质量监督、评价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十四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九条):规定了因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及渠道。- 第五章 罚则(二十四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还明确规定了认证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认证、检验、服务等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连带责任、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则(两条):规定了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办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正式开始实施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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