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Jan 17, 2025 · 4 MIN
创新药的“渴”,丙类目录能解吗?(中)
from 谭勇品读医药风云
参考国际经验,丙类药品目录可能会是一款聚焦“临床亟需并且危及生命安全”创新药的暂时性报销目录。长期研究医保基金管理的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对于那些在甲类或乙类药品目录中已有可替代疗法的慢性病用药,可能不符合准入标准。并且,在“暂时性目录”中的药品,随着其生命周期的流逝,创新性和差异化特征削弱后,或也会通过常规准入程序纳入到医保的甲类、乙类目录之中。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曾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明确划定了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的保障范围。医疗保险专家王强指出,丙类药品目录可以参考类似的使用规范,通过对少部分特殊药品进行试点,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但也有受访者持保守态度,担心丙类药品目录只能限于“目录”的形式,由国家医保局引导形成,但并不具有强制性,未来依旧逃不开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的局限性。不过,无论是持积极观点,还是保守观点的受访者,都共同指向了丙类药品目录未来赋能真创新的前提是必须解决两大现实问题:一是钱从哪里来;二是如何实现共担的价值。一个无法忽视的事实是,我国基本医保仍然以“保基本”为前提,并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基本医保基金实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任务愈发艰难。因此,未来探索创新药多元支付机制的增量之一将会落于商业健康险,尤其是普惠型健康险。然而,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筹资水平尚不足以支持创新回报的功能。根据公开数据,2023年我国商业健康险的保费收入约为9000亿元,其中普惠健康险的占比不足1%。据此推算,其参保人数可能仅占我国总人口的约10%。另一方面,丙类药品目录推行还需要解决“多元分担”的难题。对于疗效确切、具有突破性技术的创新疗法或许可以采用基本医保、商业保险、个人、制药企业共担的“契约化支付机制”。然而,我国普惠健康险目前的规模也并不足以支撑企业积极参与丙类药品目录的准入。将基本医保谈判的‘以价换量’的思路照搬到丙类药品目录上,让药械企业降价还不现实的。此外,也有受访者认为,未来商业健康险要想进一步发展,还需要解决医疗机构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否则也不能排除基本医疗保险所遇到的倒刷、骗保等导致基金流失的行为在商业健康险上复制。事实上,这可能也是中国商业健康险公司,有意愿参与创新支付,但又无力的原因所在。国家医保局提出探索形成丙类药品目录,新目录能否发挥支持真创新的作用?请您下周一接着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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