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Apr 1, 2025 · 3 MIN
EP-S1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豪雨沖毀的工程,驗收前的風險承擔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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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今天的節目中,我們要聚焦在一件看似單純的工程款糾紛,背後卻牽涉到複雜的契約責任、法律適用以及天災風險負擔的議題。 這場工程款的爭議,源於廠商宣稱已完工,並會同工程及監造人員完成現場查驗。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豪雨侵襲,導致工程工區遭到大水沖毀,事後,機關否認工程已竣工的事實,並拒絕辦理書面驗收及給付工程款。這就引發了雙方之間的法律爭議,最終走上了法院訴訟的道路。廠商認為,工程既已完工並經查驗確認,後續的損毀風險應由機關承擔,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 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工程在驗收前因天災損毀,究竟應由機關還是廠商負責?契約是否已明定風險歸屬?民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法院如何判斷契約條款與法律的關係?今天的節目,我們將深入剖析這起引人深思的案件。 本案歷審裁判共四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建 字第 26 號判決 101.03.30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 建上 字第 11 號判決 102.01.03 最高法院 103 年度 台上 字第 1610 號判決 103.08.08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5 號判決 104.02.26 壹、案件緣起 這起工程款的爭議,起因於廠商承攬機關發包的「野溪清疏工程」。根據廠商的主張,他們在預定竣工日之前就已經完工,並且會同工程及監造人員,進行了現場實地丈量及查驗,確認工程已經完成,廠商並向機關呈送了竣工報告。 然而,不幸的是,在廠商呈報竣工報告後,一場突如其來的豪雨侵襲,導致工程的工區遭到大水沖毀。事後,機關函覆廠商,否認系爭工程已竣工的事實,並拒絕辦理書面驗收及給付工程款,這就引發了爭議,廠商認為,工程既已完工並經查驗確認,後續的損毀風險應由機關承擔,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 貳、「爭議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在本案中,「工程毀損滅失之危險應由何方負擔」這個爭議事項,牽涉到雙方簽訂的工程契約內容以及民法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內容顯示,雙方簽訂的工程契約除了契約主文外,還包括投標須知、履約條款、投標補充說明、特訂條款、工程設計圖說等多項附件。其中,與風險負擔最直接相關的條款包括: 一、特定條款 4.保險:「⑼本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以前,除外風險以外之任何災害(包括天然災害、人為災害)一切損失(包括主辦機關、承包商已用及未用材料)均由承包商負責,不得要求主辦機關賠償。」 二、系爭工程契約C.履約條款4.11保險約定:「⑴(A)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按契約規定投保經財政部核准之營造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D) :「乙方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保險期滿應續保,未續保而生者亦同。」 三、辦理工程保險補充規定 伍、保險期限規定,保險期間係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 四、辦理工程保險補充規定 柒、其他規定事項載明:「…十五、廠商應自行評估工程風險損失依第十四條附加條款與保險人約定及加保附加條款,保險單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從上述契約條款可以清楚看出,機關與廠商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了,在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除了契約中另有約定的除外風險外,因任何災害(包括本案發生的豪雨)所導致的工程損失,都應由廠商負責,且廠商有義務投保相關保險以保障此風險。 然而,廠商在訴訟中主張,除了契約約定外,民法對於承攬契約的風險負擔也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508條第1項 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民法第510條 規定:「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廠商認為,系爭工程屬於野溪清疏工程,性質上屬於無須交付的工作,在他們完成清疏工作,並且河道能夠正常通水時,就應該視為機關已經受領,因此後續因豪雨造成的損毀風險,應由機關負擔。 參、河川主管機關對「爭議事項」之專業意見 在臺灣高等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曾向河川主管機關發函詢問,關於河川疏濬工程是否可採書面驗收方式,以及在工程完工但尚未驗收前,遭受豪雨沖刷再次淤積的情況下,已完成的疏濬工作是否可採書面驗收。 根據法院判決書的引用,河川主管機關回函表示: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備具書面憑證得採書面驗收。 尚未驗收前遭豪大雨沖刷再次淤積,就前已完成之疏濬工作,若因水文條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減損或滅失之虞者,廠商得於該區段施工完成後,申請分段查驗。已辦理分段查驗並作成紀錄(含數量)者,或未及辦理分段查驗,惟機關已辦理查驗並作成紀錄(含數量)者,亦可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河川主管機關的函文說明了在特定條件下,河川疏濬工程是可以採取書面驗收方式的,尤其是在已經完成查驗並有紀錄的情況下,即使後續發生損毀,為了保障廠商的權益,也可以考慮書面驗收。 廠商據此主張,該工程應適用書面驗收方式,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肆、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1.系爭工程屬於無須交付之工作,風險應於完成時轉移: 廠商主張系爭工程為野溪清疏工作,並無工程主體之標的物,依工作性質屬於無須交付者。且在他們完成清疏工作後,河川已恢復流通,可證明工程已完成其效用,應依民法第510條規定,於工作完成時視為機關已受領,因此工程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機關負擔。 2.已完成現場查驗,應視為已受領: 廠商強調他們已會同機關的工程及監造人員,在現場完成實地丈量及查驗手續,確認工程竣工,應視為機關已經受領。 3.符合書面驗收條件,機關拒絕屬於不正當行為: 廠商認為系爭工程已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所定的條件,即「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可以辦理書面驗收。廠商認為監造單位在現場查驗,並簽認竣工報告,就符合此條件。機關拒絕辦理書面驗收,顯屬於以不正當的行為,阻止付款條件的成就,應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 二、機關的主張: 1.契約有明確約定,風險於驗收合格前由廠商負擔: 機關主張雙方在工程契約的特訂條款中已明確約定,在工程驗收合格以前,因天然災害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廠商自行負擔,民法第508、510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案。 2.工程初驗時不合格,尚未竣工: 機關表示在進行初步查驗時,發現現場河道高程與契約圖說不符,因此認為工程尚未真正竣工,廠商無權請求工程款. 3.系爭工程不符合書面驗收條件: 機關認為系爭契約已對驗收程序有明確約定,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且監造單位是受機關委任,並不屬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所稱的「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監造單位的簽認文件也不能視為該條款所指的「證明文書」。 伍、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1.針對廠商主張「工程屬於無須交付之工作,風險應於完成時轉移」的反駁: 機關反駁認為,系爭工程的設計圖說顯示,工程內容不僅包含河道清疏,還包括乾砌大塊石護坡和敷蓋及植生等項目,並非完全沒有工程實體物,因此不能單純認定為無須交付的工作,民法第510條的適用有所疑慮。 2.針對廠商主張「已完成現場查驗,應視為已受領」的反駁: 機關雖不否認曾進行現場查驗,但強調該查驗僅為竣工報告的核對,並非正式的驗收。且在初步查驗後發現工程與圖說不符,已通知廠商進行改善。 3.針對廠商主張「符合書面驗收條件,機關拒絕屬於不正當行為」的反駁: 機關反駁認為,工程契約已明確約定驗收程序,並未包含書面驗收的選項,因此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來變更驗收方式。此外,機關再次強調監造單位並非獨立於契約之外的公正第三人。 二、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針對機關主張「契約有明確約定,風險於驗收合格前由廠商負擔」的反駁: 廠商雖承認契約中有關保險的約定,但主張該約定主要是關於投保義務,並不直接等於驗收前的一切風險都由廠商承擔,尤其是在工程已實質完成,且損毀是因不可抗力的天災所致的情況下。 陸、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本案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審理,對於工程款的給付以及風險的負擔,各審級法院的見解有所不同。 1.一審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廠商的請求,認為工程尚未驗收合格,且契約已約定驗收前風險由廠商負擔。 2.二審高等法院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機關應給付廠商工程款,主要理由是認為系爭工程屬於無須交付的工作,風險已於完成時移轉給機關。 3.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未詳細審究契約中關於保險及風險負擔的特別約定,逕行適用民法規定有所速斷,因此判決廢棄二審判決,發回二審法院。 4.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廠商工程款的請求,理由仍強調契約已約定驗收合格前之風險由廠商負擔。 在最終的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中,關於「工程毀損滅失之危險應由何方負擔」這個爭議,法院主要基於以下理由及依據做出判決: Ø 契約自由原則優先適用: 法院再次強調,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訂立的契約內容,除非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應優先於民法的任意規定適用。 Ø 契約已明確約定驗收前風險由廠商負擔: 法院指出,系爭工程契約的特訂條款中已明確約定,在驗收合格以前,包括天然災害在內的一切損失均由廠商負責,且廠商有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的義務,法院認為此約定已清楚規範了驗收前的風險歸屬,不應再適用民法第508條。 Ø 系爭工程並非全然無須交付: 法院雖承認河道清疏具有無須交付的特性,但考量到工程內容還包含護坡和植生等項目,認為不能完全認定系爭工程屬於民法第510條所指的「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 Ø 書面驗收不符契約約定: 法院認為契約已對驗收程序有明確約定,且廠商未能證明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的適用條件,因此機關拒絕書面驗收並無不當。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根據契約的特別約定,系爭工程在驗收合格前因豪雨造成的損毀風險應由廠商自行承擔,廠商請求機關給付該部分工程款,缺乏契約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再次提醒我們在簽訂工程契約時,對於風險的劃分和責任的歸屬,必須要有清晰明確的約定。那麼,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學習到哪些重要的經驗和教訓呢? 1.契約條款的重要性: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契約中關於風險負擔的約定是否優先於民法的規定。法院最終的判決也強調了「契約自由原則」的重要性。因此,在簽訂任何工程契約時,雙方都應仔細審閱每一條款,特別是關於工程範圍、工期、付款方式、驗收標準,以及「風險承擔」等關鍵條款,務必力求明確具體,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2.風險評估與管理: 工程承包商在承攬工程前,應充分評估工程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包括自然災害、人為因素等,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例如投保足額的保險,以降低可能發生的損失。本案中,廠商雖有投保保險,但保險範圍是否涵蓋本次損害成為爭議點之一,也提醒承包商在投保時應確認保險條款的適用性。 3.驗收程序的嚴謹性: 驗收合格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條件,也是風險轉移的重要時點。雙方應按照契約約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驗收,並留下完整的驗收記錄。本案中,雖然廠商主張已完成現場查驗,但機關並未正式驗收,這也成為後續爭議的焦點。 4.法律專業諮詢的必要性: 在簽訂複雜的工程契約,以及在工程進行過程中發生重大爭議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諮詢是非常重要的。專業的法律意見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契約條款的法律含義,評估自身的權益和風險,並在發生爭議時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 5.天災風險的不可預測性與責任分擔: 工程領域經常面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如何在契約中合理地分配這類風險,是一個需要仔細考量的問題。本案中,契約已將天然災害納入廠商的風險範圍,但也引發了關於公平性的討論。未來在擬訂類似契約時,或許可以更細緻地考慮不同類型天災的責任分擔機制。 ------------- 本案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工程未驗收合格,故災害風險應由承包商負擔。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則,改判機關給付廠商工程款,理由是該清疏工程性質上無須交付,完工即可視為受領,風險應由機關負擔。三審最高法院廢棄了高等法院的判決,發回更審。 最終四審高等法院判決認定:工程款請求無理,機關無須支付。亦即認定工程毀損滅失之風險應由廠商負擔,機關無須支付工程款。 法院依據「契約條款優先適用原則」,認定契約中明確規定「未經驗收合格前,工程毀損風險由廠商負責」,因此不適用民法第 510 條所稱「無須交付工作視為受領」,廠商無法據此請求工程款。雖然河川主管機關函指出可採書面驗收,但法院認為契約未明訂該方式,機關有權依契約堅持現場驗收。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工程契約 #驗收條件 #風險承擔 #民法508條 #民法510條 #政府採購 #承攬責任 #工程款支付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101、508、5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101,508,51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A0030058&norge=90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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