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Jul 13, 2026 · 2 MIN
EP-S7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程款訴訟三次發回-最高法院審查重點與再審門檻
from 亞瑟邏輯學堂 · host 亞瑟
EP-S7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程款訴訟三次發回-最高法院審查重點與再審門檻 一條位於大型崩塌地、又是當地居民唯一聯外道路的復建工程,必須一邊施工、一邊維持通行。道路經施工搶通後,當地居民開始通行;但就在正式驗收前,颱風與豪雨又把部分已施作的工程沖毀。 機關認為工作物在尚未完成驗收前已滅失,且契約已將天災風險交由廠商及保險承擔,因此不應再計價付款;廠商則認為道路既然已經開放使用,風險就不應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失。這正是本案纏訟十餘年,歷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的核心難題。 總結本案,工程從業人員應牢記以下三項核心結論:先行使用可能構成受領,但不當然等於驗收完成,危險移轉的關鍵在於受領事實;工作物滅失後,平時的監造及施工紀錄可能成為認定數量的重要證據,事後如無具體反證,僅為概括否認,通常不足以推翻;第三審與再審均是嚴格的法律程序,絕不是重新爭執事實與計算爭議的途徑。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7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程款訴訟三次發回-最高法院審查重點與再審門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壹、引言:一條邊施工、邊通行、又反覆被風災沖毀的道路 一條位於大型崩塌地、又是當地居民唯一聯外道路的復建工程,必須一邊施工、一邊維持通行。道路經施工搶通後,當地居民開始通行;但就在正式驗收前,颱風與豪雨又把部分已施作的工程沖毀。 機關認為工作物在尚未完成驗收前已滅失,且契約已將天災風險交由廠商及保險承擔,因此不應再計價付款;廠商則認為道路既然已經開放使用,風險就不應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失。這正是本案纏訟十餘年,歷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的核心難題。 貳、案件背景與訴訟時間軸 本案工程契約總價為2億4,680萬元,工期為420個日曆天。由於施工區域地質極不穩定,施工期間多次發生地基位移與土石滑動。機關在正式驗收前,曾指示將部分已施作並具通行功能的工作物,先供當地居民使用。然而,這些工作物嗣後因風災而再次毀損或滅失,其後,廠商建議採現況結案,機關報經上級核定後表示同意,雙方遂採「就地結案」方式辦理,並將已滅失工作物原先已支付的估驗款予以扣回,廠商對此不服,要求機關給付包含直接成本、利潤、管理費等約6,688萬餘元的工程款。 為了讓大家掌握這場漫長官司的全局,本案的訴訟時間軸如下:一審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廠商請求;案件上訴後,第一次二審高等法院依情事變更原則,判准廠商請求金額的一半。最高法院第一次將案件發回更審後,更一審高等法院改判准許廠商全部請求。隨後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二審高等法院僅准許雙方數量有共識的部分款項。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後,更三審法院改以「實際受領」及「危險移轉」為理由,判命機關給付4,850萬餘元。最後,因雙方的第三審上訴皆不合法而全案確定;廠商後續提起的再審亦遭法院駁回。 本案歷審裁判共十審,作為本集分析素材,並非整案完整評析。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建上更三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建再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參、全案四條爭議主線 本案歷審的法律攻防極為複雜,但可歸納為以下四條核心爭議主線。 ➊工作完成、部分驗收、先行使用與受領: 驗收前供民眾通行,究竟只是廠商履行交通維持義務,還是機關已經先行使用並受領工作物。 ➋單方終止、合意終止及終止後的付款: 案件就地結案,到底是機關單方喊停,還是雙方合意終止,這牽涉到特定計價條款與損害賠償的適用。 ➌工程數量、鑑定及監造紀錄的證明力: 現場已遭沖毀無法實測,鑑定單位依據監造紀錄算出的無共識數量,是否具有證明力。 ➍天災、保險、危險負擔及廠商過失: 天災損失該由誰承擔,保險若未理賠,機關能否免責,以及廠商未做好防颱排水是否有過失。 肆、第一次發回:情事變更不能只用折半解決 在案件初期,二審法院曾以「情事變更原則」判決機關應給付廠商請求金額的一半,但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最高法院的發回理由有三項重點。 ➊首先,契約終止原因尚未查明: 廠商主張係機關決定終止契約,原二審卻認定是廠商要求就地結案。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尚未充分調查雙方函文及終止過程,即作成不利於廠商的判斷,仍有未洽。 ➋其次,情事變更增加給付不能直接折半: 若要適用情事變更增加給付,必須依據客觀標準,具體審酌廠商所受損失、機關所得利益與契約原本的風險分配,不能毫無具體標準地直接以請求金額的二分之一作為判決數額。 ➌最後,契約既已分配地質、天災與保險風險,是否仍屬不可預見必須再查: 契約中早已明文約定工址地質不穩,且天災不予補償並要求廠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廠商是否真的對天災風險「不可預見」,法院必須再行調查。 伍、第二次發回:終止性質與所失利益必須查明 更一審法院後續認定機關為單方終止契約並判給全額,但案件再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最高法院指出,機關一再抗辯本案是「雙方合意終止」,這屬法院必須正面回應的重要防禦方法,如果確實是合意終止,那麼原審逕自適用僅針對「機關單方終止」的計價條款,法律邏輯上就有疑義。 此外,因為本案契約明定,終止契約所生的補償不包含所失利益。因此,廠商請求的6,688萬餘元是否包含所失利益,以及該部分依契約是否得請求,原審並未調查清楚。 陸、第三次發回:不能忽略卷內證據 案件進入更二審後判給部分款項,但第三度被最高法院發回,這次的核心在於要求更審法院不能忽略卷內已有的證據,必須深入調查。 ➊指示先行使用: 最高法院認為,機關既承認曾指示驗收前先供居民通行,廠商關於機關已受領或應辦理部分驗收的主張,並非顯無依據,原審不得未經充分調查即予否定。 ➋部分驗收: 廠商曾報請包含爭議工作在內的部分驗收,機關是否應辦而未辦,原審應予查明。 ➌鑑定數量: 鑑定報告記載,其所依據者包括經核定的施工日報、查驗申請及施工照片。若這些資料確經監造核定,能否只因監造事後表示可能有誤差,即全面排除鑑定結果,仍須進一步調查。 ➍排水清淤與因果關係: 原審雖然看到積水照片,但必須進一步調查廠商是否違反清淤及保護義務,且該缺失與工作物滅失間是否真有因果關係。 柒、更三審的最後判斷 更三審成為本案最後確定實體權利義務的關鍵判決。法院在更三審中確立了以下核心判斷。 ➊契約屬合意終止: 法院認定本案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而非機關單方任意終止。 ➋未完成部分驗收,也不能視為驗收合格: 值得注意的是,更三審並未認為廠商已完成部分驗收,也未採納依民法第101條視為驗收合格的主張。機關指示先行使用,構成實際受領:法院最後是另依機關指示先行使用的事實,認定機關已實際受領已完成部分。換言之,本案的危險移轉,建立在「受領」,而非「驗收完成」。受領後工作物因風災滅失的危險,應依法移轉由機關承擔。 ➌鑑定數量可採,廠商過失與滅失間欠缺因果關係: 法院綜合經監造核定的施工日報、查驗資料、施工照片及鑑定單位的補充說明,認為有共識及無共識部分均有資料可供核對;機關提出的疑義尚不足以推翻鑑定結果,因此採納全部鑑定數量。 同時,法院認為,機關所提函文及照片,尚不足以證明廠商早期的排水、防颱措施與工作物後來滅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採過失相抵的抗辯。工程款最後計算為4,850萬8,002元:法院先將已滅失工作物報酬與未滅失部分的結算價相加,再扣除機關先前已支付的工程款,最後認定機關尚應給付4,850萬8,002元。 捌、保險為何沒有免除機關的付款義務 雖然契約要求廠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但更三審是依各路段滅失時間、是否啟用、是否再行修復及自負額等因素,逐一判斷保險是否可能理賠,而非僅以廠商實際未獲理賠,即認機關應負擔全部工程款。具體而言,部分路段毀損發生在保險期間屆滿後;部分工作物已先行啟用,依保險條款,該部分保險責任即行終止;部分事故的求償金額低於天災自負額;此外保險承保的是需要修復或重置的損失,但部分路段後來採就地結案,未再修復。因此,不能以保險未理賠為由,免除機關的給付義務。 玖、最高法院為何不再審理雙方的上訴 更三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第三審上訴,但遭最高法院裁定駁回。這是因為雙方雖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但其理由主要仍是爭執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契約解釋,未依第三審上訴的法定方式,具體表明違背法令的內容及其原則重要性。由於第三審是嚴格的法律審,不重新調查事實證據,在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的情況下,最高法院依法不進行實體審查,全案因此確定。 拾、再審為何仍然失敗 全案確定後,廠商於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主張原確定判決在營業稅計算上少計,且認為允許機關逕行末期估驗的條款是定型化契約,對廠商顯失公平。然而,再審法院闡明,再審必須具備嚴格的法定事由。所謂事實認定、證據取捨或單純的計算錯誤,都不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此外,即使確定判決未逐一回應某項法規主張(例如誠信原則或定型化契約效力),仍須該法規的漏未適用已明顯影響判決結果,才可能成立再審事由;單純判決理由未詳盡,尚不足以成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再審事由。法院因此駁回再審,重申再審程序不是讓當事人重新爭執事實的第四審。 拾壹、對機關、廠商與監造單位的實務啟示及結論 這宗長達十餘年的訴訟,為工程實務界帶來了深刻的啟示。 對機關而言,當工程有必要在驗收前開放使用時,務必明確記載指示先行使用的範圍與時間。終止契約或現況結案時,也應在會議紀錄中界定終止性質。若要主張廠商施工有過失,必須證明缺失與災損之間具備相當的因果關係。 對廠商而言,面對高風險工程,即使機關指示先行使用,也應主動要求留下接管紀錄;災損發生前後,務必妥善保存施工照片與數量文件。提起第三審或再審時,必須針對具體的法律錯誤論述,不能只是一再重述事實爭議。 對監造單位而言,經監造核定的施工紀錄通常具有相當證明力;如事後主張記載錯誤,應具體說明錯誤項目及提出反證,否則可能削弱監造證言的可信度,並使機關在訴訟上處於不利。監造單位應區分「完成程度」與「是否通過驗收」,若發生先行使用,應主動建議留下接管或部分驗收紀錄。 從三次判決的發回理由觀察,其審查重點分別落在法律構成、契約解釋及證據調查等不同層次,較適合理解為歷次裁判基礎仍有不足,而非單純反覆改變立場。 總結本案,工程從業人員應牢記以下三項核心結論:先行使用可能構成受領,但不當然等於驗收完成,危險移轉的關鍵在於受領事實;工作物滅失後,平時的監造及施工紀錄可能成為認定數量的重要證據,事後如無具體反證,僅為概括否認,通常不足以推翻;第三審與再審均是嚴格的法律程序,絕不是重新爭執事實與計算爭議的途徑。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製作。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公共工程 #履約爭議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情事變更 #實際受領 #危險負擔 #工程款 #再審 #不變期間 #民法第101條 #民法第490條 #民法第505條 #民法第511條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 101,490,505,51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101,490,505,511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496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mbed this episode
Ready to play
EP-S7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程款訴訟三次發回-最高法院審查重點與再審門檻
No transcript for this episode yet
Similar Episodes
No similar episodes f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