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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SODE · Jun 18, 2024 · 11 MIN

EP09-假二難推理-重審「半費之訟」當無法勝訴成為勝訴理由

from 亞瑟邏輯學堂 · host 亞瑟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半費之訟,也稱為師徒官司、法院悖論、普羅塔哥拉斯悖論,是古希臘哲學家普羅達哥拉斯與他的學徒為了未付的一半學費所打的官司。本集我們將假想你是這一審的承審法官,請問你如何判決?判老師勝訴,理由為何;判學徒勝訴,理由又為何。這可難倒了法官!若判學徒不需付費,則學徒勝訴,但據協議又必須付費;若判學徒付費,則學徒敗訴,但據協議又不需付費。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於師生是兩可解釋,對於法官是兩難判決。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09-假二難推理-重審「半費之訟」當無法勝訴成為勝訴理由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本集我們將聊聊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半費之訟」,依據維基百科說明如下:    半費之訟,也稱為師徒官司、法院悖論、普羅塔哥拉斯悖論,是古希臘哲學家普羅達哥拉斯與他的學徒為了未付的一半學費所打的官司。雖然常被認為是悖論的一種,但因為推理過程並沒有符合悖論的格式,所以非常兩難。    事件開端:有一次,普羅塔哥拉斯收了一位有前途的學徒,他叫歐緹勒士(Euathlus)。老師說:「我先只收你一半學費,剩下的學費等你畢業後第一場官司幫人贏了之後再給我即可。」經過了普羅塔哥拉斯的幾年教學後,歐緹勒士畢業了,但是他並不打算在職場中給別人打官司,他想要去從政。普羅達哥拉斯一看苗頭不對,那另一半學費是不是永遠拿不回來了,所以他決定起訴學徒歐緹勒士。    法庭辯論:  普羅達哥拉斯先論道:   如果我打贏官司,那按法庭判決,被告理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如果我打輸了官司,那按照合同,被告也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因而,無論這場官司是贏是輸,被告歐緹勒士都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學徒歐緹勒士見老師打出這樣一張牌,那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針對普羅達哥拉斯的論辯提出了個相反的二難推理,推理如下:   如果我打贏官司,那按法庭判決,被告我不應付你另一半學費。   如果我打輸了官司,那按照合同,被告我不應付你另一半學費。   因而,無論這場官司是贏是輸,我都不應該付給你我的另一半學費。    本官司中二難推理的邏輯形式:   P或者~P;   如果P則Q;   如果~P則Q;   所以Q    以上是維基百科提供的說明,請問如果你是本訴訟案的承審法官,請問你如何判決?判老師勝訴,理由為何;判學徒勝訴,理由又為何。這可難倒了法官!若判學徒不需付費,則學徒勝訴,但依據合同又必須付費;若判學徒付費,則學徒敗訴,但依據合同又不需付費。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於師生是兩可解釋,對於法官是兩難判決。    接下來,我們利用已學到的「邏輯思維」,應用到本案例,分析如下:   首先我們將介紹「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公式:  T→R 大前提:   契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造成「契約(法律)效果」   S=T 小前提   涵攝過程:「案例事實」該當「構成要件」  S→R 結論   適用結果:「案例事實」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範例:  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 「殺人者(T),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某甲殺害某乙(S),所以該當前開條文「殺人」的構成要件(T)  所以某甲因該殺害某乙之事實(S), 得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    註:以上說明取材自「台大開放課程-林明昕教授 法學入門 第7單元: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   依據上述「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習慣、慣例…)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第一、爭議案例:學徒是否應付老師另一半學費  老師之「主張」:被告歐緹勒士(學徒)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依據雙方的口頭契約,亦即老師所說的:「我先只收你一半學費,剩下的學費等你畢業後第一場官司幫人贏了之後再給我即可。」   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雙方的口頭契約」,其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學徒畢業  構成要件M2:學徒幫人贏了第一場官司  契約效果R:學徒給付剩下的學費給老師   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事實一:歐緹勒士(學徒)畢業了   事實二:歐緹勒士(學徒)不打算在職場中給別人打官司   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整理上述分析所得之資料,組成「論證架構」如下:   大前提:畢業後,第一場官司幫人贏了之後,給付剩下的學費   小前提(事實):歐緹勒士(學徒)畢業了,且不打算在職場中給 別人打官司   結論:歐緹勒士(學徒)應付我另一半學費    法官須依據上列「論證架構」中之大前提&事實,推論是否可證成「結論」進行判決。  想想,在法官下判決之時,那些為事實。我們知道,已發生之事件,我們才可稱為「事實」,在法庭審理之時,學徒雖然已畢業,但並未幫人贏得第一場官司了,不滿足上述大前提之「構成要件:學徒畢業,且贏得第一場官司」。所以學徒要不要付老師剩下的學費,就要看學徒的心情了。   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如上所述,因為本案事實無法滿足契約構成要件,所以,無法證成結論:歐緹勒士(學徒)應付我另一半學費。依此,法官可判決學徒勝訴,理由為學徒尚未贏得第一場官司。依據此判決,老師可要求學徒給付剩下的學費,因為此時學徒已贏得第一場官司,依契約學徒應該給付剩下的學費給老師。   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想想,在老師和學徒協議教學契約時,我們「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老師應有負責教導義務,並有收取全額學費的權利;學徒有接受老師教導的權利,同時有付出全額學費的責任。依此「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學生在完成學業後,是應該給付老師另一半學費,才符合契約精神。     乍看之下,「半費之訟」看似複雜,對於師徒是兩可解釋,對於法官是兩難判決,但採「邏輯思維」分析後,你會發覺問題似乎變簡單了,輕輕鬆鬆就可解決了。    半費之訟揭示邏輯和法律上的衝突,本案中給了我們如下的啟示:    一、契約的解釋和適用   雖然契約中規定學徒在贏得第一場官司後需支付剩餘學費,但並未明確說明如果學徒未從事律師工作,是否仍需支付學費。老師的觀點:無論學徒是否從事律師工作,契約都成立,學徒都應支付學費。學徒的觀點: 只有當學徒從事律師工作並贏得第一場官司時,才需支付學費。    二、邏輯上的兩難   雙方論點都看似合理,構成了「假二難推理」,老師的論點預設了無論官司結果如何,學徒都必須付錢。學徒的論點則預設了只有在特定情況下(贏得官司),他才需要付錢。    三、法律和道德的衝突   法律上,法官需要根據現有事實和契約條款進行判決。然而,僅根據契約條款,很難判定哪一方的解釋更符合契約精神以及雙方在訂立契約時的真實意圖。    四、總結   「半費之訟」並非一個真正的悖論,而是一個兩難問題,它揭示了契約中可能存在的模糊性和解釋空間,以及邏輯推理中可能出現的謬誤。同時,這個案例也引發了關於法律、道德和契約精神之間關係的思考。   摘要本集重點如下: 重點一:在推論過程中,只有當下已發生的事才是事實,未來將發生的事,在當下不能稱為事實。   下集我們將本學堂第一集(EP01-「海馬是魚」 or 「海馬不是魚」),改寫成小陳和小張爭論「海馬是不是魚」,並採用第六集(「EP06-揭開因明之謎:印度邏輯之旅中」),所述的因明架構來分析,敬請期待。   本集關鍵字:假二難推理、非黑即白謬誤、半費之訟、普羅塔哥拉斯悖論、當事人真意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維基百科:半費之訟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D%8A%E8%B4%B9%E4%B9%8B%E8%AE%BC   維基百科:假兩難推理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1%87%E5%85%A9%E9%9B%A3%E6%8E%A8%E7%90%86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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