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Oct 9, 2023 · 15 MIN
EP106[945會客室談交通新法規]feat.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組長姜文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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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依第7-1條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其中新增項目中較與民眾日常生活相關者為: 1、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33條第1項第6款: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修法前遇有民眾檢舉,以42條舉發,得處「1200元-3600元」,修法後若為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違規將 依本條款處「3000元-6000元」。 2、不禮讓行人 ─44條第1項2款: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明訂「行經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 ─44條第2項、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 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以上2項所稱「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 ,常見來說若該處上下游100公尺內均無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可供行人穿越道路,或未設置禁止行人穿越相關 標誌、標線者,得視為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汽車行經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煞停)讓行人先行 3、違規臨時停車 ─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以上為違規臨時停車得檢舉項目,其中交叉路口10公尺之認定,不單就現地相關標誌、標線認定,需另參照62年 7月14日 交路字第 12815號函示「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者,自停止標線 起算」。 ─另有關人行道部分需特別留意,依照該條例所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此經常為民眾所忽視。 4、違規停車 ─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第56條第1項第3款、10款及同條第2項 1、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2、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112年主題為「人本交通-停讓文化」,口號「車輛慢看停 行人安全行」。 車輛慢看停─ 車輛行經路口禮讓行人 無號誌路口遵守停讓 至路口中心點在轉彎,避免死角 行人安全行─ 遠離車輛,安全處等待通行 走行人穿越道,不任意穿越車道 遵守號誌,綠燈秒數足夠再過馬路 專心過馬路,不滑手機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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