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Jun 19, 2023 · 17 MIN
EP63[945會客室]維護行人路權、提高民眾反詐意識宣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副分局長陳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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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暫停禮讓行人的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有相關規定: 1、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2、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 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 者先行通過。 3、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 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 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至於相關罰則的部分,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 2 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 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 以下罰鍰;同法第48條第2項也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一樣可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 而且交通部在今年完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正, 自3月31日起對於汽車未停讓行人的罰則,已一律提高至新臺幣3,600元。 有關報載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須離行人3公尺」的部分,依據警政署「強化行人 路權執法計畫」不停讓行人先行之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規定: 1、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 1 個車道寬(約 3 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2、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 為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暫停」、「停讓」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警 政署函頒各警察機關,提供員警勤務中判斷車輛違規之參考依據,對於人車安全距 離,以車輛前懸和行人保持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約3個枕木紋距離)為統一標準 ,以避免發生執法爭議。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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