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Jun 29, 2023 · 10 MIN
EP66[945會客室]行人路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組長姜名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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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警方加強取締項目有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停車、道路障礙. 今(112)年5月新修訂法律,依照道路交通全規則: 一、行人穿越道,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二、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三、以上不論汽車、慢車均應遵守,並要注意是要「停」跟「讓」行人,總而言之鄰近路口時均應 減速慢行,注意有無通行行人,汽車違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 目前警方取締標準仍以,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 3公尺)以內及 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見到「停」字標誌或標線(字),以及閃「紅」燈號誌時,駕駛人務必要「停車」,確認幹道無來車 且路口安全無虞再開;見到「讓」字標誌或標線(字),以及閃「黃」燈號誌時,駕駛人務必要「明 確減速接近,小心通過」,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 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第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警方目前持續對人行道,尤其鄰近路口處,加強執法取締車輛違規停車,要提醒民眾人行道均禁 止(臨時)停車,除非道路主管機關另以標線、標誌指示用路人得依規停放,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55條可處300元至600元罰緩、56條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車輛還可能遭拖吊, 相較繳停車費而言實在划不來,且要提醒民眾待新法正式施行上路,人行道違停屬民眾得檢舉 項目,提醒民眾千萬要避免是類違規情事。道路障礙物也是禁止任意堆放於道路上,違者依前 揭條例第82條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罰鍰,仍不清除者,環保機關將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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