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Jul 12, 2023 · 19 MIN
EP73[945會客室]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分局長李建興--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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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統計分析該路口發生肇事熱點及原因多為於下、下班時間,民眾搶快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及 未注車前狀態,據此本分局實行的改善作為分為以下面向: (一)工程面: 1、 結合科技智慧型號誌系統:時相秒數會隨著各向車流增減而自動微幅調整, 疏 解車流。 2、 增設「直行環中路機車請行駛內側車道」標誌:於環中路與公益路口南下方向,增設此標誌, 避免直行與轉彎車流交織,產生事故碰撞。 3、 增繪「右轉車道導引虛線」:環中路與五權西路口南下方向平面車道,曾繪此標誌,避免直行 與轉彎車流交織,產生事故碰撞。 4、 增設「爆閃燈」及「擬真人警察人形立牌」:提醒用路人減低車速,並注意安全與防禦駕駛。 針對不禮讓行人之違規態樣: (一)路口車不停讓行人:舉發56件 (二)非號誌化路口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舉發22件。 (三)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舉發1141件。 (四)取締道路障礙:舉發26件。 綜上,全國自5月1日執行「全國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暨 「行 人高發事故路口精緻執法」取締重點:「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 標線、號誌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取締道路障礙」等四大 項目,總計共舉發1259件。(近1500件) 未禮讓行人取締標準: 目前車輛行經路口未停讓行人違規取締標準,明定「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在修法未施行之前,仍以汽車穿越人行道需距離行人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3個枕 木紋)為取締標準;警察取締時為求慎重,會注意動態錄影蒐證,避免延伸爭議。 不禮讓行人之相關罰則: 立法院已於2023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 將汽機車未停讓行人最高罰鍰提高到6000元,預計今年7月才會正式施行。在新法 上路前,目前汽機車違規未停讓行人,仍維持汽車罰緩3600元,機車罰緩1200元。 綜上,為展示維護行人安全決心,於轄內重要路口,上、下午及夜間時段,針對行 人穿越道車輛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加強規劃勤務執法並結合社群網路及各式宣導 管道宣導車輛行經路口應停讓行人之觀念。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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