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Sep 14, 2023 · 16 MIN
EP95[945會客室]交通安全宣導feat.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副分局長郭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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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洗刷台灣「行人地獄」污名,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加重汽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 最重可罰6000元,若因不禮讓行人導致重傷死亡,可吊銷駕駛執照;另放寬13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包含若在人行道、行人穿 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違規行為,可向警政機關檢舉。 一、「路口不停讓行人」(道交44條2項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現行取締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先行認定原則,係以路口無 人指揮時,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距離行人位置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定基準。 二、「未停車再開」(道交45條1項18款)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三、「違規(臨時)停車」(道交55條1項1款「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及道 交56條1項1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四、「取締道路障礙」(道交82條1項各款)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 四百元以下罰鍰。 在此呼籲聽眾,路口執法是為導正用路行為,建立: 一、「路口停讓」及「以人為本」的交通文化。 二、遵守「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隨時擺頭察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停」暫停,讓行穿線的行人先行)。 三、執法只是手段,最終目的是讓大家行的交通更安全。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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