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Apr 5, 2026 · 14 MIN
教育法規09_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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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旨在透過提升國民的家庭生活知能來健全家庭功能並增進親屬關係。法條明確劃分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推動家庭教育上的職權,包含設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與專責中心。此外,該法規定各級學校每年須實施一定時數的家庭教育課程,並針對有重大違規事件的學生家庭提供諮商與輔導。為了確保推動品質,法案也要求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業研習,並由政府編列專款經費予以支持。這項立法體現了將家庭教育視為終身學習一環的公共政策方向,強調公私部門協作與資源整合。 一、 家庭教育的定義與目的 定義: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 目的: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並健全家庭功能。 考點提醒:注意其範疇不僅是「教小孩」,核心在於「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 二、 學校行政與教學規劃根據法規,國小端必須落實以下兩大任務: 1.課程時數要求(第 13 條): 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對象: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辦理親職教育。 實務舉例:學校在每學期的「家長日」辦理親職講座,或是利用晨間活動、課後時間舉辦親子繪本共讀營,這些活動時數都必須統計以符合法律要求。 2.專業研習時數(第 9 條): 內容:學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工作人員(包含教師),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實務舉例:老師在週三下午進修時間參加由「家庭教育中心」或校內辦理的「溝通技巧」或「情緒教育」講座,並取得研習時數。 三、 重大違規事件處理(實務個案重點) 當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原始家庭功能失調時,學校的法定法律責任如下(第 15 條): 1.即時通知與諮商:應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 2.強制參與機制(三三原則): 若家長經書面通知 3 次以上仍未出席,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進行訪視。 實務舉例:小明在校多次霸凌同學,屬於重大違規。學校通知小明爸爸參加親職輔導,若爸爸不理會,學校在發出第 3 次書面通知後,可報請教育局委託家庭教育中心進行家訪,家長及師長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 3.保密義務:所有參與訪視或諮商的人員,對個案隱私應予保密。 四、 資源整合與宣導(第 12 條) 宣導節點: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資料提供給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 關鍵時機:國小應在辦理「小學新生註冊」時,將相關家庭教育資訊提供給家長。 實務舉例:小一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發放的「入學手冊」中包含「如何陪伴孩子適應學校生活」的衛教單張,這即是履行法律規定的宣導義務。 ------------------------------------💡 甄試複習小筆記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第 6 條委員會組成- 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 1/2;任一性別不少於 1/3 第 7 條推動單位- 縣市政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 第 9 條教師研習時數- 每年 4 小時以上 第 13 條學生學習時數- 每學年 4 小時以上(正式課程外) 第 15 條重大違規處置- 書面通知家長 3 次未到,可強制訪視 考試應用建議: 在口試或申論題中,若遇到「如何處理親師溝通」或「學生問題行為」時,引用《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的「強制親職教育參與」及第 13 條的「結合家長會推動親職教育」,能展現出您對教育法規的熟稔度與專業行政知能。 🧋如果您覺得這集對您有幫助,歡迎請我喝杯手搖。每一份贊助,都是我更新節目的動力!讓我能持續產出新內容! https://cmlixl7hs00db01wh0ji6gv6x.firstory.io/join/tier/cust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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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旨在透過提升國民的家庭生活知能來健全家庭功能並增進親屬關係。法條明確劃分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推動家庭教育上的職權,包含設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與專責中心。此外,該法規定各級學校每年須實施一定時數的家庭教育課程,並針對有重大違規事件的學生家庭提供諮商與輔導。為了確保推動品質,法案也要求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業研習,並由政府編列專款經費予以支持。這項立法體現了將家庭教育視為終身學習一環的公共政策方向,強調公私部門協作與資源整合。 一、 家庭教育的定義與目的 定義: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 目的: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並健全家庭功能。 考點提醒:注意其範疇不僅是「教小孩」,核心在於「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 二、 學校行政與教學規劃根據法規,國小端必須落實以下兩大任務: 1.課程時數要求(第 13 條): 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 4 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對象: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辦理親職教育。 實務舉例:學校在每學期的「家長日」辦理親職講座,或是利用晨間活動、課後時間舉辦親子繪本共讀營,這些活動時數都必須統計以符合法律要求。 2.專業研習時數(第 9 條): 內容:學校推展家庭教育的工作人員(包含教師),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實務舉例:老師在週三下午進修時間參加由「家庭教育中心」或校內辦理的「溝通技巧」或「情緒教育」講座,並取得研習時數。 三、 重大違規事件處理(實務個案重點) 當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原始家庭功能失調時,學校的法定法律責任如下(第 15 條): 1.即時通知與諮商:應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 2.強制參與機制(三三原則): 若家長經書面通知 3 次以上仍未出席,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進行訪視。 實務舉例:小明在校多次霸凌同學,屬於重大違規。學校通知小明爸爸參加親職輔導,若爸爸不理會,學校在發出第 3 次書面通知後,可報請教育局委託家庭教育中心進行家訪,家長及師長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 3.保密義務:所有參與訪視或諮商的人員,對個案隱私應予保密。 四、 資源整合與宣導(第 12 條) 宣導節點: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資料提供給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 關鍵時機:國小應在辦理「小學新生註冊」時,將相關家庭教育資訊提供給家長。 實務舉例:小一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發放的「入學手冊」中包含「如何陪伴孩子適應學校生活」的衛教單張,這即是履行法律規定的宣導義務。 ------------------------------------💡 甄試複習小筆記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第 6 條委員會組成- 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 1/2;任一性別不少於 1/3 第 7 條推動單位- 縣市政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 第 9 條教師研習時數- 每年 4 小時以上 第 13 條學生學習時數- 每學年 4 小時以上(正式課程外) 第 15 條重大違規處置- 書面通知家長 3 次未到,可強制訪視 考試應用建議: 在口試或申論題中,若遇到「如何處理親師溝通」或「學生問題行為」時,引用《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的「強制親職教育參與」及第 13 條的「結合家長會推動親職教育」,能展現出您對教育法規的熟稔度與專業行政知能。 🧋如果您覺得這集對您有幫助,歡迎請我喝杯手搖。每一份贊助,都是我更新節目的動力!讓我能持續產出新內容! https://cmlixl7hs00db01wh0ji6gv6x.firstory.io/join/tier/cust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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