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0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episode artwork

EPISODE · Oct 21, 2025 · 30 MIN

114年10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from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 host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個資有界,隱私無價!》「從手機到生活,每一次點擊都可能留下法律痕跡!」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跟你我每天的行為都有關喔∼想想看∼我們打卡、拍照、加好友、丟履歷,甚至用外送App、醫療掛號系統…… 你知道,這些看似平凡的小動作,其實都在「分享個資」嗎? 一不小心,「個資外流」就變成「隱私危機」!今天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到底在保護什麼? 以及「妨害秘密罪」跟「個資法」的界線要怎麼拿捏? 別以為跟自己無關∼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在「拍一張照」、「傳一段訊息」時就踩線啦!你是不是也有過這樣的經驗?朋友傳給你「某某人的八卦影片」要你幫忙轉一下? 或者懷疑另一半外遇,就想裝個GPS或偷錄音?再或者,辦公室主管要你「順便查一下客戶資料」?這些行為,也許只是出於好奇或「幫忙」,但在法律上,都有可能踩到紅線! 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來跟大家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實際應用∼到底「傳一張照片」會不會犯法?偷拍、錄音、GPS追蹤又算不算侵權?今天就讓我們一次搞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律見解為何?特別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中的統一見解做了什麼新的結論?此外,將分析該條文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間適用關係。以下將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說明: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背景與核心爭議2.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見解與解釋3. 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的介紹:該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條競合關係!個人在訴訟進行中若有蒐集證據之需要,有哪些法律紅線需要注意?在蒐集證據時,應避免以下行為: 1. 安裝GPS追蹤器,這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2. 侵入他人住宅,這會觸犯侵入住居罪。 3. 竊聽或偷拍他人私密活動,這同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4. 非法取得個人資料,這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只是幫朋友轉傳別人的照片或影片,這也會犯法嗎?現在大家手機一滑、影片一傳,很快就散出去∼很多人都覺得「我又不是原始上傳的人」應該沒事吧? 高檢事務官:其實這樣也可能違法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如果行為人明知照片或影片含有他人個資(像是姓名、樣貌、病歷、住址等),卻未經當事人同意轉傳,那就是「非法利用他人個資」。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就算你不是原始拍攝者,只要你「轉傳」,都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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