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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by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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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的網銀真的被凍結了嗎?——假檢警先鎖網銀、再騙你『帳戶遭監管』」 「網銀被鎖別急著信!假檢警設局再升級——小心一個動作,從被害人變成涉案人」「帳戶不能登入不代表遭凍結;電話叫你交錢更不是司法程序!3大法律紅線一次搞懂,別讓恐慌成為詐騙集團的提款機!」 現在的詐騙真的越來越會演了!以前接到電話,對方說『你的帳戶遭到凍結』,我們可能還會提醒自己:假的啦!但是現在詐騙集團竟然可能先讓你的網路銀行真的登不進去,再打電話告訴你:『你看吧!我們沒有騙你,你的帳戶真的被司法機關監管了!』 這一招最可怕的地方,就是它不是只有『說』,而是先製造一個讓你眼睛看得到的現象,再利用你的恐慌,讓你一步一步照著他的指示操作。更重要的是,詐騙過程裡還有一些法律紅線,民眾可能原本只是想幫忙、只是借個帳戶、只是代收一筆錢,最後卻可能因為自己的行為,從被害人變成刑事案件的關係人。 臺北地檢署杜靜怡檢察事務官,除了破解『網銀遭鎖』的新型假檢警手法,也要進一步提醒大家:哪些事情千萬不能做?哪些看似幫忙的行為,可能已經踩到法律紅線?如果真的不小心涉入,又該怎麼辦?」 新聞切入——「你不相信?自己登入網銀看看」最近看到一種新的假檢警詐騙手法,跟以前不太一樣。以前我們都會告訴民眾,接到電話說「你的帳戶被凍結」、「你的帳戶被監管」,不要相信。 可是現在詐騙集團好像進化了,他甚至可以讓你的網路銀行真的不能登入。這是真的嗎? 確實有這樣的案例。 今年1月有媒體報導,臺中一名33歲孕婦遭到假檢警詐騙,損失177萬元。 這個案件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詐騙集團不是只有在電話裡告訴她:「妳的帳戶被凍結了。」 而是疑似先掌握她的身分證字號,以及她使用哪一家銀行的網路銀行,再利用銀行的安全機制,故意連續輸入錯誤的登入資料,讓她的網路銀行登入功能被鎖住。接著詐騙集團再告訴她:「妳涉嫌刑事案件,妳的銀行帳戶已經被凍結了。」甚至叫她:「不相信的話,妳現在自己登入網路銀行看看。」結果被害人一登入,發現真的進不去。這時候一般人的第一個反應很可能就是:「天啊,是真的。」這也是這種新型態手法最可怕的地方。 詐騙集團利用的,其實是銀行的「安全機制」可是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很奇怪,詐騙集團又不知道我的網銀密碼,怎麼有辦法把我的網銀鎖住? 這正是這個案件最值得宣導的地方。他可能根本不需要知道你的正確密碼。很多銀行為了保護客戶,如果有人連續多次輸入錯誤的密碼、使用者代號或驗證資料,系統就會暫時停止網銀登入,或者把登入功能鎖定,之後必須透過銀行的程序才能解鎖。 這原本是一個「保護帳戶」的安全設計,但是詐騙集團反過來利用這個機制。假設他已經透過個資外洩、釣魚網站、過去的詐騙資料,知道你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甚至知道你使用哪一家銀行。他就可能嘗試登入你的網銀,故意一直輸入錯誤資料。 系統偵測到異常,自然啟動安全機制,把網銀登入鎖住。 所以這裡一定要提醒大家:「網銀不能登入」,不等於「你的銀行帳戶被司法機關凍結」。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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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2.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黃中麟律師 節目內容: 主題: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分享 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 「保護令不是一張紙!當威脅升高、保護失靈,誰能接住被害人與家屬?」從違反保護令到重大暴力犯罪——看見危險警訊、司法保護與犯罪被害人重建之路 今天我們要談一個非常沉重,但是社會絕對不能迴避的議題—— 「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當一個人已經受到威脅、恐嚇、跟蹤,甚至需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我們一般人的直覺可能會認為:「既然有保護令,應該就安全了吧?」 可是現實世界裡,危險有時候不會因為一張法律文件就自動消失。當加害者明知有保護令,卻仍然接近、騷擾、威脅,甚至進一步升高成為暴力犯罪時,真正需要被討論的就不只是「有沒有違反保護令」,而是——危險到底有沒有被及時辨識?被害人有沒有安全計畫?家屬怎麼辦?孩子怎麼辦?案發之後,被害家屬又要怎麼走過失去親人的漫長道路? 今天我們邀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以及黃中麟律師,從法律、被害人保護與實務服務的角度,帶大家深入了解。 我們不談獵奇、不渲染暴力,更不希望把被害人的傷痛再次攤開。我們真正要談的是:如果危險正在發生,我們怎麼辦? 如果身邊的人正在被威脅,我們怎麼幫?如果不幸發生重大犯罪,被害家屬又有哪些權利與資源可以求助? 希望讓大家多懂一點法律,也多知道一條可以救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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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沈念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保持鎮靜,多方查證,才能避免財產損失 守住你的錢與房產—破解投資詐騙、假冒金融通知與不動產詐騙陷阱「別讓一通電話、一個LINE群組,騙走一輩子的積蓄!從投資群組到房產防護,沈念祖檢察官帶你看懂詐騙套路、避免誤觸法網!」現在的詐騙真的越來越「會演」!可能是一個看起來很專業的投資群組、一位自稱老師或專家的網友,也可能是一封寫著「您的信用卡遭盜刷」、「您的分期付款有問題」的簡訊,甚至當我們以為自己很小心,詐騙集團已經把目標瞄準到我們最重要的不動產。更值得注意的是,詐騙不只是讓人損失金錢,有些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帳戶、代收款項、協助轉帳,甚至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警方偵辦案件中的關係人,法律風險完全不能輕忽。臺灣高等檢察署沈念祖檢察官,從實務角度告訴大家:哪些情況看起來很正常,其實已經是詐騙警訊?如果真的收到可疑訊息,第一時間應該怎麼辦?又有哪些行為可能從單純「幫忙」變成刑事責任? 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案例,把「詐騙、查證與刑責」一次說清楚! 網路上的投資群組:誘騙加入→不會主動邀約投資,而是以詐騙集團扮演的群組成員偽裝屢屢獲利,使被害人心動而主動詢問投資方式→被害人投入投資成本→群組操盤者會讓被害人看見帳務紀錄,且會極有耐心的佈局,在過程中會虛構漲跌互見的情況,但一段時間後帳面上絕對是賺錢,使被害人相信此乃投資正常狀況→然後就會出現一波被害人大賺的假象→當被害人要獲利了結時,詐騙集團就會以手續費等各種名目要求被害人出金(當然,帳面上的假獲利絕對遠超出詐團所稱手續費)→結果就是被害人又再度匯出手續費,到頭來根本沒有投資這件事,當然本金及手續費也無法取回。 切記:投資一定要找合法正當設立的金融機構或投信公司,將款項交給日後無從查知其真實身分、行號者,絕對是詐騙;縱使是名人,也不可能在網路上成立投資群組,這些都是騙局。 如何查證:當你要把錢交出之前,一定要再想想,日後我要去哪裡拿回這些錢→如果你還是半信半疑,建議你在交出錢之前,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問問警察,波力士大人絕對會給你正確的答案→反之,如果連警察都不相信,而只相信網路上來路不明的訊息,日後就會後悔莫及。 收到簡訊或電子郵件告知不明信用卡刷卡款項、分期帳款有誤 等訊息:一般此種詐騙手法會在電子郵件以與金融機構相似之LOGO留下內容不實之刷卡或消費訊息,並留下聯絡方式供被害人回覆。待被害人回覆後,詐騙集團即以一連串之方式要求被害人需將帳戶內之資金轉移。切記:若接受此種簡訊,而本身亦確曾有刷卡消費之紀錄,此時接受訊息之人確實一時會思考是否卡片遭盜刷之問題,而下意識立即回撥電話。但建議此時應自行到網路或查閱自己的信用卡上的金融機構電話再行回撥,而非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所留電話回撥,因為該電話必然為詐騙集團事先備妥者。另外:如果你還是半信半疑,建議你可以立即到就近的派出所問問警察,波力士大人絕對會給你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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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直播【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法務部保護司賴玥蓉科長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現在與未來 「一場犯罪改變一個家庭,法律不能只追究加害人,更要陪被害人走完重建人生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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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毛小孩不是只要愛他就好--「飼養寵物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法律責任。」 前言:近年來,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狗狗、貓咪,甚至兔子、鳥類等動物,都逐漸成為許多家庭的重要成員。我們常說「毛小孩是家人」,但是,當寵物成為家庭成員的同時,飼主也必須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撿到一隻狗,可以直接帶回家嗎?自己的狗咬傷別人,飼主要不要負責?寵物沒有繫牽繩,發生事故會不會違法?如果不想養了,可以把狗貓放到路邊嗎?看到有人虐待動物,可以怎麼辦?如果故意傷害自己的寵物,會不會犯罪?今天我們就透過「一問一答」的方式,從日常生活最容易遇到的情況出發,了解《動物保護法》以及相關刑事責任。 什麼是《動物保護法》?為什麼我們需要這部法律?《動物保護法》的核心目的,是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並增進動物福利。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是單純在規定「不能虐待狗貓」,而是希望建立一套完整的動物保護制度,包括: 1. 飼主應該如何照顧動物。 2. 什麼行為屬於虐待、傷害動物。 3. 動物遭受傷害時,違法者可能受到什麼處罰。 4.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等產業如何管理。 5. 動物實驗如何進行。 6. 遇到動物保護案件時,民眾可以向哪個單位通報。 是不是所有動物都受到《動物保護法》保護?不完全是。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法律上的「動物」,主要是指: 犬、貓以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而「寵物」則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因此,法律上的「寵物」並不是隻有狗和貓。例如有人飼養兔子、鳥類作為陪伴動物,也可能屬於法律所稱的寵物。但是,如果是水母、蝦子、昆蟲等無脊椎動物,是否適用《動物保護法》,就必須另外判斷,不能看到「動物」兩個字就認為所有生物都受到同一部法律保護。 當我養了一隻寵物,我有哪些基本法律責任?《動物保護法》第5條對飼主的責任有相當詳細的規定。例如飼主必須:第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的食物。第二,提供24小時充足、乾淨的飲水。第三,提供安全、乾淨、通風、適當的生活環境。第四,避免動物受到騷擾、虐待或傷害。第五,如果用籠子飼養,要讓動物有充分伸展及活動的空間。第六,如果用繩子或鍊子限制寵物,也必須符合安全、舒適及活動的要求。此外,還有其他妥善照顧的義務。 所以,法律上的「養寵物」,並不是隻要每天餵飯就可以。真正的飼主責任,是要確保動物在基本生活、安全與健康上得到妥善照顧。 如果我把狗狗或貓咪長時間關在很小的籠子裡,只要每天餵牠吃飯,可以嗎?《動物保護法》第5條要求飼主提供適當的生活環境。如果是以籠子飼養寵物,籠內空間必須足夠讓寵物充分伸展,而且還應提供充分的籠外活動時間。因此「有餵飯」不等於「已經盡到飼主義務」。法律保護的不只是動物「活著」,也包括牠的基本生活與動物福利。如果長期將動物關在狹小、不通風、不衛生的空間,甚至因此造成動物受傷或健康受損,就可能產生動物保護法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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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岫璁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管我怎麼判! 國民法官的權力有多少不是來「陪審」而已!從投票、有罪、量刑到終身保密,8個最容易踩雷的國民法官法律關鍵一次搞懂 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法院寄來通知,告訴你:「恭喜您,您可能成為國民法官!」你會不會第一個反應就是:「我又不懂法律,我真的可以判一個人有罪、無罪,甚至決定刑度嗎?」其實,國民法官制度從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後,已經逐步成為臺灣刑事司法的重要一環。國民法官不是來法庭「旁聽」,更不是坐在旁邊看熱鬧,而是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律規範下參與事實認定、有罪無罪及量刑的討論與決定。司法院也明確說明,國民法官有宣誓、保密、全程到庭、公正獨立、參與審判及評議等義務。但是,權力越大,責任也越大。尤其現在社群媒體發達,一個不小心在LINE群組講一句、在Facebook發一篇、跟朋友透露一點「法庭裡面的事情」,都可能碰到法律紅線。 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陪大家把國民法官制度裡最容易誤會、最容易犯錯,也最需要知道的法律問題,一次講清楚! 議題發想:國民法官從112年1月1日施行到現在已經4年半,陸續審結很多重大刑事案件,目前看來還是會持續的實施下去,未來可預期還是會有更多矚目重大案件會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前次跟大家報告是關於「收到選任通知書」的程序,近日因新北地方法院審結謝文雄當街殺死妻子與小姨子,被國民法官法庭宣告判處無期徒刑,家屬當庭表示無法接受,又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故此次針對正式擔任國民法官後的議題,提出新的實務上常見疑問進行說明。 選任都沒問到問題就叫我回家,跟美國電影演的不一樣,這樣對嗎?屬於正常程序範圍。這個問題是目前檢察官觀察到在選任期日比較常見的。目前實務操作上,可能會出現幾種狀況,「填了問卷到了法庭,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也被叫進小房間回答問題,最後還是回家」,第三種就是因故被淘汰,這裡我們不細說。針對前兩種狀況,需要知道的是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可能會採用「先抽籤再詢問」(本法30條)或「先詢問再抽籤」(本法29條)方式,如果是採用前者,就是會對依法到庭的民眾進行第一次篩選,讓被抽中的民眾接受法官還有檢察官、辯護律師後續的詢問,這麼做的目的是加快選任程序,避免花太多時間在詢問民眾問題,結果其實大部分的民眾不會被選中,反而更加耽誤程序的進行。至於「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狀況,則是因為候選者會被分成小組依序詢問,一旦前面幾組沒有什麼候選者被淘汰,選滿了10位正選跟替補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就會直接結束。事實上法院或檢察官、辯護律師,都可以了解依法到庭的民眾希望參與程序的想法,但無奈基於程序規定還有效率的考量,不見得能每次滿足人人參與,也希望民眾能夠了解,沒有被詢問或汰除並沒有帶有針對性,都是隨機或者檢、辯訴訟策略的考量,不要過於介懷。 選上國民法官後,權力跟穿法袍的法官一樣大?差不多,除了訴訟指揮及專涉程序的議題外,在調查證據、決定有罪與否、判刑輕重的議題,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有相同權力。國民法官完成選任,開始審理之前,我們可以把案件稱為「審前準備」。審前程序中,有關於案件要爭執什麼、要調查什麼證據、程序怎麼進行,都是由職業法官與檢、辯討論或法官裁定決定。審理開始之後,除了程序議題,譬如說檢、辯對彼此提出程序異議、法庭對被告戒護或證人保護手段、證據有沒有違反審前證據裁定這些事項,是由職業法官決定外,基本上大部分事項國民法官都有參與討論、表決的權力。當然不一樣的地方也是有,國民法官不會穿象徵職業法官身分的法袍,國民法官如果在審理中有嚴重不洽當情況,也可能被解任。而備位的國民法官,因為是替補的身分,在正式對有罪與否、判多重的評議中,是沒有發言或表決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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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謝雯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守護錢包防詐騙 「你的錢包不是詐騙集團的提款機!從假客服、假檢警到AI深偽,8大陷阱一次破解」 科技越進步,詐騙越會演!別讓一個連結、一個驗證碼、一場「螢幕分享」,變成一生辛苦錢的破口!今天我們要談一個跟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的荷包都息息相關,而且真的不能只說「我不會被騙」就算了的議題—詐騙! 現在的詐騙,早就不是以前那種單純打電話說「恭喜中獎」的老招數了。現在可能是一個你正在購物的平台、一則朋友傳來的訊息、一個看起來很像官方的網站,甚至是一段AI生成的名人影片或聲音。詐騙集團先取得你的信任,再製造緊張、恐慌或貪心,最後讓你自己一步一步把錢交出去。更可怕的是,有些民眾明明平常非常有警覺,卻可能因為「對方知道我的姓名」、「他講得出我的交易資料」、「電話顯示看起來像政府機關」,就降低戒心。 臺灣高等檢察署謝雯磯檢察官,陪我們從法律及實務角度,把大家最容易遇到的詐騙情境一次拆解。今天我們不只要教大家「怎麼防」,還要告訴大家——哪些行為可能讓自己從被害人變成犯罪鏈的一環?被騙之後第一時間到底該做什麼?以及為什麼有些看似只是「幫忙領錢、借帳戶」的行為,最後竟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近數十年來,詐騙犯罪層出不窮,與日遽增,隨著資通訊的迅速發展,詐騙型態從以往的假冒親友電話詐騙到現在的網路交友或投資詐騙,手法不斷翻新。甚而因應人工智慧、虛擬資產的發展,詐騙集團更是不當利用科技工具,從事詐騙行為。目前常見的詐騙手法如下: 1. 社群平台的螢幕分享詐騙:在社群或拍賣平台誘騙民眾加入假客服,要求開啟「派對模式」(螢幕分享功能)分享手機螢幕,趁機竊取網銀密碼與驗證碼或付款條碼。 2. 假買家釣魚與分期付款:假冒拍賣平台買家或客服,發送釣魚連結稱需「實名認證」或「簽署金流協定」,接著以解除遭凍結之帳戶凍結為由詐財或解除分期付款詐財。 3. 篡改號碼假冒檢警調:利用境外電話顯示「+886」或偽造政府機關(如:地檢署)來電,謊稱個資外洩或涉及刑案,誘導轉帳至所謂的監管帳戶。 4. 在社群平台上以「免費送……」吸引被害人,傳送虛假之網址,隨後跳出「需實名認證」或「金流簽署」的假網頁,假賣家開始瘋狂哭訴,指責因為被害人操作錯誤害他帳戶凍結,甚至利用各種情勒話術讓被害人內疚、恐慌,並且要求被害人聯繫假客服,假客服進而誘導被害人開啟社群平台的「分享螢幕畫面」以偷看網銀密碼,或騙取「無卡提款 QR Code」截圖。 5. 以AI模擬名人或財經專家的聲音或影像,投放推薦投資廣告與投資訊息或販賣商品,進而引導點選假網站,誘騙民眾加入社交平台群組或與詐騙客服連線,進行下一步的虛擬貨幣或股票詐騙。 6. 戀愛詐騙:利用在社交平台上與被害人加入好友後,每日噓寒問暖聊天之方式,讓被害人誤以為與對方在交往中,進而編造各種急需用錢事由致使被害人信以為真,依指示匯款予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防範詐騙方式: 1. 拒絕螢幕分享:絕不聽從指示開啟任何通訊軟體的螢幕分享、視訊錄影或遠端桌面功能。 2. 不點未知連結:不點擊簡訊、社群或非官方管道傳來的陌生網址。 3. 不聽從指示去自動櫃員機(ATM)解除分期付款或轉帳。 4. 如有任何疑問,撥打 165 在詐欺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的情況下,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政府藉由跨部門、跨層級及跨領域之公私協力合作,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以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以達嚴懲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因而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該條例於民國113年8月2日施行,另因應實務所需,於114年進行修正,新修法條於115年1月23日施行。 詐防條例之重點: 1. 詐欺犯罪定義(第2條):詐防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係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 ,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 、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 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至於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則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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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何品臻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一場對話,成為新的開始:入監個輔—建立信任與了解的第一步 不是一次犯錯,就決定一生的標籤—從入監輔導、家庭陪伴到社會接住每一個重新出發的人!今天YOYO要帶大家談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需要社會多一點理解的主題——更生人的復歸與陪伴。 我們常常聽到「更生人」三個字,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曾經犯過錯」、「坐過牢」,甚至有人會因此產生距離感。但是,如果我們願意換一個角度想想看,一個人刑期結束、走出監所的那一天,真的代表故事結束了嗎?其實不是,那可能才是人生重新開始、也是最需要支持的時候。 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何品臻毒品個管師,長期透過入監個別輔導,提前與受刑人建立關係,了解他們的家庭、工作、生活與未來規劃,更重要的是讓他們知道:「出監之後,你不是沒有人可以求助。」從就業、職業訓練、家庭支持,到社會福利與相關服務的連結,都是協助一個人重新站穩的重要力量。 今天我們也不只談更保做了什麼,更希望讓一般民眾、家屬,甚至家中正有更生人的朋友都知道:面對曾經犯錯的人,我們可以有界線,但不必只有排斥;可以提醒責任,也可以給他重新生活的機會。因為真正的復歸,不只是讓一個人離開監所,而是讓他有能力重新回到家庭、工作與社會。而社會願不願意接住他,有時候就是避免他再次走回原來道路的重要關鍵。 今天就讓我們透過何品臻毒品個管師的第一線經驗,一起了解:一場願意傾聽的對話,究竟可以為一個人的人生帶來什麼樣的改變?在輔導工作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不是立即改變一個人、也不是讓個案遵循著他人期待的樣貌前進,而是讓對方知道,在人生低谷,仍有人願意傾聽、理解與陪伴。有時一句真誠的關心、一段耐心的傾聽,看似平凡,卻可能成為他們重新思考未來的重要契機。今天想和大家分享我在入監輔導時所感受到的大小事。提到監獄,多數人的想法或許認為那就是一個執行刑罰,以及讓犯罪者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地方,焦點多半集中在針對受刑人的管理與戒護。事實上,在高牆和鐵窗內,除了紀律、秩序,還有為了同學們將來出監能夠順利復歸社會,而一同陪伴著執行輔導及教化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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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直播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蔡孟宏隊長 節目內容: 主題: 「我的名字,怎麼變成別人的犯罪工具?」莫名成為公司負責人或詐欺犯!勿隨意提供證件,防範身分遭濫用 一張身分證、一個帳戶、一個LINE連結,都可能成為詐團拼湊犯罪版圖的「最後一塊拼圖」! 保護個人資料,就是守住自己免於捲入詐騙案件的第一道防線。 近期我們偵辦多起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公司戶」收受及轉移詐騙款項的案件。部分民眾因求職、貸款或代辦公司等原因,隨意將身分證件、存摺、印章或網路銀行資料交給他人,或輕信「協助成立公司、提供帳戶就能領取報酬」等說法,最後遭不法集團冒用名義設立公司、申辦帳戶、信用卡、電信門號或其他非法活動,甚至成為詐騙金流工具。 保護個人資料,就是守住自己免於捲入詐騙案件的第一道防線,若發現證件遺失、遭冒用,或名下出現不明公司及帳戶、信用卡,應立即向相關機關查詢並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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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朋友欠錢不是你出手的理由!陪討債一不小心,從「講義氣」變成刑事被告「錢可以依法討,人不能用暴力逼!」從合法催討、法院強制執行,到三人聚眾、恐嚇、拘禁與擄人勒贖,一次看懂討債的法律紅線!朋友之間遇到債務糾紛,最常聽到一句話:「兄弟,陪我去討個錢就好!」聽起來好像只是幫朋友一個忙,但大家千萬不要小看這句話!因為原本只是朋友欠錢的民事糾紛,如果有人一時講義氣,陪朋友到現場嗆聲、堵人、拉人、限制行動,甚至帶著球棒、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助陣,事情很可能瞬間從「討債」變成刑事案件。更重要的是,很多人會以為:「我又沒有打人,我只是站在旁邊。」「我沒有拿錢,我只是陪朋友去。」「他欠錢本來就該還,我嚇他一下有什麼關係?」這些想法可能都非常危險。 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從法律角度帶大家一次搞懂:什麼叫合法討債?三個人以上一起去討錢為什麼可能觸法?如果把債務人帶走「談一談」會發生什麼事?恐嚇、傷害、拘禁甚至擄人勒贖,刑責到底有多重?也提醒所有民眾,朋友可以陪,但不要陪到自己一起成為被告! 朋友有債務糾紛,拜託你一同前往討債,可以嗎? 1. 文明的討錢方法,民事訴訟: (1) 依照民事訴訟法,起訴前可向法院申請調解,成立調解前提為兩造合意。此向法院申請之原告,不用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2) 調解不成立,可能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3) 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原告需要先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進行中,隨時依照兩造合意,進行和解。在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原告可在和解成立之日起 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納 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若是在開庭當場達成和解,可以直接請書記官記錄在筆錄中當庭聲請退費。 (4) 不可以毆打債務人之方式,主張可以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可以主張抵銷者為債務人,不可以為債權人 (5) 若為有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如刑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更有可能債務人對債權人(原告)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6) 給付判決、勝訴終局判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凍債務人之結薪資所得、有價值之動產(如汽機車、船舶、航空器)、不動產(土地、房屋)、有價證券(股票、存款)來清償債權人之欠款、不要用私刑之方式來討錢,否則討不到錢,還有可能有坐牢、有犯罪前科(若為易刑為勞動、罰金等)仍然會有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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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聖涵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115年地方選舉防幽靈人口!一張票不能靠「假戶籍」換來選舉是人民行使公民權利的重要時刻,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在地方型選舉裡,尤其是村里長這種選區比較小、票數差距可能只有幾票的選舉,「幽靈人口」問題往往特別容易受到關注!有些人可能會想:「我只是幫朋友一個忙,把戶籍遷過去而已啊!」、「又沒有拿錢,應該不算賄選吧?」、「戶籍遷了但我最後沒有去投票,應該就沒事吧?」甚至有人認為:「親朋好友支持某個候選人,大家一起遷戶籍,這只是人情,怎麼會犯法?」但法律真正關注的,不只是「有沒有拿錢」,而是你為什麼遷戶籍?有沒有實際遷徙?是不是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最後有沒有取得並行使投票權?更重要的是,2026年地方選舉即將到來,選舉公平不是只有候選臺灣高等檢察署王聖涵檢察官,帶大家一次搞懂什麼是幽靈人口、哪些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146條、哪些只是一般合法遷戶籍,還有大家最容易踩到的法律紅線!今天就請您幫我們把這些「看起來只是小事,其實可能是刑事案件」的模糊地帶,一次說清楚!115年大選將在115年11月28日舉辦。今年舉辦的是地方級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這些民意代表都是代表基層的民意,決定地方之建設及施政方向,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絕對不能讓運用不法手段的人當選。其中有關村里長之選舉牽涉不法之案件中,除了大家所熟知賄選,還有一種俗稱幽靈人口之案件,這類型案件往往發生在小區域之選舉,因為村里長之選舉,得票數往往僅有幾張選票之差距,在這種地方選舉,很容易出現幽靈人口案件。依照戶籍法規定,基於國家管理人口政策所需,對於在臺灣居住者,有戶籍登記制度。依照規定,一人一戶籍,不得同時有二個戶籍,遷居搬家,必須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而戶政機關會定期辦理稽查,調查戶籍登記是否屬實。依照規定及法院判決,有實際遷徙之事實,才可辦理遷徙登記,如果事實上沒有遷徙,辦理登記的話,依照戶籍法第76條規定,會有罰鍰。換句話,沒有居住在遷徙處所,而辦理遷徙登記,將戶籍登記在未居住處所,原則上屬於幽靈人口。 依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換言之,以虛偽遷移戶籍的方式,取得投票權,進而行使投票,就會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詐術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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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2.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 盧冠宇主任 節目內容: 訪談議題:從市集走向馨生-中區馨生市集的陪伴、自立與社會支持 今年犯保協會首度將馨生公益市集擴大為北、中、南分區辦理,中區馨生市集在7月31日至8月1日於彰化和美熱鬧登場。這場市集集結來自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花蓮及金門等地共21戶馨生商家,不僅有美食、手作、芳療、蜂蜜及茶葉等多元商品,現場更吸引近千名民眾參與,晚間還結合《超級夜總會》節目錄影,讓更多人有機會認識馨生朋友一路走來的努力。 中區馨生市集承辦單位-犯保彰化分會盧冠宇主任,帶大家從第一線的角度,一起回顧這兩天市集裡看見的溫暖與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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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養寵物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大小事 養寵物不只要有愛,更要懂法!毛孩是家人,飼主責任不能少 從撿到毛孩、外出牽繩,到虐待、棄養與咬傷他人,一次搞懂飼主不能不知道的法律責任! 現在很多人家裡都有「毛小孩」,狗狗、貓咪、兔子、鳥兒,甚至有些人把牠們當成真正的家人,生活裡有牠們陪伴,真的多了很多幸福與療癒。 但是我要提醒大家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養寵物除了有愛,還要懂法律! 因為很多飼主可能不是故意違法,而是根本不知道「原來這個行為有法律責任」!例如,路上看到一隻很可愛的狗狗,覺得牠好可憐就帶回家,這樣可以嗎?如果毛孩突然衝出去咬傷路人,飼主要負什麼責任?如果真的養不下去了,可以偷偷把牠放在路邊嗎?還有,看到有人虐待動物,我們到底應該怎麼蒐證、怎麼檢舉?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跟我們從法律角度,把「養寵物」這件看似日常的小事,一題一題說清楚。因為愛牠,不只是餵牠吃飯、帶牠散步,更重要的是——知道怎麼合法、負責任地照顧牠! 說明:近年來,養毛小孩的人越來越多,無論是狗狗、貓咪,甚至兔子、鳥類,都成為許多人重要的家庭成員。不過,當我們享受毛小孩陪伴的同時,也常常忽略,其實飼養寵物更伴隨著法律上的責任。以下分享飼主最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 撿到走失的寵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許多人看到流浪狗、流浪貓,第一個反應都是想救牠,但如果這隻動物其實是有人飼養,只是不小心走失,而我們沒有積極尋找飼主,甚至直接占為己有,就可能衍生法律上的問題。因此,建議大家可以先帶到動物醫院或收容單位掃描晶片,也可以透過相關協尋平台協助尋找主人。如果在知道有飼主的情況下,仍拒絕返還,甚至據為己有,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等法律責任。 寵物造成他人受傷,飼主需要負責嗎?實務上寵物經常因沒有使用牽繩,導致突然衝出去咬傷路人,或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造成他人受傷情況可能嚴重。除了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所以帶寵物外出時,使用牽繩、注意周遭環境,不只是保護別人,也是保護自己的毛小孩。 虐待動物法律責任首先,我國針對動物保護定有「動物保護法」,該法所保護之動物包含: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第3條第1款)。其中的「寵物」限定在狗、貓,或者其他為了賞玩或陪伴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第3條第5款)。所以,如果有人飼養水母、蝦子為寵物,因為不是脊椎動物,並無動物保護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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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康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真實案例認識文化資產保存法,守護歷史、文化與自然,共同避免誤觸法網。 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本只是想留下紀念、表達意見、整理自己的土地,最後卻變成刑事案件,甚至被判刑、留下前科。 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不只是古蹟,更包含古物、自然保留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具有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它保護的是全民共同擁有的歷史記憶,也是留給下一代最珍貴的文化資產。 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破解最容易誤踩的法律地雷,也提醒大家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觸犯刑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 為了表達言論自由或政治抗議,古蹟就可以潑漆?有人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為了表達強烈的政治訴求或宗教理念,到特定的歷史建物上發表意見、潑灑液體,應該受到保障。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手段絕對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任意侵害具高度公共利益的公共財。在法律上,只要你從現場的告示、簡介或文物外觀,可以預見它具有歷史文物的價值,卻仍執意破壞,就具備了毀損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你大可以採取放置抗議字條等合法管道,一旦採取潑漆等激進手段,就必須面臨刑事責任之追究。 這是我花錢買的土地,上面的老房子我想拆就拆?地主常認為,既然民事法院已經判決土地分割,自己單獨取得了土地所有權,那土地上那棟別人留下來的老三合院,自己當然有 權利請怪手來拆除、重新開發。 如果該棟老屋已經被文史團體提報,且經縣市政府審查認定具文 化資產價值,排入審議程序列為「暫定古蹟」,那它在法律上就受 到跟正式古蹟一模一樣的保護。地主若因為不滿民事官司而深夜 偷拆「暫定古蹟」的一部份(例如兩側的護龍),觸犯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暫定古蹟一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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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高等檢察署 王正皓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帳戶被騙出借或交付他人之民刑事責任問題帳戶借一下?代價可能是一輩子!別讓一時信任變成一生刑責!破解人頭帳戶陷阱,了解最新《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守住自己的帳戶,也守住自己的未來。 您是否曾經遇過這樣的情況?有人說:「只是借一下帳戶幫忙收款!」、「只是幫公司處理一下金流!」、「只是借提款卡幾天而已!」甚至還有人說:「借一下就有幾千元可以賺,很輕鬆!」 但是您知道嗎?很多人就是因為相信了這一句「借一下沒關係」,最後不但帳戶變成警示帳戶,還收到警察通知書、法院傳票,甚至必須負擔刑事責任與高額民事賠償。尤其113年《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即使還沒有證明帳戶真的被拿去詐騙,單純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就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高等檢察署 王正皓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最新法令、解析常見陷阱,也提醒大家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與人生,千萬不要讓一時好心,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工具。 「應徵到一份新工作,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特助,經理說公司的帳戶因為年度做帳問題暫時無法使用,請我先將個人帳戶提供給公司收受貨款之用,公司在借用帳戶期間也會支付借用費,我想說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待遇還不錯的工作,如果拒絕幫忙公司,可能會因此而工作不保,因此就將個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借給公司使用,結果幾個星期後就變成警示帳戶,還收到警察局的約談通知書!」、「網友說他帳戶有問題無法使用,請我幫他收款,我想說幫助朋友應該沒關係,就把存摺影本跟提款卡借給他,結果幾星期後警察上門,說我是詐欺集團車手!」這類案件近年大幅增加,提供帳戶者往往自稱自己是被害人,一念之仁可能換來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問題。而且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大幅修正後,第22條針對「交付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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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口毒煙、一場假愛情,代價可能毀掉一生!」 依託咪酯升列第一級毒品、感情詐騙結合毒品與人頭帳戶新手法全面解析!破解最新犯罪陷阱,守住健康、財產與自由。 近幾年毒品犯罪不斷翻新,尤其俗稱「喪屍煙彈」的依託咪酯,因為容易取得、包裝新穎,不少青少年誤以為只是電子煙,結果一試成癮,不僅危害健康,更可能因此觸犯重罪。 除此之外,詐騙集團也不斷升級犯罪模式,從感情交友、假投資,到要求協助收款、借帳戶、代收貨款,不知不覺就讓民眾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甚至所有銀行帳戶遭到警示、生活大受影響。 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了解最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依託咪酯最新刑責,以及毒品與詐騙結合的新型犯罪手法,提醒大家如何避免誤踩法律紅線,保護自己與家人。 吸食依託咪酯刑責加重,是真的嗎?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6月27日修法,將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 2.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方式,或是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會有刑責嗎? 1.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常見會有,同學、朋友之間,以「吸一下試試看,不會成癮」,現實狀況是,只要試一下就上癮,或者用「不試一下就不是朋友」情感勒索方式,真正友宜之間不會用「做某一件事情」來表示雙方間之情誼,親密關係之間也是這樣,遇到不對的情況,要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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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8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運輸毒品的常見糖衣包裝手段 高薪代購是假象?一個行李箱毀一生!破解運輸毒品的糖衣陷阱 「幫忙一下」可能就是重罪開始!破解運毒集團最新話術、常見陷阱與自保之道,讓您出國、收包裹、代購不踩法律紅線。 近年來,不少人出國旅遊、打工度假、海外代購越來越普遍,但您知道嗎?一句「可以幫我帶一下嗎?」、「只是幫忙拿個行李」、「代收包裹就有高額酬勞」,背後很可能就是毒品犯罪集團精心設計的陷阱。 最近就有一名男子,只因幫忙從泰國帶回一只行李箱,對方承諾可以領取十萬元報酬,結果一下飛機立刻遭到查獲,行李箱內竟然藏有42包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最後被法院依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人生因此留下難以抹滅的污點。 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運輸毒品最常見的糖衣包裝手法、最新犯罪模式,以及萬一身邊有人遇到可疑情況,我們又該如何正確協助,避免自己也誤觸法網。 何謂「運輸」毒品?運輸毒品就是指將毒品從一地移動到另一地,包括跨國攜帶、郵寄包裹或替人攜帶行李等。如果明知內容物為毒品仍幫忙運送,就會構成運輸毒品罪,特別是跨境運送時,往往會被視為毒品走私而被處以重罪。 以合法外觀包裝運輸毒品的各種態樣: 1、 國外代購、代運打工 2、 招待國外旅遊 3、 機場找人幫忙拿行李、裝行李、帶行李 4、 人體運毒 5、 借用人頭寄送航空包裹 運輸毒品的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般人為何甘冒風險運輸毒品? 大部分被利用於運輸毒品的倒楣人,與參與詐欺集團案或幫助詐欺案相類似,都是起源於自己的貪念!當現在社會的風氣讓人不願多付出勞力及心力,也不願花時間找正當工作,只想發不義之財,不勞而獲時,運毒集團便看上此一特點,只要在網路上對人誘以相當金額的對價,就會有人不顧是否正當合法,貿然參與各種運毒犯行。追根究底為何幫別人帶個毒品出境或入境就可以輕易獲得極高的報酬代價,其實就是因為這些幕後運毒者擔心被檢警調查獲而被處以重刑,所以才會以重金利誘他人來帶貨,對運毒集團而言,如果那個出面帶毒被查獲,反正也只是由他自己承擔罪責,真正的幕後運毒者大不了損失一批貨,也就是把這些出面的人當成免洗筷的方式在犯罪。所以千萬不可因為一時貪念,為了一點小錢,就幫人運毒,否則會被自己的貪念害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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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高檢署 李允煉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二) 暑假出國買伴手禮,小心一塊肉乾就可能吃上20萬元罰單! 暑假到了,不少民眾安排出國旅遊,回國時總想帶些伴手禮送親友。不過您知道嗎?一包看起來再普通不過的肉乾、一個肉包、一碗含肉調理包的泡麵,都可能讓您一下飛機就收到新臺幣20萬元的罰單,甚至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很多人以為只是「帶一點點」、「自己吃沒關係」,但其實非洲豬瘟病毒生命力極強,一旦入侵臺灣,不只是影響養豬產業,更可能衝擊食品供應、物價及國家防疫成果。我國今年才剛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恢復為非洲豬瘟非疫國,也是亞洲唯一同時維持三大豬病非疫國的國家,這份成果非常珍貴,需要全民一起守護。 李允煉檢察官,和大家深入解析「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二)」,提醒大家哪些行為最容易違法?最新案例透露哪些法律警訊?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又有什麼不同?讓大家快快樂樂出國,也能平平安安、守法返國。 暑假是國人出國旅遊旺季,許多人返國時,都會購買當地伴手禮與親友分享。然而,看似再平常不過的伴手禮,如果含有豬肉成分,就可能觸犯我國防疫法令,不但伴手禮會被沒收,還可能面臨新臺幣20萬元以上的高額罰鍰,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根據移民署及海關統計,去年就有542位旅客因違規攜帶豬肉或含豬肉成分製品入境,被裁罰新臺幣20萬元;另有144位外籍旅客因無法當場繳納罰鍰,而遭拒絕入境。這些案例都提醒大家,非洲豬瘟防疫絕非口號,而是真正與每位出國旅客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更值得珍惜的是,我國已於今年4月6日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正式認定恢復為非洲豬瘟非疫國,更是亞洲唯一同時維持口蹄疫、傳統豬瘟及非洲豬瘟「三大豬病非疫國」地位的國家。這項成果得來不易,更需要全民共同維護。 二、哪些伴手禮最容易違法? 許多人以為只有香腸不能帶,其實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只要含有豬肉成分,都有可能違法,例如: (一)香腸、臘肉、火腿。 (二)肉乾、肉鬆、培根。 (三)肉粽、肉包、水餃等熟食。 (四)含有肉類調理包的泡麵。 (五)肉醬、肉罐頭及其他加工食品。 因此,民眾在國外購買食品時,不要只看包裝,更要仔細閱讀商品成分標示。如果無法確認是否含有豬肉成分,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不要購買、更不要攜帶回國。 政府目前也持續宣導「不攜帶、不購買、不寄送」三項原則,這也是最簡單、最有效避免違法的方法。 一般人為何甘冒風險運輸毒品? 大部分被利用於運輸毒品的倒楣人,與參與詐欺集團案或幫助詐欺案相類似,都是起源於自己的貪念!當現在社會的風氣讓人不願多付出勞力及心力,也不願花時間找正當工作,只想發不義之財,不勞而獲時,運毒集團便看上此一特點,只要在網路上對人誘以相當金額的對價,就會有人不顧是否正當合法,貿然參與各種運毒犯行。追根究底為何幫別人帶個毒品出境或入境就可以輕易獲得極高的報酬代價,其實就是因為這些幕後運毒者擔心被檢警調查獲而被處以重刑,所以才會以重金利誘他人來帶貨,對運毒集團而言,如果那個出面帶毒被查獲,反正也只是由他自己承擔罪責,真正的幕後運毒者大不了損失一批貨,也就是把這些出面的人當成免洗筷的方式在犯罪。所以千萬不可因為一時貪念,為了一點小錢,就幫人運毒,否則會被自己的貪念害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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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法務部保護司 法務部檢察司 白勝文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假病歷、假證明到不實體位申請,逃避兵役不是聰明選擇!YOYO帶您了解閃兵樣態、刑責後果與法律紅線,守護公平義務與社會正義 今天我們要跟大家關心一個近年社會高度關注,也牽涉國家安全與公平正義的重要議題——「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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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杜靜怡 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黃金也會變成投資陷阱?從百億紙上黃金案談違法吸金與假投資」 黃金不一定保值,錯信保本最傷本!揭開「紙上黃金」百億吸金陷阱真相 「有黃金、有契約、有門市,為什麼還是可能違法?臺北地檢署帶您破解假投資、真吸金的法律迷思!」最近刑事局公布一起震驚社會的「百億紙上黃金吸金案」,讓不少民眾相當驚訝。很多人都認為,黃金不是最保值嗎?如果還有實體店面、可以看到黃金、有正式契約,甚至前幾次真的拿得到利息,怎麼還可能涉嫌違法吸金?其實,近年來詐騙與非法吸金手法越來越精緻,從黃金、虛擬貨幣、不動產,到靈骨塔、未上市股票,都可能成為包裝工具。真正危險的,往往不是看起來很假的投資,而是看起來「非常專業、非常合法」的投資。 臺北地檢署杜靜怡檢察事務官,透過最新案例,帶大家了解什麼是違法吸金?什麼又是假投資?民眾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積蓄,避免一生辛苦存下來的財富,一夕之間化為烏有。 刑事局在7月24日公布偵破一件涉嫌以「預購黃金、寄託黃金」包裝的百億吸金案。依刑事局公布內容,業者宣稱投資人可以折扣價預購黃金,期滿取回黃金或按市價回售,並以「折扣」名義提供8%至12%利益;但警方調查認為,絕大部分資金疑似用於「後金補前金」,實際黃金存量也不足。 一般聽眾通常會認為: 有實體門市、看得到黃金,應該是真的。 有簽正式契約,應該合法。 前幾次都有收到利息,應該不是詐騙。只是介紹親友投資,應該不會犯罪。這四個觀念都很值得澄清。新聞切入——為什麼「看得到黃金」仍可能出問題 主持人:最近警方查獲所謂「紙上黃金」吸金案,這究竟是怎麼回事?依刑事局公布的案情,業者涉嫌以預購、寄託黃金的方式向民眾收取資金,並宣稱可以先取得一定比例的利益,期滿後還可以取回黃金或按市價出售。表面看起來是在買黃金,但偵查重點並不只看契約叫什麼名稱,而是看實際上是不是向多數人收錢、承諾保本或高額固定報酬,以及資金有沒有真正用在所宣稱的投資標的。目前案件仍在偵辦中,是否犯罪仍應由法院依法認定;我們今天主要是藉這類新聞,提醒民眾辨識投資風險。 什麼叫違法吸金投資失敗和違法吸金,有什麼不同?正常投資有賺有賠,投資人承擔市場風險;違法吸金常見的特徵,則是非銀行業者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錢,卻承諾保本、固定利息或顯不相當的高額報酬。 銀行法規定,非銀行原則上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使業者不把它叫作存款,而叫作投資、借款、入股、預購商品、寄託黃金或會員方案,只要實質上是對外吸收資金,並約定顯不相當的報酬,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吸金。 所以有真正的商品,就一定不是吸金嗎?不一定。法律看的是實質,不是名稱。黃金、虛擬貨幣、不動產、靈骨塔、未上市股票甚至養生商品,都可能只是資金募集的包裝。判斷重點是:商品是否真的存在、數量是否足夠、資金是否照契約用途運用,以及報酬究竟來自正常營業獲利,還是拿後來投資人的錢支付前面投資人的利息。 違法吸金的刑責重嗎?相當重。依銀行法第125條,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原則上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利益達1億元以上,法定刑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高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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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灣士林分會 陳昱希主任 2. 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士林分會溫馨專案 蘇子喬心理師 節目內容: 訪談議題:在不可承受之重裡,陪伴被害人慢慢安放傷痛 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外界多半關注案件偵辦、司法程序與判決結果,但對被害人及家屬而言,真正漫長的考驗,往往是在事件之後才開始。 傷痛可能停留在每天的生活裡,也可能在一次開庭、一句詢問、一個熟悉的場景中再次被喚起。因此,除了法律與經濟協助,心理支持也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今天節目邀請到犯保協會臺灣士林分會陳昱希主任,以及長期陪伴被害人及家屬的蘇子喬心理師,和大家談談被害人及家屬在事件後可能承受的心理衝擊,以及犯保協會如何透過專業服務,陪伴馨生人慢慢安放傷痛、重新面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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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智怡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毒駕零容忍全民一起守護道路安全新興毒品偽裝無所不在,拒絕毒駕、拒絕僥倖,讓每一趟回家的路都平安。 提到酒駕,相信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但您知道嗎?近年來警方查獲的毒駕案件正逐年增加,而且許多新興毒品偽裝成電子煙彈、咖啡包、糖果、果凍、甚至來路不明的藥物,讓不少人誤以為只是「提神一下」、「朋友分享一下」,卻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危害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 毒駕最大的危險,就是駕駛人往往誤以為自己還很清醒,但實際上反應速度、判斷能力與肢體協調已經受到影響,一旦上路,不只是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更可能危及家人、乘客、行人以及所有用路人。 臺北地方檢察署張智怡檢察事務官,和大家一起深入解析毒駕相關法律、最新執法措施、實際案例,以及民眾最關心的法律疑問,提醒大家遠離毒品、拒絕毒駕,共同守護每一條平安回家的路。 今天想談的是「毒駕」。多數人對酒駕已經相當熟悉,也知道喝酒後不能開車;但談到毒駕,仍有不少人以為只有長期吸毒、神智明顯不清的人才會觸法。事實上,新興毒品的外觀、使用方式與流通管道不斷改變,有些被包裝成煙彈、煙油、咖啡包、糖果或來路不明的藥物,使用者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就出現反應遲緩、判斷失準、身體失控或意識不清的情形。 毒駕也不只是施用毒品者自己的問題。車輛一旦上路,駕駛人的反應、判斷或身體協調能力受到影響,風險會立刻轉嫁給同車乘客、行人、騎士及其他駕駛人。很多重大事故發生前,駕駛人都可能認為「只有一下」、「路程很短」或「我覺得自己很清醒」,但主觀上的清醒感,並不是安全駕駛的證明。 今天希望釐清三個常見誤解:第一,沒有發生車禍,不代表毒駕不犯罪;第二,唾液快篩陽性不等於法院已經判決有罪,但也絕不是毫無法律效果;第三,拒絕檢測不會比較有利,反而可能立即受到很重的行政處分。以下用八個問題,說明現行規定、最新執法方式、正在審議的修法,以及家長與年輕人遇到實際情況時可以怎麼做。 什麼是毒駕? 一般人聽到毒駕,可能想到的是吸毒後開汽車。法律上的範圍真的只有這麼窄嗎?不是。最簡單的理解是: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質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它不只包括開汽車,也可能包括騎機車;刑法使用的是「動力交通工具」這個概念,所以重點不在車輛大小,而在施用物質後仍操控交通工具上路。現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新興毒品常被包裝成電子煙油、煙彈、咖啡包或看似普通的食品。像含依托咪酯或類似物質的所謂「喪屍煙彈」,可能使人意識不清、身體失去控制或判斷力下降。青少年未必會覺得自己是在碰傳統印象中的毒品,這正是風險所在。至於依法使用醫師開立的藥物,並不當然等於犯罪;但如果藥袋已提醒可能嗜睡、暈眩或影響駕駛,仍勉強上路,並因藥效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仍可能產生法律責任。最安全的原則不是問「這是不是毒品」,而是問「這個物質會不會影響我安全駕駛」。只要答案不確定,就不要開、也不要騎。最新的毒品唾液快篩怎麼做?快篩陽性會有什麼後果? 最近常聽到警方使用毒品唾液快篩。這項新制和過去有什麼不同?過去毒駕執法常遇到一個困難:酒駕可以在路邊立即吹氣,毒品卻往往要採尿送驗,無法快速判斷。自2025年11月20日起,全國正式啟動毒品唾液快篩執法。警方在有客觀情況足以合理懷疑駕駛人施用毒品,並依規定完成告知及程序後,可以使用唾液快篩,約幾分鐘內初步檢出常見毒品。快篩陽性後,警方可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包括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及吊扣牌照;後續通常還會採集尿液送驗,判斷是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也就是說,唾液快篩的功能是先把高風險駕駛人攔下來,再進入較完整的檢驗與刑事判斷。拒絕檢測也不是比較安全的選項。依現行規定,拒絕接受毒品測試,可處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並吊扣車輛牌照2年。若10年內第二次拒測,罰鍰提高到36萬元;第三次以上還會繼續加重。廣播中可以提醒聽眾:不要把拒測誤以為是拖延或逃避證據的方法,現行行政處罰本身已經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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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毒品不是人生終點!司法如何陪伴戒癮重生?》 從施用毒品案件到毒駕防制,看檢察官如何結合司法與醫療,阻斷毒害、守護家庭與社會安全!談檢察官對於「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近年來,毒品問題不只是單純的犯罪議題,更牽涉到家庭破裂、青少年保護、交通安全以及整體社會安全。尤其近年毒駕案件頻傳,有些人因為一時好奇接觸毒品,最後不只傷害自己,更可能造成無辜家庭的悲劇。 很多民眾會問:「吸毒是不是一定只能判刑?」、「第一次施用毒品有沒有機會重新開始?」、「政府到底如何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毒駕跟一般酒駕一樣嗎?刑責又有哪些不同?」 臺灣高等檢察署黃冠運檢察官,帶領大家從檢察實務角度了解,國家如何面對施用毒品案件,以及司法如何透過寬嚴並濟的制度,讓真正願意改變的人有機會重新回到正常生活。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大家,毒品絕對不是「嘗試一下沒關係」,尤其新興毒品包裝越來越具有迷惑性,像毒咖啡包、喪屍煙彈等,都可能讓人陷入無法控制的成癮風險。 今天就跟著yoyo一起來了解:「毒品犯罪背後的法律責任,以及司法如何守護我們的安全。」 近來毒駕問題每每造成國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施用毒品問題再次成為國民關切的重點,國家對於施用毒品案件究竟是如何處理的呢?處理單純施用毒品的法規與政策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 為我國當前核心毒品防制政策。第三期(114-117年),以「阻絕供需、減少毒害、穩定復歸、抑制再犯」為四大目標。透過跨部會資源整合,強化科技緝毒、新興毒品防制及以家庭為中心的個案輔導網絡。 四大核心策略 1. 防毒監控與拒毒預防:推動校園與社區的反毒宣導,指導民眾辨識並拒絕新興毒品(如毒咖啡包),強化防制毒品入侵校園。 2. 緝毒合作:建構全國性毒品資料庫,運用大數據分析,並強化科技緝毒與國際執法合作,徹底瓦解販毒網絡。 3. 驗毒把關:提升新興毒品的檢驗量能與技術,加速毒品鑑定流程,以利後續司法與醫療處置。 4. 戒毒與抑制再犯:從「以個案為中心」擴展為「提供全家庭服務」,優化戒癮治療、心理輔導與就業轉銜機制,協助涉毒者穩定復歸社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0條是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做為前置醫療程序,醫療行為未能發揮效果才以判刑隔離作為最終手段。 但進入勒戒處所,因觀察勒戒依法不超過2個月,所以研究上顯示並無實際效果,且因為施用毒品個案必須入處所勒戒,中斷個案就學、就業及日常生活,不僅不利於治療,更反讓個案生活遭到破壞,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尚有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制度,現階段對於單純施用毒品個案,若個案有意願接受治療,且經過醫院評估認為適合醫療之個案,檢察官就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以緩起訴處分附帶完成戒癮治療的條件,讓個案得以接受治療,而個案如果不能珍惜機會,仍再犯的話,依同條例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會審酌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利用寬嚴並濟的制度設計,讓單純施用毒品個案在日常生活不中斷,且有司法監督的情形下,完成戒毒療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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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裘雅恬警務正 節目內容: 主題:《一封中獎通知,可能讓存款一夕歸零!破解假發票中獎通知詐騙,守住你的荷包與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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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看不見的金流陷阱!地下匯兌就在你身邊?一次搞懂刑責與法律風險 幫朋友換錢、借帳戶、代收代付、虛擬貨幣換現金都可能觸法!檢察官帶您破解地下匯兌迷思,守住荷包,更守住人生。現在跨國工作、海外購物、出國旅遊、外籍朋友寄錢回家,都離不開「匯款」這件事。不過您知道嗎?有些看似方便、手續費便宜、速度又快的匯款方式,其實可能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地下匯兌」。新聞就曾報導,一對人力仲介夫妻涉嫌利用東南亞商店長期經營地下匯兌,十二年間經手金額竟高達五十一億元,不法手續費超過兩千五百萬元,最後遭到臺北地檢署依銀行法起訴。很多人會想:「我只是幫朋友換錢而已。」「只是借帳戶收個款。」「只是幫外籍朋友匯回家。」這樣也會犯法嗎? 臺北地方檢察署 林晉毅檢察官,帶大家從真實案例出發,一步步了解什麼是地下匯兌?哪些行為最容易誤觸法網?又該如何合法、安全地進行跨國匯款。 法律規定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什麼叫做地下匯兌?跟一般銀行匯款最大的不同在哪裡?很多民眾以為地下匯兌就是偷偷帶現金出入境,其實不是。地下匯兌最大的特色,是沒有真正跨境運送現金,而是透過境內、境外不同據點互相清算帳務,讓資金看似已經到達另一個國家。例如甲在臺灣交十萬元給地下匯兌業者,合作夥伴便在印尼直接支付等值印尼盾給甲指定的人,整個過程不經銀行,也沒有政府監管。依銀行法規定,只有依法取得資格的銀行才能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他人若反覆、持續替不特定民眾從事這類資金移轉,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匯兌業務。這類行為除了影響金融秩序,更容易成為詐欺、洗錢、賭博等犯罪的金流工具,因此法律採取相當嚴格的規範。 新聞中這起台印地下匯兌案件,到底違法在哪裡?本案最大的關鍵不是單純「換錢」,而是長期、反覆、以營利為目的,替不特定對象辦理跨境匯款。檢方調查發現,涉案業者利用外籍商店招攬客戶,十二年間累積通匯金額超過五十一億元,並收取高額手續費。依照銀行法第二十九條,非銀行不得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更規定,違法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或利益達一億元以上,刑度還可能提高至七年以上。這起案件提醒大家,地下匯兌並不是小違規,而是金融犯罪,對整體金融秩序及治安都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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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林俊宏 毒品個案管理師 節目內容: 主題:「毒品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個案最常遇到的困難是什麼? 除了戒除毒癮本身之外,更大的挑戰往往是工作、家庭關係與社會標籤。有些個案想改變,但找不到工作或不被信任,因此容易感到挫折,所以需要更多支持與陪伴。 戒毒後復發是不是代表失敗? 其實不是。戒癮是一個長期歷程,就像慢性疾病的治療一樣,可能會有反覆情況。重要的是找出復發原因,重新調整支持系統,持續往前走,而不是因此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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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蔡偉逸檢察官 節目內容: 談檢察官對於「微罪」案件之處理 近來先後有新聞事件:(1)「為失竊25元奶茶包(2包)纏訟4年,法官批檢方『自找過勞』」、(2)「超商店員過勞喝75元燕麥奶拿鐵忘結帳判刑,高院判無罪痛批雇主及一審以刑逼民」,引發輿論熱議,甚至質疑檢察官濫行追訴、浪費司法資源等情,但檢察官對於這些損害金額很少、侵害法益很低的案件,究竟是如何處理的呢? 什麼是「微罪」?「微罪」並非法律用語,實務上通常是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規定的:(1)依刑度: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例如:一般賭博罪、侵占遺失物罪、公然侮辱罪)、(2)列舉罪名:傷害、普通竊盜、侵占、普通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等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三、實務上常見「微罪」案例類型 商店內竊取茶葉蛋、飯糰案件、雨傘放在店門口失竊案件、安全帽掛在機車上失竊案件、侵占他人遺失之手機案件、鄰居吵架提告恐嚇案件 檢察官可運用的處理方式 (一)職權不起訴處分 1、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2、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3、檢察官偵辦屬於上開規定,而且是對個人或財產法益侵害較小的輕微案件,如果認為被告構成犯罪,但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事項(例如:被告有無前科、是否坦承犯行、損害金額、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被害人是否追究或原諒等情),認為給予不起訴處分適當的話,就可以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節省司法資源。 (二)緩起訴處分 1、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2、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等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一樣是對法益侵害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如果認為不適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認為需要讓被告負擔一些責任,也可以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上列事項(常見者為: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等),如此案件也是在檢方終結,不會進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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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洪德蒼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破解最新網購詐騙陷阱!從假買家、假客服到三方詐騙,一次看懂不踩雷!「不是只有買家會被騙,現在連賣家都可能變成被告!」解析2026最新網路交易詐騙手法、真實案例、法律責任與自保關鍵,讓您的荷包、帳戶與個資全面守護! 現在不管是買東西、賣二手商品、直播拍賣,甚至在Facebook社團、Threads、LINE群組交易,都已經成為大家的日常。 但是大家知道嗎?現在的詐騙集團早就不是只騙買家,他們甚至專挑「賣家」下手,而且很多受害人直到帳戶被凍結、收到警察通知書,才知道自己掉進了詐騙陷阱。 根據165打詐儀錶板統計,網路購物詐騙仍然高居受理案件前幾名,幾乎每一天都有新的手法出現。假買家、假客服、假物流、假中獎通知、假刷單、假公益贈送,甚至還有讓無辜賣家變成警示帳戶的「三方詐騙」,真的令人防不勝防。 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方檢察署洪德蒼檢察事務官,要帶大家透過最新案例,深入解析網路交易詐騙的套路、相關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各位朋友,不論您是網購族、直播主、網拍賣家,還是偶爾賣二手商品,今天的節目一定要聽到最後,因為下一個被鎖定的對象,很可能就是你我身邊的人。 [台灣網路交易詐騙現況掃描] 在數位經濟高度發達的台灣,網路購物已成為生活常態,但這也讓詐騙集團有了可乘之機。根據「165 打詐儀錶板」與最新民調數據顯示,網路交易的安全防護已到了刻不容緩的程度:關鍵統計數據摘要 詐騙頻率:高達 67.2% 的民眾表示,每週至少會看到一次假網購詐騙資訊。 受害比例:約有 15% 的民眾曾實際受騙於假網購陷阱。 案件排名:在「165 打詐儀錶板」受理的詐騙案件中,「網購詐騙」數量高居 第一名。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初次接觸電商平台、對於交易流程尚不熟悉的學生與社會新鮮人,往往是詐騙集團眼中的「高風險族群」。這群人通常具備高度網路使用習慣,但缺乏對金流驗證、物流體系運作細節的實戰警覺,容易在急於成交或恐懼損失的心理下落入陷阱。然而,隨著詐騙手法的進化,現在不只是「買家」會受騙,連「賣家」也成為了獵人眼中的目標。 [賣家變獵物]詐騙核心五步驟:從詢問到轉帳 1. 假冒買家詢問:詐騙者表達購買意願,並指定使用 7-11 賣貨便或交貨便,甚至主動提供假連結。 2. 製造交易阻礙:聲稱付款失敗或帳戶被凍結,隨即傳送「假客服連結」或截圖,指稱賣家帳戶有問題。 3. 假客服介入操縱:假客服引導賣家進行「帳戶虛擬認證」或「開通金流」,要求提供銀行帳號或分享手機螢幕。 4. 心理施壓與恐嚇:利用**「情緒勒索」**手段,威脅賣家「若不於 30 分鐘內處理需賠償 10 倍」或面臨法律責任。 5. 執行非法轉帳:引導賣家操作網路銀行,或透過竊取的 OTP 驗證碼 轉走資金。 核心痛點分析:詐騙者極其擅長利用「恐懼感」來中斷受害者的理性思考。當賣家擔心自己的帳戶受損或面臨高額賠償時,極易落入其設下的圈套。除了利用金流恐懼,詐騙者也常利用「幸運」與「中獎」的假象來蒙蔽受害者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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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于湄檢察官 節目內容: 標題:暑假來了!讓我們過個開心、安全又合法的暑假 暑假High翻天,法律別踩線!YOYO陪你過一個快樂、安全、零觸法的暑假!「一時好奇、一句朋友邀約、一份打工工作,都可能改變人生!暑假防詐、防毒、防暴力、防性犯罪,檢察官帶你一次破解法律地雷!」今天臺北地方檢察署林于湄檢察官,帶大家破解暑假最容易踩到的法律陷阱。不只是告訴大家哪些事情不能做,更重要的是教大家如何保護自己、辨識危險、避免成為被害人,也不要因為一時衝動留下人生的污點!暑假可以瘋、可以玩、可以追夢,但一定要守法、安全又安心。馬上進入今天的精彩內容! 前言:開心的暑假來了!但是,除了享受快樂的假期,也要小心誤觸法網,以下將介紹青少年比較容易遇到的犯罪,以及怎麼保護自己不要成為被害者喔。一年一度最期待的暑假正式來臨啦!有人準備打工賺零用錢,有人安排旅行、演唱會、露營、追星,也有人想利用假期認識新朋友、拓展生活圈。但是大家知道嗎?每年暑假也是青少年誤觸法律最多的時候。根據警政署近年的犯罪統計,青少年最常涉及的案件,包括詐欺車手、提供人頭帳戶、毒品案件、打架傷害、網路交友衍生的性犯罪,以及拍攝、散布私密影像等犯罪,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違法,等到收到警察通知或法院傳票時才驚覺事情大了。 詐欺犯罪篇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去年(114年)青少年犯罪最多的就是詐欺了!怎麼會這樣呢?大家心目中的詐欺犯罪或許都是在柬埔寨傳LINE投資訊息騙人對吧,但青少年最常誤觸的卻是成為車手,常見的模式可能是求職打工,而以為代替別人到ATM提領款項是沒有問題的,例如詐欺集團在LINE、Instagram、臉書等網路上張貼求職廣告,一開始甚至是毫無關聯的「網路小編、無經驗可、遠端工作」,讓人放鬆戒心,當上當以後跟對方聯繫,詐欺集團就用你原本找的工作已經額滿了,目前還有其他工作,也是遠端工作,只要在家操作手機就好,而要你交出自己的帳號,但也不跟你要密碼,之後等有被害人款項匯給你的時候,再要你領出來,這是第一種型態。另外一種型態則是詐騙集團要求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把提款卡寄給他們,可能用的理由包含之後要匯薪水給你、要檢查看看你的帳戶能否正常使用,但是,卻又同時要求你提供密碼,還安慰求職者說沒關係你可以先把你帳戶內的錢領出來,也請各位小心,只要同時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百分之百都是詐騙,千萬不要不小心觸法了。 毒品 (一)、相信大家對於依托咪酯已經不陌生了,也就是所謂的「喪屍菸彈」,會有這個別名是因為吸食後會出現手抖、全身發抖、無法站穩、說話口齒不清、邏輯混亂,甚至大腦無法控制肉體,宛如電影裡的喪屍一般。 (二)、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毒品對身體的危害,也不會主動去吸食的,但除此之外也要小心朋友提供來路不明的電子菸,裡面加上各種水果或甜味(如哈密瓜、薄荷口味)來掩蓋藥味,因為聞起來香香的、有水果味,不自覺吸入後,就陷入肌肉痙攣、意識不清的深淵,等發現時已經嚴重成癮。 (三)、案例分享:男通緝犯謝嫌,涉嫌遞給女子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導致女子吸入後大腦一片空白、癱軟無法反抗,謝嫌進而趁機性侵得逞高達3次;他甚至用同樣手法誘騙、餵食一名年僅16歲的未成年少女,並強行拍下私密性影像,最終被依藥劑強制性交等5項重罪起訴。 (四)、最後小提醒,依托咪酯已經在今年6月變成第一級毒品!這意味著,現在製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最重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傷害 (一)、另外一個去年警政署統計青少年很常觸犯的犯罪是傷害罪,雖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的罪沒有錯,但在滿12歲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如果犯了傷害罪,就算跟對方和解,對方不提告,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還是要跑一趟法院,這是因為國家對於少年還是以保護色彩為主,也就是說當少年已經有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的時候,還是會介入調查少年有沒有需要國家介入保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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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康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這樣做竟然犯法?不可不知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一時好玩、一時方便,可能換來刑事責任!從真實案例認識文化資產保存法,守護歷史、文化與自然,共同避免誤觸法網。 大家出去旅遊時,看到漂亮的石頭,會不會想帶一顆回家?看到古蹟、老街、廟宇,會不會忍不住想留下自己的名字?如果自己的土地上有一棟百年老屋,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決定拆掉? 相信很多人都會回答:「應該可以吧?」「又不是偷東西,也沒有破壞很嚴重。」但是今天要告訴大家,答案可能完全相反!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本只是想留下紀念、表達意見、整理自己的土地,最後卻變成刑事案件,甚至被判刑、留下前科。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不只是古蹟,更包含古物、自然保留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具有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它保護的是全民共同擁有的歷史記憶,也是留給下一代最珍貴的文化資產。 今天臺灣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破解最容易誤踩的法律地雷,也提醒大家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觸犯刑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在大自然裡踏青,或者到古色古香的廟宇、老街、古蹟朝聖。但你知道嗎?有些我們以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小動作,像是順手撿顆石頭留念、在斑駁的牆上塗鴉寫字、甚至是在自己的私有土地上拆除老房子,竟然有可能會讓你背上嚴重的刑事責任,甚至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罰!今天我們就要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一起來瞭解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 大眾常見的文資法律四大誤區 誤區 1:大自然裡的石頭,喜歡就可以順手撿回家?許多民眾誤以為野外的溪流、山林屬於大自然,撿拾幾顆石頭當紀念品或泡澡用並不違法。如果該區域已被政府公告為自然保留區1(例如特定稀有礦石的保留區),即便你只是「徒手」撿了幾顆石頭,也會同時觸犯刑法的 竊盜罪與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7 款改變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 然狀態罪。 只要事後洗得乾淨,噴漆、塗鴉就不算毀損?常有抗議群眾或塗鴉創作者認為:「我用的是水性漆或一般顏料,僱工用清水或去漬油刷一刷就乾淨了,建物本體又沒有壞,怎麼會是毀損?」古蹟與古物重在保持「原有莊嚴外貌與形貌」。法律上對古蹟的「毀損」,不以結構損壞或無法使用為限2。只要你的行為改變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75 年 6 月 27 日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後指定公告了淡水河紅樹林、關渡、坪林臺灣油杉、哈盆、插天山、鴛鴦湖、南澳闊葉樹林、苗栗三義火炎山、澎湖玄武岩、阿里山臺灣一葉蘭、出雲山、臺東紅葉村臺東蘇鐵、高雄烏山頂泥火山、大武山、大武事業區臺灣穗花杉、挖子尾、烏石鼻海岸、墾丁高位珊瑚礁、九九峰等 19 處自然保留區,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以維護及管理臺灣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並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公告廢止關渡自然保留區,現存 18 處國定自然保留區。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亦分別依法指定「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北投石自然保留區」及「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等 4 處自然保留區。申請進入林業保育署管轄自然保留區,請使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各地方政府管理之自然保留區,請逕洽縣市政府。引自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頁 https://www.forest.gov.tw/reserve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成立毀損古蹟罪。此與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器物罪,二者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尚有不同。 比較言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二字,自文義解釋,固可包括毀棄、損壞二種行為態樣,但不含致令不堪用之情形,且不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可知,毀損古蹟罪,構成要件較刑法毀損罪為嚴苛,不以致令不堪用為必要,且法定刑較刑法為重,也非如刑法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寓有對古蹟特加保護之意。又本罪之行為客體為「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目:一、有形文化資產(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明定:為保存及活用它的外觀,貶抑了它原有的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或者在清洗過程中可能減損原本的建材材質,就構成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毀損古蹟罪。而且,這項處罰不僅限於古蹟本體,連旁邊的廁所、展間牆面或指引牌等「附屬設施」,都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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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喻靖軒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時貪念,一生代價!撿到手機、皮夾、現金到底能不能拿?台北地檢署帶您破解侵占遺失物的法律陷阱!」「不是偷,為什麼還會犯法?一支手機、一張百元鈔票,都可能讓你留下刑事紀錄!一次搞懂侵占遺失物罪、最新實務案例與正確處理方式,讓做好事不踩雷、讓善意真正受到法律保障。」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頭、逛百貨公司、搭捷運、到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突然看到地上躺著一支最新款手機、一個鼓鼓的皮夾,或是一張百元鈔票。這一瞬間,很多人的腦中可能都會閃過一句話:「既然是我撿到的,是不是就是我的?」 但您知道嗎?就是這短短幾秒鐘的決定,有可能讓您從一位熱心民眾,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近年來,因為監視器普及、科技辦案進步,許多民眾因為撿走遺失物而遭警方通知到案,甚至留下刑事紀錄。有的人只是拿走100元、有的人只是把手機帶回家「想說晚點再送警局」,最後卻仍然面臨司法程序。很多人都驚訝地說:「我不是偷,也沒有搶,怎麼會犯法?」今天,臺北地方檢察署喻靖軒檢察事務官,透過生活化案例、真實司法實務以及最新法律觀念,帶大家破解「侵占遺失物罪」最常見的迷思,教大家如何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選擇,保護別人,也保護自己。相信今天的內容,不只是法律知識,更是每一位民眾一輩子都可能用得到的重要生活常識,千萬不要錯過! 為什麼撿到東西拿回家,不算偷,卻還是可能犯罪?很多民眾最大的誤解,就是認為只有偷偷拿別人的東西才叫竊盜,撿到東西帶回家只是「運氣好」。其實法律保護的是財產所有權,只要物品主人沒有放棄所有權,即使東西掉在地上,它仍然屬於原主人。若撿到的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卻沒有依照法律交給管理人或警方,而是決定占為己有,就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法律判斷的重點不是「怎麼取得」,而是「是否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一個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可能就讓自己陷入刑事責任,也提醒大家切勿因一時僥倖而誤觸法律。 如果只是撿到100元、50元,也會犯法嗎?很多人認為金額小,警察不會受理,其實完全不是如此。法律並沒有規定侵占遺失物必須達到多少金額才成立,不論是一枚50元硬幣、一張100元鈔票,甚至是一把雨傘,只要屬於他人財物,都受到法律保障。近年因監視器普及,警方透過超商監視器、捷運影像、電子支付紀錄等方式,都有可能找到撿拾人。許多案例就是因為一張百元鈔票,最後必須接受警方調查、到地檢署說明,甚至留下刑事紀錄。為了幾十元或幾百元承擔法律風險,代價實在太高。 怎麼判斷是真的想幫忙保管,還是想侵占?司法機關不只聽當事人口頭怎麼說,更重要的是觀察實際行為。如果撿到手機後立刻交給店員、管理員或派出所,這代表有返還意思;但如果把手機帶回家、關機、拔SIM卡、更換密碼、拖延數天未送交,甚至開始使用裡面的功能,就很容易被認定具有侵占意圖。法律重視的是客觀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人的合理期待,因此真正想幫忙的人,通常會第一時間尋求合法管道,而不是自行保管數日才辯稱是「好心」。 現在科技辦案真的那麼厲害嗎?現在幾乎每個公共場所都有監視系統,包含便利商店、百貨公司、捷運站、公車、停車場,甚至住宅社區、行車紀錄器,都可能完整拍下整個過程。除此之外,還可能透過會員資料、悠遊卡紀錄、電子支付、手機定位等方式協助釐清案情。許多民眾以為「沒人看到」,其實只是自己不知道科技已經非常發達。警方受理報案後,都會依法蒐證,因此不要抱持僥倖心理,以免為了一時貪念而付出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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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冠傑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守住每一份受傷的權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面解析/讓司法成為被害人的後盾!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條文,而是每一個家庭在最困難時刻的依靠補償、保護、陪伴讓司法不只追訴犯罪,也守護受害的人!當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時,我們常常會看到新聞焦點放在「加害人」與「刑責」,但其實在事件的背後,還有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那就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最無助、最混亂、甚至最痛苦的時刻,他們不只是情緒上的受創者,也同時面臨生活、經濟、法律程序等多重壓力。今天我們要深入探討的,就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在112年修正後,有了很重要的改變,從保護服務、保護命令,到修復式司法,以及今天我們特別要聚焦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都讓整體制度更快速、更友善,也更貼近被害人的需求。 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黃冠傑主任檢察官,來為我們用最清楚、最生活化的方式,帶大家了解:當不幸真的發生時,國家可以怎麼幫忙?民眾又有哪些權利一定要知道?讓我們一起來關心這個攸關每個家庭的重要議題。司法保護業務—被害人保護。 112年修正要點本次主要討論部分第二章 保護服務 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命令 司法部分: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 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今天重點) 在保護服務部分,有哪些具體的保護措施服務?【保護服務部分】擴大保護照顧的對象,除被害人本人外,包括(特定家屬及同居人)—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提供身心輔導及經濟支持。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第13條):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提供急難求助(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安置費用、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與法律諮詢與協助(第23條)提供訴訟協助(委請律師、協助訴訟、免繳費用或擔保):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如寶林茶室案、米醏菌酸)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第25條:訴訟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因此,只要被害家屬日後提起民事訴訟,犯保協會依法可為家屬委請律師提告,亦可出具保證書擔保,家屬不必提出擔保金,犯保協會將協助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避免對方脫產。 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50條: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第52條: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定有明文。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者,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1)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例如殺人罪、車禍之過失致死罪等。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如果是自殺或車禍自撞的情形,因為沒有人涉及犯罪,所以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應要注意者,依照現行新法之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可以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特別這樣的立法。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加害人根本沒有保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情形),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本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2)因「犯罪行為」被害「致重傷者」,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發生車禍,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3)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來申請犯罪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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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7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曾靖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跨境網購、代收包裹小心踩紅線!一包肉乾、一份伴手禮,可能讓你背上刑責──破解動物傳染病防治法與網購違法陷阱「不是故意就沒事?」、「只是幫朋友代收包裹?」、「網路買個零食也犯法?」別讓一時疏忽成為犯罪!高檢署檢察官帶您破解最新違法案例、刑責解析與自保攻略,守護臺灣防疫安全,也守住自己的荷包與自由。 各位聽眾好朋友,我是YOYO! 現在網路購物真的非常方便,只要滑滑手機,全世界的商品都能送到家門口。不過,您知道嗎?有些商品看起來只是肉乾、香腸、月餅、肉鬆蛋捲,甚至朋友從國外寄來的一份伴手禮,卻可能觸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不但商品會被沒收,嚴重甚至可能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罰金。 近年來,因為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傳染病風險,各國對肉品跨境流通都採取更嚴格的檢疫措施。尤其網購盛行,不少民眾誤以為「不是自己帶回來就沒事」、「只是幫朋友代收」、「不知道裡面有肉」,最後還是吃上官司!農業部持續提醒,近期邊境仍查獲多起違規郵包及旅客攜帶肉品案件,違規輸入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今天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曾靖雅檢察官,透過實際案例、法律解析與最新防疫政策,帶大家一次了解哪些行為最容易誤觸法律、如何自保,以及出國、網購、代購、代收包裹時一定要知道的重要觀念。 「我不知道那是海外商品,我以為是台灣賣家。」? 最近很多民眾都喜歡出國旅遊,也很流行跨境網購,甚至請朋友代購各國伴手禮。不過很多人不知道,一包肉乾、一根香腸,甚至一盒含有肉鬆的餅乾,都可能觸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什麼政府會訂定這麼嚴格的法律?是不是有很多民眾還沒有真正了解呢?請檢察官為大家詳細說明。 A:很多民眾第一次聽到都會很驚訝,認為只是攜帶幾包肉乾、香腸、火腿、臘肉、肉鬆蛋捲或肉鬆月餅,又不是毒品、槍枝,怎麼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其實,《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真正保護的是整個國家的生物安全、農業經濟及全民健康。像非洲豬瘟病毒具有極強傳染力,即使肉品經過醃製、煙燻或加工,病毒仍可能存活,一旦流入養豬場,可能造成大量豬隻撲殺,不僅影響豬農生計,更可能衝擊整個畜牧產業與出口貿易。因此政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公告禁止疫區肉品輸入,若違法輸入,依第41條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律不是為了處罰民眾,而是希望從源頭阻絕疫病,守護臺灣長年努力維持的防疫成果。提醒大家,不要因為一時方便或心存僥倖,而讓自己面臨刑事責任。 主持人:原來一包小小的肉乾,背後可能影響的是整個國家的防疫安全,難怪法律規定如此嚴格。不過現在很多人都是在網路購物,下一題也是大家最常提出的疑問。 很多民眾會說:「我是在網路平台購買的,賣家是中文介面,我真的不知道商品是從國外寄來的。」這樣真的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這是司法機關經常遇到的說法,但「不知道」並不一定可以免責。法院會依照個案判斷,是否已盡到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商品頁面是否清楚標示「海外出貨」、「跨境配送」、「國際物流」,付款方式、配送時間是否足以讓消費者知道商品來自境外。如果這些資訊都很明確,卻仍然下單購買,往往難以主張完全不知情。曾有民眾在網路購買中國大陸肉乾禮盒,因價格便宜又標榜熱銷而下單,商品入境時被海關查獲,民眾辯稱不知道是海外寄送,但檢視訂單及物流紀錄後,仍依法進一步調查。提醒大家,現在跨境購物十分方便,但越方便越要提高警覺,購買前務必確認商品來源、出貨國家及內容成分,尤其是含肉食品,更應先查詢是否屬禁止輸入,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 主持人:除了不知道商品來源之外,也有不少人以為,只要取消訂單,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但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我下單後發現商品不能進口,立刻取消訂單,但商品還是寄來臺灣,甚至已經到海關了,我還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這類案件近年也時有所聞。首先要提醒大家,若發現自己誤買禁止輸入的商品,應立即取消訂單,並保留取消紀錄、退款證明、與賣家的對話紀錄等資料,以利日後證明自己已經主動終止交易。如果商品仍因物流程序寄達臺灣,也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前往領取,更不要請親友代領或隱瞞事實。司法機關會依據訂單紀錄、付款情形、取消時間及是否有收受意思等證據綜合判斷。如果仍收受、轉售或故意規避檢疫,就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檢察官提醒,最重要的原則就是「發現有問題就立即停止」,並主動配合海關及檢疫機關調查,切勿因為怕麻煩而做出錯誤決定,反而讓事情更加嚴重。 主持人:有些民眾則認為,自己英文不好、看不懂商品介紹,也不知道裡面到底有沒有肉,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負責? 如果我看不懂英文,也不知道商品成分,甚至朋友幫我代購,我真的不知道裡面含有肉類,法律會怎麼認定?「看不懂」、「不知道成分」也是常見的說法,但法律通常會要求一般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不是完全以不知道作為免責理由。現在大部分跨境購物平台都有繁體中文介面,也有翻譯功能,若商品標示有肉類原料,例如豬肉、牛肉、雞肉、肉鬆、火腿、培根等,就應提高警覺。如果真的不確定,應先詢問賣家或直接放棄購買,而不是抱持「應該沒關係」的心態。曾有民眾請親友代購國外零食,結果其中夾帶肉鬆餅乾,入境時遭海關查獲,雖表示不知道成分,但仍需配合調查。檢察官提醒,現在資訊取得非常方便,購買前多花幾分鐘查詢官方公告,不僅可以避免違法,更能保護自己,也共同守護臺灣珍貴的防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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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生活法律紅綠燈:從借錢、解雇到糾紛現場,一次看懂你的權益與風險!」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其實不是重大刑案,而是每天都可能發生的借錢糾紛、工作爭議、街頭衝突,甚至一時誤會就可能變成法律問題。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帶大家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一次搞懂「遇到問題該怎麼合法處理」,避免情緒一來踩到法律紅線。 借錢給朋友、親戚欠錢不還,合法救濟管道有哪些?借錢不還怎麼辦?很多人都有經驗,借錢給朋友或親戚,最後對方不還錢,這時候到底能不能直接報警?還是要怎麼走法律程序?這類案件本質上是民事債務糾紛,不是刑事案件。若對方單純不還錢,通常不構成詐欺罪,因此報警後檢警也只能告知走民事途徑。正確做法有三種: 第一是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依金額繳交裁判費,法院會先進行調解,不成立才進入審理。 第二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免費且速度較快。 第三是可尋求法律扶助或市府免費律師諮詢。 曾有案例民眾誤以為「不還錢就是詐欺」,結果提告後遭不起訴。檢察官提醒,借貸糾紛不是刑案,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也要選對救濟方式。向民事法院起訴,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交裁判費1500元,的金額 10萬元以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繳交裁判費後,法院會依法聲請調 解,調解不成立,若勝訴法院判決敗訴者支付裁判費用。 1.向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市政府有免費律師諮詢。 2.若向檢警提告,為民事財產糾紛,檢警受理後,仍為欠錢者為不起訴處分。 工作遭公司不法辭退,合法救濟管道有哪些?工作被亂開除怎麼辦如果被公司突然解雇,甚至沒拿到資遣費,勞工可以怎麼自保?勞資爭議主要屬於民事或行政救濟。勞工可以先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這是最快方式。若需提起訴訟,法律也有保障:對於「確認僱傭關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案件,裁判費可暫免三分之二,降低勞工訴訟負擔。曾有案例,公司以「試用期不適任」直接解雇,但未依法通知與程序,最後法院判決需補發薪資與資遣費。提醒勞工朋友:不是被開除就一定違法,但若程序不合法,可以透過勞工局與法院保障權益。 1.可向縣市政府勞保局聲請調解 2.勞工起訴或提起上訴時,如該事件為「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給付退休金」及「給付資遣費」等4種常見的勞資紛爭類型的話,可以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也就是只要繳納三分之一的裁判費,就可以合法起訴或提起上訴。至於暫免徵收的裁判費,則是等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一造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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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 彭洪麗科長 節目內容: 主題:法務部「炎夏『漫』活創意說『畫』」115年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 當前政府毒品防制作為-「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 年)」介紹 法務部「炎夏『漫』活創意說『畫』」115年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暨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三期「畫出反毒力量.拍出青春正義!」全民一起守護下一代,用創意傳遞法治精神,反毒、反毒駕、反詐騙,讓每一位學生都成為犯罪預防小尖兵! 每到暑假,是孩子最期待的假期,也是家長最重視孩子安全與品格教育的重要時刻。近年來,新興毒品、電子煙、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毒駕等議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政府除了積極查緝毒品犯罪,更希望從教育扎根,讓孩子從小建立正確法治觀念。 法務部持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年)」,同步舉辦深受全國學生喜愛的「炎夏『漫』活創意說『畫』-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活動」,希望透過漫畫、動畫、短影音等創作方式,讓法治教育變得更生活、更有趣,也讓學生透過創作,學習拒絕毒品、遠離毒駕、防制犯罪的重要觀念。 帶大家深入了解最新反毒政策,也分享今年徵件活動有哪些亮點、如何報名,以及家長、老師與學生可以如何一起參與,共同打造無毒、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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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刑大毒品查緝中心吳宜家隊長 節目內容: 主題:反毒、緝毒、防毒~一把抓 毒~就是開上家破人亡的單行道,遠離毒品,拒絕毒駕! 拒絕喪屍煙彈、遠離毒駕危害,守護自己也守護每一個家庭!一口毒煙,可能毀掉一輩子!從喪屍煙彈到毒駕悲劇,帶您看懂最新毒品犯罪與法律重罰!毒品不是一時刺激,而是一條通往家破人亡的不歸路!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重罰、毒駕全面零容忍,檢察官與刑大隊長聯手解析最新修法、第一線查緝實況與全民最容易誤觸的法律陷阱,一起守護生命安全。 最近這幾個月,相信大家只要打開新聞,幾乎每天都能看到令人震驚的毒駕案件。有無辜民眾在人行道散步遭撞擊,也有員警執勤時不幸遭毒駕衝撞,更有不少年輕人因為一顆看似普通的電子煙彈,人生從此完全變了樣。 這些事件背後都有一個共同關鍵字,那就是近來大家常聽到的「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太空油」。 很多人會疑惑,它不是原本醫院使用的麻醉藥嗎?為什麼現在卻變成毒品?只是抽一口電子煙真的有這麼嚴重嗎?如果朋友請我幫忙拿煙彈、借車給朋友、搭朋友的車,會不會也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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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仁彥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認識依托咪酯:從醫療麻醉藥到第二級毒品——揭開「太空油」、「喪屍煙彈」的真相! 最近大家打開新聞,不少毒駕案件、青少年誤吸電子煙,甚至校園查獲「喪屍煙彈」的事件層出不窮,而新聞裡最常出現的一個名字,就是「依托咪酯」。不少民眾都很好奇,它原本不是醫療麻醉藥嗎?為什麼現在卻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吸食後到底會對身體造成哪些危害?如果只是借朋友一支電子煙抽,會不會不小心就觸犯法律?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王仁彥檢察事務官,帶大家深入了解依托咪酯的真相,破解迷思,也提醒大家如何遠離毒品誘惑,保護自己與家人的健康與安全。 最近新聞一直提到依托咪酯,它原本到底是什麼藥?為什麼現在會被列管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原本並不是毒品,而是一種合法且重要的短效靜脈麻醉藥,自1970年代開始廣泛應用於醫療領域。由於它作用速度快、甦醒也快,而且對心臟及血壓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常使用於手術麻醉或急救插管等醫療程序,是許多麻醉科醫師的重要工具。 它的作用原理,是抑制中樞神經系統活動,讓患者短時間失去意識,方便醫療操作。然而近年卻有不法人士將依托咪酯非法加入電子煙油或煙彈販售,讓吸食者產生短暫飄浮感、麻醉感及欣快感,因此遭到濫用。由於已嚴重危害健康及公共安全,我國已正式將依托咪酯列為第二級毒品。這也提醒大家,一種藥物是否安全,關鍵在於是否由專業醫師合法使用,而不是藥物本身的名稱。 依托咪酯為什麼會被稱為「太空油」或「喪屍煙彈」?這些名稱是怎麼來的?不少民眾第一次聽到「太空油」或「喪屍煙彈」時,還以為是新型電子煙,其實它們多半是加入依托咪酯等麻醉藥物後的非法煙彈。吸食後,短時間內可能產生頭暈、飄浮、身體變輕、欣快等感覺,好像人在太空中漂浮,因此被俗稱為「太空油」。但當藥效持續作用後,人體會開始出現反應遲鈍、走路搖晃、眼神呆滯、動作不協調、講話含糊、無法控制身體等情況,看起來就像電影裡的喪屍,因此又被稱為「喪屍煙彈」。 更令人擔心的是,不法業者有時還會混入其他毒品或不明化學物質,吸食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吸進了什麼,因此危險性遠高於一般人想像。 很多人認為只是吸電子煙,不算吸毒,濫用依托咪酯到底有哪些健康危害?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誤解。依托咪酯本來就是麻醉藥,作用就是抑制中樞神經,因此濫用後並不是單純「放鬆」,而是真正影響大腦正常功能。短期可能出現頭暈、嗜睡、反應遲鈍、平衡感變差、判斷能力下降、手腳不自主抖動等情況,容易跌倒受傷,也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若長期濫用,更可能導致記憶力衰退、注意力下降、情緒失控、焦慮、幻覺、妄想、認知障礙等問題,甚至造成精神疾病。 如果再與酒精或其他毒品混合使用,可能引發呼吸抑制、昏迷,甚至死亡。因此,依托咪酯並不是娛樂用品,而是一種可能危及生命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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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唐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網路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鄉民必備個人資料保護指南 網路不是發洩情緒的地方!一不小心就觸法,你一定要懂的個資紅線與刑責關鍵!你有沒有想過,我們每天滑手機、發限動、留言、轉貼,看似再平常不過的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踩在法律邊緣? 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唐惠龍檢察官,帶大家一起了解在網路世界裡,「個人資料」到底能不能用?怎麼用?很多人以為「只是發洩情緒」、「只是分享」,但一個不小心,可能就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留下前科!今天這一集,絕對是每一位鄉民都必修的一堂法律課! 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1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 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是指任何可以讓你「直接」或「間接」認出某個活生 生的人的資訊。 • 直接識別:一看到這個資料,不需要猜就能馬上知道是誰,例如真實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拍得很清楚的臉部照片。 • 間接識別:雖然資料上沒有寫出全名,但只要把電話號碼、通訊軟體帳 號(如 LINE ID)、就讀學校、主修學科、家屬關係或居住大樓名稱等片 段資訊「拼湊、連結」起來,大家就能猜出是指哪一個人。這些在法律 上通通都算受到保護的個資! 個人資料的三大法律關卡 當我們在生活中接觸到別人的個人資料 時,法律規範了三個核心行為 蒐集2:指的是用任何方式取得別人的個人資料。 • 處理3: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 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意指的是為了 建立檔案或使用,把個人資料拿來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或複製。 • 利用4: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係指的是把蒐集到的個 資拿來使用,例如把資料傳給別人或貼到網路上。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我們利用別人的個人資料時,原則上必須在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除非有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律特別允許的例外,否 則不能利用,更不能將蒐集所得個人資料隨便亂貼。 該定義係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款2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 3 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4 款 4 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5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 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網路世界容易踩中的個資地雷許多人常常因為一時好玩或跟別人 吵架生氣,就在網路上做出公審、讓大家來評評理的行為。 以下是法院實際判決的真實案例,大家一定要引以為戒: (一) 打網遊吵架,公開對方電話或姓名「求整人方法」在線上遊戲或社群軟體跟別的玩家發生爭執,絕對不能因為好玩 或想發洩憤怒,就把對方的真實姓名、手機號碼或臉書對話截圖 貼到網路上。如果發文故意編造故 事、影射對方背景,或是號召網友去打爆對 方電話「求整人方法」,會嚴重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 買賣不爽,賣家公布買家姓名地址到網購黑名單在網路平台購物發生退換貨糾紛時,賣家絕對不能因為覺得買家 很惡意,就把買家的真實姓名、電話與聯絡地址公開在臉書的黑名單社團裡。買家交易時留下的個資,只能用在寄送商品或連繫交易的必要範 圍內,拿去上網發文叫大家「公審慣犯」,就是違法利用個資。 不滿糾紛結果,上網爆料鄰居的職業與家人店名 o 因為生活或鄰里糾紛(例如懷疑寵物被傷害)而對鄰居不滿,即 使司法機關已經做出處理,也不能私自在社群網站「爆料社團」 或影音軟體上公開鄰居的姓名、住址。更不能連帶公布鄰居家人開的藥局、電腦公司名稱與招牌照片,這種不理性的公審行為,會同時犯下個人資料法第 41 條第 1 項與刑法的加重誹謗罪。 債務糾紛找錯人,搬出對方無辜小孩的名字與學校如果跟別人有財務或詐騙糾紛,在向對方求償或交涉時,絕對不 能在對方親屬居住的社區大樓外面舉牌示眾。特別是絕對不能把與案件無關的親屬、甚至是他們在學未成年子 女的姓名(或名字最後一個字)、就讀學校公開,這種利用個人資 料逼人出面的手段,會嚴重損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權與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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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林俊宏毒品個案管理師 節目內容: 主題:「毒品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你我身邊的安全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YOYO提醒您,今天這一集的內容,可能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很多人以為毒品離我們很遠,但事實上,它可能就在生活周遭,甚至影響你我每天的安全。 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 邀請到來自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我是林俊宏,目前任職於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擔任毒品個案管理師。我同時也是一名社工,在這領域十來年了,入監輔導個案邁向第五年。 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毒品個案管理師到底在做什麼?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毒品個案管理師這個職稱時,常常會好奇我們到底在做什麼。其實我們的工作並不是單純追蹤個案有沒有再使用毒品,而是陪伴他們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當個案結束司法處遇或接受相關服務後,往往會面臨許多現實問題。例如找工作不順利、家庭關係緊張、經濟壓力沉重,甚至不知道未來的人生方向在哪裡。 這時候個案管理師就像是一個資源整合者。我們會先了解個案目前的需求與困難,再協助連結醫療戒癮服務、心理諮商、就業輔導、社會福利資源等,希望幫助他們一步一步穩定下來。 除了提供資源之外,更重要的是陪伴。有些個案可能長期不被信任,習慣被貼標籤,因此當有人願意傾聽、願意相信他有改變的能力時,對他們來說其實是很重要的支持。 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有些個案一開始對未來完全沒有信心,覺得自己的人生已經沒有希望了。但經過一段時間的陪伴後,他開始穩定工作,重新與家人互動,甚至願意規劃未來的人生目標。看到這些改變,也讓我更肯定這份工作的價值。所以我常說,我們協助的不只是戒除毒品,而是在幫助一個人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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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毒品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你我身邊的安全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YOYO提醒您,今天這一集的內容,可能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很多人以為毒品離我們很遠,但事實上,它可能就在生活周遭,甚至影響你我每天的安全。 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 邀請到來自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我是林俊宏,目前任職於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擔任毒品個案管理師。我同時也是一名社工,在這領域十來年了,入監輔導個案邁向第五年。 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毒品個案管理師到底在做什麼?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毒品個案管理師這個職稱時,常常會好奇我們到底在做什麼。其實我們的工作並不是單純追蹤個案有沒有再使用毒品,而是陪伴他們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當個案結束司法處遇或接受相關服務後,往往會面臨許多現實問題。例如找工作不順利、家庭關係緊張、經濟壓力沉重,甚至不知道未來的人生方向在哪裡。 這時候個案管理師就像是一個資源整合者。我們會先了解個案目前的需求與困難,再協助連結醫療戒癮服務、心理諮商、就業輔導、社會福利資源等,希望幫助他們一步一步穩定下來。 除了提供資源之外,更重要的是陪伴。有些個案可能長期不被信任,習慣被貼標籤,因此當有人願意傾聽、願意相信他有改變的能力時,對他們來說其實是很重要的支持。 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有些個案一開始對未來完全沒有信心,覺得自己的人生已經沒有希望了。但經過一段時間的陪伴後,他開始穩定工作,重新與家人互動,甚至願意規劃未來的人生目標。看到這些改變,也讓我更肯定這份工作的價值。所以我常說,我們協助的不只是戒除毒品,而是在幫助一個人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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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江貞諭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容易賺的錢,是最貴的! 快速賺錢的高薪誘惑,卻可能換來數年牢獄人生當媒體或廣告持續放送:「不需應徵即可工作」、「不需抵押即可借款」、「不需查核信用即可放貸」、「不需成本保證獲利」的誘人訊息時,常常使我們心動點入,但只要一時貪心或誤信無本高薪的誘惑,就容易被詐騙集團詐騙或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人頭,不管是成為被害人或加害人,都會讓我們人生陷入痛苦,代價十分昂貴。 特別邀請到高檢署江貞諭檢察官,以多年偵辦金融案件的經驗,帶大家看清現今金融犯罪之詐欺手法。我們要談的不只是金融詐欺的犯罪手法,更要談人性,要檢討人性中最容易被打動的貪念,避免因為一次錯誤決定,而破壞自己的人生。 詐騙集團為什麼需要「車手」? 詐騙集團經常使用網路投放「假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詐騙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使用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見時機成熟,便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或面交現金。被害人受騙後,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或依指示相約面交現金。詐騙集團見被害人上鉤,便派遣「車手」出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或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利用「車手」企圖形成金流斷點,然而「車手」容易遭警方查獲,成為詐騙集團斷尾求生的「工具」。 詐騙集團如何招募「車手」? 詐騙集團常透過成員介紹或刊登廣告,以取件、收款、高薪、兼差為幌子,招攬民眾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寒暑假期間,更常出現以假職缺、假高薪廣告,吸引青少年打工,實則擔任「車手」從事詐騙。常見「車手」被查獲時,辯稱係因應徵工作,受詐欺擔任「車手」云云。然而,應聘「車手」通常未經正式面試、聘僱,工作內容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內容不同,且收取顯不相當之高薪,亦與常情不符,一般人對於擔任「車手」係從事與詐騙犯罪相關,均應有所認識。民眾於應徵工作時,如有發現無面試、無入職、無勞健保、工作內容係與取得他人財物相關(例如提領來源不明款項、向民眾收款等),均應有警覺,勿貪圖高薪,鋌而走險。如有疑義,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誤入歧途成為「車手」,害人又害己。 民眾應如何揭穿「車手」真面目? 勿輕信「假投資」話術,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亦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詐騙集團經常派遣「車手」假冒投資公司「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車手」常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前來,佯裝任職投資公司,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然而,民眾只要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工作證、收據所標榜的投資公司係遭冒名,且「車手」通常無法回答投資相關事宜,只是單純取款即轉交上游,此與常情顯不相符。 民眾如有察覺受騙,請立即保留投資廣告網頁、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至所在地之派出所報案,由警察協助查緝「車手」並溯源追查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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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蔡柏堅副隊長 節目內容: 主題:數位時代的生存必修課:資安與防詐,是現代人必備的「安全素養」 數位陷阱全面來襲:一不小心,你也可能成為下一個目標! 檢察官 × 刑事警察第一線實務揭密——從資安破口到詐騙套路,全解析!在這個人人都離不開手機與網路的時代,我們的生活變得更方便,但同時也更「透明」。你是否曾經接過奇怪電話?點過不明連結?或是在網路購物時覺得哪裡怪怪的?其實,這些都可能是詐騙的起點。今天我們邀請到最前線的檢察官與刑事警察,帶大家用最真實的案例,看懂詐騙如何發生、法律如何處理,以及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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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臺北分會陳美清志工 節目內容: 主題:牧野相伴遊憩之旅在傷痛之後,陪你慢慢走回生活的光裡,用陪伴與自然療癒,讓「馨生人」重新感受被理解與被接住的力量! 引言: 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被稱為「馨生人」,在遭逢突如其來的重大事件後,不僅需面對身心創傷,更長期承受照顧、復健及生活重建等沉重壓力。 為陪伴馨生人走出陰霾、舒緩身心負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特別於端午節前夕規劃「牧野相伴遊憩之旅」,邀請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前往苗栗飛牛牧場,走進自然懷抱,與可愛動物近距離互動,在綠意環繞中度過溫馨且療癒的一天,這不只是一場旅行,更是一段重新找回笑容、重新連結彼此的療癒過程。讓我們一起走進這段故事,看見陪伴的力量,感受人與人之間最真摯的溫度。 為什麼選擇飛牛牧場作為活動地點? 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長期承受龐大的身心壓力與情緒負荷,因此特別需要透過環境轉換獲得適度喘息與放鬆。苗栗飛牛牧場擁有遼闊的自然景觀、豐富的生態資源及舒適悠閒的環境,是極具療癒效果的休憩場所。 本次活動以「親近自然、接觸生命」為核心理念,安排多項體驗活動。上午規劃「牛媽媽擠奶體驗」及「鴨寶寶大遊行」,讓馨生人與動物近距離互動,感受生命的活力與溫暖;下午則安排「彩繪肥牛存錢筒 DIY」,透過色彩創作抒發情緒、展現創意。 豐富且步調舒適的活動內容,非常適合平時因照顧責任而鮮少出遊的重傷被害人家庭,讓他們暫時放下生活重擔,在大自然中放鬆身心、累積美好回憶。 希望透過活動達成哪些目標? 首先,希望協助馨生人舒緩身心壓力。透過戶外活動及自然環境體驗,讓重傷被害人及其主要照顧者暫時遠離日常生活壓力,獲得喘息與療癒的機會,進而調適身心狀態。 其次,希望提升參與感與成就感。活動中特別安排需親手創作的彩繪存錢筒 DIY 課程,鼓勵馨生人投入創作過程,從完成作品中獲得成就感與自我肯定,同時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下促進彼 此交流與互動。 此外,也透過委員、專任人員及志工全程陪伴,讓馨生人感受 到來自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懷,進一步建立信任感與安全感, 增強面對未來生活的力量。 本次活動有哪些特別規劃與考量? 為提供更細緻的陪伴與照顧,本次活動將參與家庭分為三組,每組安排1 至 2 名志工全程陪同,並由專任人員及長官共同參與活動,確保每位重傷馨生人及照顧者在行程中都能獲得即時且適切的協助。 此外,活動特別重視行程安排的彈性。例如擠牛奶體驗、趕鴨子等活動,均採自由參與方式,馨生人可依自身體力與意願選 擇參加,亦可自在地於牧場內散步、休憩或欣賞自然景觀。此項規劃充分考量重傷個案可能存在體力限制,以及照顧者對 於個人休息與獨處空間的需求,不以制式行程綁定參與者,而 是提供更友善、舒適且具尊重性的出遊環境,讓每個家庭都能 依照自己的步調享受難得的相聚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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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林佩菁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國民法官法之法律宣導 「你也可能坐上法庭的一席之位!—從生活走進審判的國民法官關鍵解密」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你不只是旁聽新聞,而是親自坐在法庭上,和法官一起決定一個重大案件的判決?今天我們要帶大家深入了解「國民法官制度」,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的 林佩菁檢察官,帶我們揭開這項制度背後的運作關鍵。很多人會覺得法律很難、很遙遠,但其實這是一項讓每一位國民都有機會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今天就跟著YOYO,一起把複雜的法律變成你我都聽得懂、也能參與的公共議題! 國民法官資格篇: (參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第15條)問: 誰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 為民眾關心議題,只要年滿 23 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有完成國民教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的民眾,皆有機會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 舉例:之前民眾十分關心的剴剴案,是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是住在桃園地區的民眾,就沒有機會為臺北地法院轄區的備選國民法官,參與該案件之審理。 問:沒有讀過法律,從事過相關法律工作的民眾,是否有辦法成為備選國民法官?國民參審制度,是希望將國民情感、生活經驗與社會價值觀納入審判之中,反而具有法律專長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無法具有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如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或專科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老師等,甚至有通過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但之後沒有從事司法官或律師職務的人都不具資格。另外工作和執法、立法相關的公務員,像是軍人、警察、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及政府機關首長也都不具資格。 舉例:賴總統和蕭副總統,亦無法成為備選國民法官。 問:民眾沒有研讀過法律,是否會擔心參與審理的過程中覺得十分困難?一般民眾確實會擔心這些問題,在114年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法制度,對一般民眾所做之認知調查報告顯示,發現民眾擔心事項前3名就是擔心欠缺法律專業而影響判斷能力,第1名:擔心不瞭解法律專業用語,其次是擔心不能做出妥適的判決而影響他人命運,接下來是擔心不瞭解案情以及證據內容。這樣的調查結果,顯示一般的民眾對於國民參審是抱著謹慎及認真的態度。其實,一旦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只要態度正確,在法庭上認真聆聽及學習,加上職業法官會從審前說明就開始讓國民法官了解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及審理程序,到審理開始後,職業法官也會在審判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說明與協助。在司法院所做之114年度對於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問卷調查結果,國民法官對於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完全理解占約84%,還算理解占約14%,兩者合計高達98%。 舉例:檢察官在參與國民法官法案件時,確實也發現國民法官十分的專心認真聆聽,目前檢察官遇到審理時間最長的一件案件,長達3周,國民法官每天要專注審理的時間可能長達6小時,連續審理3周,對於國民法官之腦力和體力都是一大考驗,但國民法官在法庭上很少有顯現出疲態,多半十分專注聆聽。其實在檢察官參與的諸多案件中,國民法官都十分認真,也會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補充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來釐清心中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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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邀請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 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 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 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做以下的介紹: 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嗎?刑責多重?根據刑法第319條規定,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沒有針對妨害秘密的行為提起告訴,那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去偵辦其犯罪。根據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聽或竊錄等行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會視加害人的犯案次數、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程度等因素,來決定量刑。 要如何合法的蒐證才不會觸犯妨害秘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為了挽回婚姻、為了調查配偶外遇,甚至執法人員為了犯罪偵查而在無監聽票下自行錄音蒐證,均屬無正當理由,甚至會構成犯罪。不過,如果在錄音的過程中,也包含自己與對方的對話,在法院大多不會認為觸犯妨害秘密罪。但前提是,對話的一方是出自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他方犯罪之證據,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而無故錄音;並且竊錄對話的一方,並不會因此侵害對方的祕密通訊自由。另已有不少實務見解,承認人民對於不法或暴力行為有蒐證的權利。但是當蒐證權與他人肖像權衝突時,應該如何取捨?法院主要會考量以下3項要件: 1.蒐證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錄影時不得以脅迫或挑釁手段,迫使對方做出特定行為。 有無侵害他人肖像權之意圖 2.錄影蒐證的內容只能作為蒐證用途,不可以隨便發到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上讓大家公審。 3.有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指有沒有將所錄影片擅自轉傳、公開、變造或作其他使用。 錄影蒐證切記在行動前要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並且在錄製後不要隨意散播,否則可能會引發更多法律糾紛! 幫朋友「抓姦」偷偷錄音或錄影,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反而違法?這類「幫忙蒐證」其實風險非常高!很多人以為為了抓外遇或蒐集證據,可以合理偷拍或偷錄,但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抓姦」並不是合法理由。若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私下對話或行為,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除非錄音內容包含「自己參與的對話」,且目的是保護自身權益,而非惡意蒐證,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否則,即使出發點是正義,也可能觸法。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提醒民眾,蒐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不但無效,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在車上裝GPS追蹤另一半行蹤,很多人覺得很合理,真的違法嗎? 這是近年非常常見的案例!不少人因為懷疑伴侶行蹤,會偷偷在車上裝GPS追蹤器,但這其實已經涉及侵犯隱私權。法院見解認為,即使是在道路上行駛,個人的行蹤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不應被他人長期追蹤與記錄。因此,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裝設GPS並追蹤位置,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很多人會鑽「我只是關心」這個漏洞,但法律看的是「是否侵害隱私」,不是你的動機。關心不能變監控,否則就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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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節目內容: 「損人不利己」淺談損罪一時情緒洩,能換來刑責與賠償!從生活案例看懂「毀損罪」紅線,別讓小動作變成大麻煩~今天!生活中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車子被刮、門被亂塗鴉,甚至只是因為一時情緒,就動手破壞東西?最近宜蘭就出現「剪刀怪客」,專門割壞機車坐墊,讓不少民眾氣得跳腳,也讓人開始思考:這樣的行為到底只是惡作劇,還是已經觸法? 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的丁煥哲檢察官,帶大家一起深入了解「毀損罪」。到底什麼行為會踩紅線?哪些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已經涉及刑責?透過今天的節目,幫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一分警覺,少一分風險! (一)毀損罪的立法目的 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 應予保障,一方面是尊重人民能夠 自由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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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來賓:士林地檢署王以文檢察長 節目內容: 主題:一票的力量 vs 一念的違法!選舉紅線你真的懂嗎?從賄選、賭盤到假訊息你以為只是小事,其實已經觸法!守護公正選舉,從懂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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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高等檢察署 謝雯磯檢察官 節目內容: 遠離數位性別暴力與觸法紅線,你以為只是按下分享,其實已經犯法! 從偷拍、外流到AI深偽,一次看懂最容易踩雷的數位犯罪與法律代價!現在的生活幾乎離不開手機與網路,但你知道嗎?很多人每天在做的「一個動作」,可能已經踩在法律紅線上,甚至構成犯罪。像是轉傳影片、截圖分享、網路交友、甚至一時好奇下載某些影像這些看似平常的行為,其實都可能涉及「數位性別暴力」特別邀請謝雯磯檢察官要帶大家一起了解:哪些行為已經違法?刑責有多重?以及最新實務案例中,民眾最常誤踩的地雷到底在哪裡。這一集非常重要,因為你不只是保護自己,更是在避免自己「不小心變成加害人」。 傳統之性別暴力以言語、身體為主,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生活形態的改變,性別暴力已不限於傳統之方式,隨之而來的是新型態之數位性別暴力。而在網路與社群媒體發達的今天,訊息傳播迅速,網路交友與線上互動又為日常生活常見的現象。因此,民眾更需要對數位性別暴力有所認識並進而建立自我保護意識。 常見被害類型實務上,常見之犯罪模式包括:偷拍(地點常出現於私密空間,如廁所、更衣室、大眾交通系統、 公共場合)。強拍(以強暴、脅迫、恐嚇之方式,拍攝性影像)。散布性影像(將性影像對外傳播)。深偽不實性影像(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式製作他人不實之性影像)。案例上常見有視訊裸聊勒索,犯罪集團在交友軟體或論壇主動示好,誘騙被害人進行私密視訊,隨後同步錄影側錄,並恐嚇若不支付現金或購買遊戲點數便將私密影像發送給其親友。或是網路感情與求職詐騙,利用虛假帳號營造戀愛氛圍以騙財騙色,或在社群平台以員工招募、高薪代言等名義誘騙民眾傳送私密照片後,將影像外流、販售 。 法律規定:政府已針對數位性影像犯罪修法保護,刑法第28章之1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均有相關之修法用以規範性影像犯罪。針對成年人(滿18歲):1、無故偷拍、錄製他人性影像,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或散布而偷拍,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2、強暴、脅迫、恐嚇、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3、若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或7年有期徒刑 。4、意圖散布,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其中「偷拍」案件與「散布同意拍攝性影像」之案件,為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針對兒少(未滿18歲):法律提供更嚴厲的保護。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的性影像,第一次被查獲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若是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民眾切勿在社交軟體群組上,因好奇而下載或轉傳兒少性影像之照片或影片,以免觸法。 自我防護與危機處理:面對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層出不窮的情況,民眾平日須保持危機意識,同時注意網路社交風險,隨時注意保護自己。包括:1、慎重考慮拍攝或分享私密影像,不隨意拍攝與分享,以免日後遭散布於外。2、檢查私密空間是否有針孔設備,以及注意公共場所可能遭偷拍之行為。3、妥善保護個人社群平台上之照片,以免遭盜用製作不實影像。4、使用安全的網路或雲端儲存方式,設定強密碼。如果不幸發生被害事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包括:1、保存證據(截圖、網址、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等)。2、向警方報案。3、向網站或平台檢舉要求下架。4、向衛福部之性影像處理中心(衛福部首頁)提出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5、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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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綜合推廣組 蔡娜文組長 節目內容: 安薪起步、綻放馨生─從技 藝培力到北中南區馨生市集 《安薪起步?綻放馨生》從傷痛到重生,一份技藝、一個市集,點亮一個家的希望之路 各位聽眾好朋友大家好,在人生的某些時刻,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可能讓一個家庭瞬間失去原本的平衡與依靠。但在這些看似最黑暗的時刻,其實也悄悄種下了重新站起來的力量。今天我們要帶大家認識一群很不一樣的人「馨生人」,以及一路陪伴他們走過低谷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從「安薪專案」到北中南馨生市集,他們不只是幫助重建生活,更是在打造一條可以重新發光的人生道路。邀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綜合推廣組 蔡娜文組長,帶我們一起看見這些故事背後的溫度與力量。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一個家庭原本穩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場或社會,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重新站起來的開始。為了協助這些被稱為「馨生人」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重建生活,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稱犯保協會)推出了「安薪專案」與各類技藝學習班,幫助他們培養一技之長,甚至發展出居家就業的可能。而為了給予這些馨生商家更好的展售舞台,除了已經辦理12年的全國性「馨生市集」,各分會也持續推動「馨生小市集」,今年更是擴大開辦了「北中南區馨生市集」,讓各地的馨生商家都能就近展售商品,也讓更多民眾能用實際行動支持他們。今天我們邀請到犯保總會的蔡娜文組長,來和我們聊聊這些充滿溫度與希望的計畫。 我們常聽到犯保協會有「安薪專案」或是各類技藝學習班,想請您先和聽眾朋友介紹一下,什麼是「安薪專案」?這個計畫如何幫助馨生人重新出發?「安薪」這兩個字,其實就是取自「安心」的諧音。我們犯保協會的服務涵蓋很多面向,從事件發生第一時間的即時關懷、法律訴訟輔導、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急難救助,到心理創傷諮商輔導與家庭生活重建等,都有專業人員和保護志工全程陪伴,而且這些服務都是完全免費的。在就業協助這個區塊,我們在第一線服務時發現,很多家庭在經歷變故後,因為心理創傷或需要照顧家庭,很難立刻回到高壓的傳統職場,這讓他們對未來感到非常不安。因此,各分會開辦了許多「安薪專案」或技藝學習班,例如編織班、手工皂班、花葉移印染班、烘焙班等課程。這不只是讓馨生人習得一技之長,更重要的是為他們打造一個「緩衝空間」。 在手作的過程裡,他們能找到久違的平靜,這就是心靈上的「安心」;而當這些作品或美食轉化為實質收入,那就是生活上的「安薪」。我們在挑選課程時,最重要的考量就是「能不能帶回家做」,因為許多馨生人需要兼顧照顧家人或身心調適,像手工皂、編織這類簡易小巧的手作,讓學員能打破空間與時間的限制,真正實現居家自立的可能。此外,也有許多馨生人本身就有在經營生意,例如糕點、茶飲、咖啡等,透過協會的輔導與陪伴,他們不僅提升了技能,也發現原來靠自己的力量,能再次支撐起一個家。 當馨生人透過安薪專案學會了技能,或是他們本身就有優質的產品,協會是如何協助他們將這些心血結晶推廣出去呢?當馨生人做出好產品後,最需要的就是一個被看見的舞台。我們目前有三個層次的展售平台,形成一個完整的成長階梯: 第一個是「分會馨生小市集」。各分會會依據在地資源,在法院、辦公大樓、工業區、醫院、地檢署等地點辦理快閃市集,讓馨生商家有更頻繁的機會接觸消費者,增加收入也曝光品牌。例如我們臺南分會就在5月20日在臺南地檢署辦理「馨意美食 更加好食」馨生小市集,集結了台南郭家豬腳、阿秀古早味肉粽、九湛茶屋、洋森咖啡等在地美食,非常受歡迎。 第二是今年首度開辦的「北中南分區馨生公益市集」,這是介於全國性與地方性之間的區域型中大型展售平台,等一下我會再詳細介紹。 第三就是已經連續辦理12年、每年11月在新竹巨城百貨舉辦的全國性「馨生市集」,這是我們最盛大的年度成果展,讓全國的馨生商家齊聚一堂,也讓社會大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 透過這三個層次,我們希望讓馨生人從小市集練習起步,到區域型市集擴大客群,再到全國性市集展現成果,一步步建立穩定的客源與長遠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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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6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北地檢署南股 陳彥君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人情味變成催淚彈?千萬別當詐騙集團的「替死鬼」 人情味變成催淚彈?別讓一時好心,毀掉一輩子「借帳戶幫詐騙?最新法規×真實案例×刑責一次看懂」別讓你成為下一個替死鬼!台灣最讓人驕傲的是什麼?很多人都會說——人情味。今天,我們要談一件很殘酷的事情:有時候,最傷你的,正是這份人情味。一句「幫個忙」、一個「不好意思拒絕」,竟然可能讓你變成詐騙共犯,甚至背上幾百萬賠償責任! 今天特別邀請到南股陳彥君檢察事務官要帶大家看清楚:那些你以為只是幫忙,其實早已踩進法律紅線的陷阱! 我們台灣人最常被外國人稱讚的就是『很有人情味』,鄰居、朋友互相幫忙是日常。但你知道嗎?有時候你的『熱心』和『不好意思拒絕』,竟然會讓你一覺醒來變成警察局通緝的詐騙犯?今天我們來跟大家聊聊這個最近非常多人都踩雷的真實陷阱。 案例:一位熱心的王先生,因有朋友聲稱「帳戶被凍結、急需發薪水給員工」,請王先生提供銀行帳號幫忙代收一下薪水。王先生覺得只是舉手之勞,把帳號給了對方,甚至還幫忙去 ATM 把現金提領出來交給朋友。兩週後,王先生去刷存摺,發現所有卡片都被吸進 ATM。當他去臨櫃詢問時,行員一臉嚴肅地說:『先生,你的帳戶已經變成警示帳戶,我們已經報警了。』原來,匯款至他帳戶的帳號,都是詐騙集團用來收贓款的人頭戶。 只是幫朋友一個忙,怎麼會變詐騙他人?王先生是否可以主張『我是無辜的、我是被騙的』嗎?以前可能還可以解釋,但現在這招完全行不通了!目前臺灣修正了《洗錢防制法》,多了一條『人頭帳戶罪』。現在司法實務的邏輯是:帳戶號碼及密碼是極度私密且個人的資料,若無正當理由交給別人使用,法律就容易認定你就是要為違法的行為,最高是可以判到有期徒刑3 年有期徒刑。 如果帳戶真的不小心借出去,或者被列為『警示帳戶』,在生活上會遇到什麼最直接、最嚴重的後果?一旦你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你的所有銀行帳戶會瞬間全部被凍結。這意味著:你沒辦法轉帳、不能用 ATM 領錢、信用卡和行動支付全部不能刷;最慘的是。如果你是上班族,因為帳戶被凍結,公司連薪水都匯不進來。生活會瞬間退回『原始人時代』,只能用現金交易。這種種的不便,必須要等到案件終結,才可以向警察單位申請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除了戶頭被凍結,及可能有刑事責任外,聽說後面還有一個『天價賠償』?在民法上這叫做『共同侵權行為』。因為詐騙集團的首腦通常都躲在海外抓不到,被騙了幾百萬的被害人要不到錢,自然就會轉過頭來告你這個『提供帳戶的人』。而如方才的案例,王先生甚至去協助提領款項,這有可能被認定為取款車手,而與詐欺集團有共同正犯關係,民事上法官可能會判你必須跟詐騙集團『連帶賠償』。也就是說,不管你當初有無取得報酬,只要被害人要求你賠償,你就得一個人把幾百萬全部賠出來,一輩子做白工幫詐騙集團還錢。 剛剛講的都是借給認識的人。現在網路上有很多廣告,像是『家庭代工』、或是『短期租借簿子賺外快』,表示一個帳戶可以給好幾千元,這又是什麼陷阱?聽眾朋友注意了,這群人百分之百是詐騙集團!他們會用很好聽的話術,像是在應徵家庭代工時,叫你『把提款卡和密碼寄過來確認信用、方便寄薪水』。請大家記住一個黃金鐵則:正常的公司、合法的工作,絕對不會跟你要提款卡和密碼!只要對方叫你寄卡片或交出網銀帳密,他就是要把你當成免費的人頭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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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IS SHOW
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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