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Dec 23, 2025 · 30 MIN
114年1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from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 host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劉璟鴻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國民法官X酒駕致死案) 今天想跟大家談一件,由國民法官審理的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件,原本被告被判決7年6月有期徒刑,案子上訴後,上週才剛剛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下來,刑期減為4年6月。過程中國民法官究竟如何審理?考量什麼因素判刑?上訴之後為何又減刑呢? 先說一個真實發生的故事小鄭為26歲實習律師,於112年5月5日晚間7時起至隔天日凌晨2時止,先後在臺北市光復北路餐廳、及忠孝東路KTV,與律師事務所同事們用餐、飲酒。散會後,鄭兆宇獨自漫步街頭,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街頭。5月6日凌晨5時20分,搭乘計程車回到餐廳附近,找到其停放之自用小客車並駕車上路,欲返回臺北市文山區住處。凌晨5時39分,小鄭駕車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4段之出口時,因酒精作用,已失去正常判斷力及反應能力,在匝道轉彎處以時速84公里超速行駛,其車輛先失控擦撞路緣而彈飛至出口處之對向車道,進而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之小客車,使車內之被害人當場骨折、內出血,經送醫急救後,1小時後不治死亡。小鄭也昏迷送醫,對其血液進行酒測,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 坦白說,這不是「一點點酒」,也不是「微醺而已」,酒駕犯罪的標準是每公升0.25毫克,小鄭是非常明確、非常嚴重的酒駕狀態。 國民法官的參與這個案子,有一個很重要的特色,這不是只有職業法官判的。這是一個「國民法官案件」,除了法官,還有一般民眾,一起坐在法庭裡,聽證據、看影片、討論,最後一起決定:有沒有罪、該判多重,所以,這個判決,代表的是「一般社會大眾怎麼看這種行為」。被告怎麼替自己辯解?小鄭說了什麼?他承認最後車是他開的、人是他撞死的客觀事實。但他說:「我那時候車禍腦部受傷,記憶有點混亂,我不太記得我為什麼會去開車。」很多酒駕案件裡,其實都會出現類似說法。但檢察官事前有調查小鄭整晚的行程、路線,供國民法官一項一項去檢視:小鄭能自己走路、能跟計程車司機清楚說明地點、能刷卡付費、下車三分鐘後就開車離開。結論是:小鄭不是不省人事、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也知道自己喝過酒還開車這不是小鄭說的「不知道」,而是明知道,還是做了。為什麼判這麼重?七年六個月 本件車是小鄭開的、人是小鄭撞死的,完全沒有問題,討論重點在刑度。酒駕致死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知每個聽眾對於「七年六個月」刑度,會認為太輕還是太重?國民法官在判決裡,其實講得非常清楚。第一、感覺不到小鄭有真心面對錯誤。 第二,被害人完全沒有任何過失,只是在等紅燈。第三,酒駕,是政府、社會、新聞,一再一再宣導「絕對不能做的事」,所以無法原諒第四, 被告的身分,是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更清楚後果,卻還是做了。小鄭有說,他是實習律師,是剛進職場的人,大家都有喝,迫於職場壓力,他不太好拒絕喝酒。國民法官說得直白:酒後開車,跟「被逼喝酒」是兩回事。你可以喝酒,但你還有選擇不要開車。有沒有和解?有沒有賠錢?這個部分,也很值得一般人注意。被告有提出賠償,甚至寄了三百萬元支票。 但被害人家屬拒絕收下。為什麼?在家屬眼中,他們感受到的是:被告一直在說「我不記得」,卻沒有真正、完整地面對自己的錯。直接寄300萬元支票到家裡,有一種強迫和解的感覺。國民法官最後認為:這個案子,沒有真正達成修復或原諒。所以,本件沒有因為「有拿錢出來」,就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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