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0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episode artwork

EPISODE · Jan 12, 2026 · 30 MIN

115年0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from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 host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發展與實務運作——以電子腳鐐為核心1「不是懲罰,而是司法在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平衡設計」2「從性犯罪防治到刑事訴訟程序:電子腳鐐如何走進一般刑案?」3「交保不等於放任:科技如何成為司法保全的重要一環」4「你以為只是戴個腳鐐?其實牽動的是整個刑事程序設計」近來一則新聞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被告在交保後,法院命其配戴電子腳鐐進行科技設備監控,而當事人也聲請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取代。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爭議,更讓大家開始思考一個問題:電子腳鐐到底是不是一種處罰?法院為什麼可以在沒有羈押的情況下,要求配戴監控設備?科技設備監控,究竟是在限制自由,還是在保障程序正義?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帶我們從法律制度、實務運作與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一起把「電子腳鐐」這件事說清楚、講明白。新聞發想:國民黨台北市黨部前主委黃呂錦茹因涉罷免連署偽造案件,檢方起訴後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交保並命其配戴電子腳鐐及使用個案手機進行監控。近日黃呂錦茹以身體不適為由聲請撤銷電子腳鐐,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替代,該聲請仍待裁定。 科技設備監控之法源依據: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到「刑事訴訟法」電子腳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原始法源,起源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 。當初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對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的行為監控,防止再犯,保障社會安全。隨著刑事程序法制的發展,電子腳鐐的適用範圍早已不再侷限於性犯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 修正,大幅擴張了科技設備監控的適用對象與適用情境,不再以犯罪類型作為區分標準,而是以逃亡風險與程序保全需求作為判斷基礎。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1.適用情形: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2.指揮執行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3.程序要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五、應遵守之事項。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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