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May 11, 2026 · 30 MIN
115年05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from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 host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李安兒檢察官 節目內容: 新型詐騙手法全面解析 一通電話、一筆轉帳,人生可能瞬間翻盤!你不可不知的最新詐騙陷阱! 今天這一集,請你一定要聽完,因為現在的詐騙,早就不只是「騙你錢」這麼簡單,而是讓你在不知不覺中,自己把錢送出去,甚至變成共犯。 從假冒客服的支付詐騙、到出國旅遊好心幫忙卻變警示帳戶,甚至一段甜蜜的「跨國戀情」,最後卻是千萬損失…… 今天帶大家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讓你不只知道怎麼防,更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 一、相關法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4.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5.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 第30條(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 破詐方式:網路交友詐騙常用套路 A.自稱是投資高手,教你投資一起共創未來 B.每天噓寒問暖、甜言蜜語不間斷 C.盜用帥哥美女之照片及身分(請善用以圖搜圖功能確認) D.聊沒多久就要求交換Line E.在社群網站炫耀個人財富 F.謊稱家人生病、財務困難,急需用錢 G.要求互傳私密照片或影片(可能會有性影像恐嚇問題) H.關係進展快速,認識不久就論及婚嫁 I.相約見面找各種理由推託、或見面後表示應與「經理」、「主管」會談 J.假借異國戀要飛來台灣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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