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Aug 29, 2026 · 16 MIN
17gaming只漲不跌的吸金陷阱
from 財報不求人 · host 少年股投
一、 犯罪組織與核心人物 此案涉及一家名為「17gaming 聚易起公司」的境外公司,該公司在臺灣未經設立登記,卻透過以下核心成員在臺推廣: 陳彥豪(寅○○):綽號「行銷戰神」及「17學院院長」,負責引進投資項目、充任說明會講師,並收取投資款項。 劉益均(未○○):綽號「KING總」,為「領袖系統」負責人,負責開設帳戶權限、撥送積分,並擔任講師招攬投資。 胡雯琇(辰○○):劉益均之妻,負責在說明會攝影,並在陳、劉二人不在臺灣時,代為聯絡及收受投資款。 林昭維(丙○○)、賴毅安(午○○)王繽紛(宇○○):擔任高階上線,負責招攬不特定下線投資人、收取資金並在群組發布投資訊息。 二、 非法吸金模式(虛擬股票拆分盤) 該組織以經營娛樂、互聯網事業為名,宣稱擁有手機遊戲版權及與澳門博弈集團合作,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 投資配套:投資金額從 500 美元至 65,000 美元不等,分為子爵、伯爵、公爵等不同等級。 拆分機制:投資人獲得「交易積分」購買公司內部的「虛擬股票」。宣稱虛擬股票「只漲不跌」,且會進行「拆分」使持股倍增。投資人賣出股票後可獲得「現金積分」兌換現金。 顯不相當之報酬:法院計算得出,其年化報酬率高達 343% 至 549%,遠高於當時銀行定存利率,被判定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變質多層次傳銷:提供 6% 至 15% 的「直推獎金」或「聯盟獎金」(雙軌對碰),鼓勵成員發展組織。成員收入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合理的勞務或商品銷售。 三、 吸金規模與受害情況 吸金總額:經法院認定,被告等人共同非法吸收的資金總計達 新臺幣 77,281,900 元。 受害情形:後來因公司網頁關閉、停止營運,投資人的積分與獲益皆無法兌現,導致眾多投資人蒙受損失。 四、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等人非銀行卻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違反《銀行法》第 125 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 陳彥豪:處有期徒刑 5 年,沒收犯罪所得約新臺幣 716 萬元及人民幣 239 萬元。 劉益均:處有期徒刑 4 年,沒收犯罪所得約新臺幣 195 萬元及人民幣 2 萬元。 林昭維: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 143 萬餘元。 賴毅安、王繽紛:各處有期徒刑 3 年 2 月,各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 109 萬餘元。 胡雯琇:因參與程度較輕且不具行為負責人身分,依刑法第 31 條減刑後處有期徒刑 2 年。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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