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May 2, 2026 · 11 MIN
2026年5月3日 (日) 出21:1-36 公正裁決實踐聖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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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日 (日) 出21:1-36 公正裁決實踐聖愛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21: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21: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21: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21: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21: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 神;下同)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21: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21: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21: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21: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21: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21: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21: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21: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21: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21: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21: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21: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21: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1: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1: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1: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21: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21: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21: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21: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21: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21: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21: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21: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21: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一、關於僕婢與人的尊嚴 V1-11當時雖然有奴僕制度,但神設立界線,人不可以被無限期地壓榨六年之後,要讓他自由如果主人傷害奴僕,奴僕甚至可以因此得自由如果有人選擇留下,那必須是出於愛,而不是被迫→每一個人都有價值,上帝都很重視二、關於傷害與公義 V12–27這一段談到很多關於傷害的規定:故意殺人、毆打父母、誘拐人口,都是非常嚴重的罪而對於傷害他人的情況神設立了一個原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每一個行為都需要負責三、關於責任與疏忽 V28-36這一段講到很多生活中的例子:牛撞死人、井沒有蓋好等等這些規定其實在提醒:如果你有能力避免傷害,卻沒有去做,你也要負責#默想應用當我面對他人的時候,我的選擇,是更靠近神的公義與愛,還是更靠近自己的本能與方便?#禱讀經文出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26ep4st13rb01w80yzmgak9/comments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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