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Mar 19, 2026 · 3 MIN
3月20日【《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95條:「怎樣才算犯了大罪? 」】夏主教理Good Morning🍋3分鐘默想
from 【夏主教理Good Morning】 — 夏志誠主教3分鐘默想 · host YouthBoilingPoint沸點- 香港天主教青年媒體
各位兄弟姊妹,今天分享教理簡編第395條,問的是:「怎樣才算犯了大罪? 」 「一個罪之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是「其對象(行為本身)是嚴重的事情」。其次是「明知」。第三個條件是「故犯的罪」(故意)。 「嚴重的事情」一般是指《十誡》中確認的:「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證,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10:19)如果違反了這些誡命,比如不孝敬父母,或違反了,即殺人、奸淫、偷盜等等,都是嚴重的事情。 但這嚴重性也有輕重之分,並非所有都是嚴重的,一般來說,殺人普遍被認為是比偷盜更嚴重。受害人的身份也應納入考慮,譬如向父母施暴,不孝敬父母甚至毆打他們,比起傷害普通人來說是更嚴重的,因為是自己的親生父母。 第二個條件就是是否「明知」──清楚知道。就是指行為人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 第三個條件是「故意」──完全同意。這包括沒有人逼他,並非為世所逼,也有充分的時間去考慮,稱得上是個人的選擇。 有些無知不能漠視、卸除責任,例如行為人是有責任去知悉。如一位醫生本應有責任去進修提升專業知識,但他疏忽了,導致斷錯症,這樣他依然要負責任,不能以「不知者不罪」推卸責任。 今天分享的聖經金句,來自《馬爾谷福音》第3章第29節,耶穌說:「但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有人疑惑,天主的仁慈和愛不是無限寬恕的嗎?為何有些罪是永遠不赦免的?原因是聖神本身就是天主的愛,當褻瀆聖神,就是拒絕天主的愛,不向天主的愛開放,他的罪怎能得到赦免呢? 「但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馬爾谷福音》第3章第29節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95條:「怎樣才算犯了大罪? 」//一個罪之成為大罪,同時要其對象是嚴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這罪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使我們喪失聖化的恩寵,若不悔改將招致地獄的永死。大罪通常要透過聖洗和懺悔或和好聖事而獲得赦免。// #夏主教理GoodMorning #夏主教教理 #天主教教理簡編 #每日默想 #沸點製作 #教區青年牧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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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天主教教理簡編》第395條:「怎樣才算犯了大罪? 」】夏主教理Good Morning🍋3分鐘默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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