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Apr 1, 2026 · 3 MIN
4月2日【《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06條:「怎樣行使的權威才算是合法的?」】夏主教理Good Morning🍋3分鐘默想
from 【夏主教理Good Morning】 — 夏志誠主教3分鐘默想 · host YouthBoilingPoint沸點- 香港天主教青年媒體
各位兄弟姊妹,今天分享教理簡編第406條,問的是:「怎樣行使的權威才算是合法的?」政府行使權威須符合兩個主要條件,兩個幅度的考量:一是「目的」,二是「方法」。「目的」為「致力於促進社會的公益」,即非為了自己作為統治者為了個人、家族或所屬階層的利益,而是為了大眾的公益。「方法」則須是「道德上容許的」。譬如說,計劃生育的一孩政策,如果強制第二胎、第三胎的婦女墮胎,這屬於違反倫理道德,因為直接殺害生命,這種權威就是不合法的。又例如政府收地興建交通網絡,若沒有合理的賠償,也是不行的方法。沒錯,發展交通網絡合乎社會公益,但方法不合乎道德。「為此政體應由國民自由抉擇來確定」,當然「自由」是多樣的,可以是直接選舉(全民投票),也可以是間接選舉(選出代表,再由代表選出首長、政體結構等)。同時,「又應遵守『法治國家(社會)』的原則」,「在法治國家(社會)裡法律是無上權威」。要小心,「法治社會」與「依法治國」這兩個概念容易混淆,「依法治國」不等於「法治」。「依法治國」是指政府用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手段,訂立法律達至政策目標和維護社會秩序。當然,法律有這作用,但這裡的法律常是統治者或統治階層的個人意願,於是訂立法律以滿全自己,賦予自己的權力,將「個人獨斷的意願」成為法律,是以法律治理的手段,而非法律至上,仍然是統治階層個人至上。「不義的法律或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都沒有束縛良心的力量。」雖然不聽從不義的法律仍然須要入獄或付出高昂代價,甚至性命,但良心並不受約束,因為法律本身是不合法的。這裡的「法」是指天主的法律。好,今天給大家的聖經金句來自舊約《申命紀》第16章第18節:「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各城鎮內,要為各支派設立判官和書記,他們應按照公道審判人民」。《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06條:「怎樣行使的權威才算是合法的?」//若權威致力於促進社會的公益,並為達到這目的,使用道德上容許的方法,就是合法地行使了權威。為此政體應由國民自由抉擇來確定,又應遵守「法治國家」的原則,在法治國家裡法律是無上權威,而非個人獨斷的意願。不義的法律或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都沒有束縛良心的力量。//#夏主教理GoodMorning #夏主教教理#天主教教理簡編 #每日默想#沸點製作 #教區青年牧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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