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Jul 24, 2026 · 3 MIN
7月25日【《天主教教理簡編》第504條:「私有權要有什麼條件?」 】夏主教理Good Morning🍋3分鐘默想
from 【夏主教理Good Morning】 — 夏志誠主教3分鐘默想 · host YouthBoilingPoint沸點- 香港天主教青年媒體
各位兄弟姊妹,今天來到教理簡編第504條,所問的是: 「私有權要有什麼條件?」 私有權必須是以正當的方式來得到的。在落入自己的名下之後,這些財產與物品是怎麼得到的呢?不外乎幾個途徑: 要麼就是憑自己「由勞力取得」。這個勞力不單單是搬搬抬抬,例如上班,很簡單,出糧。出糧就是發到我的名下、入我的戶口,這筆錢就是我的,這是私有的財富,這就是私有權。 又或者是透過餽贈,「由贈予而獲得」。人家送給我的,例如我生日,剛好有人很大方、很慷慨地送了一輛車給我,並過戶給我。 或者是遺產。例如有些人命運好、含著金鎖匙出生,長輩有錢,繼承了遺產。這些都是合法取得的私有財產,屬於他個人所有。 但是,雖然是這樣,私有權卻不是絕對的。昨天跟大家講過,「但財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因為昨天也說過,天主創造這一切是為了「以滿足一切人的基本需要」;但是我們不會走大鍋飯,因為那樣會使生產力降低——大家都覺得:「反正做與不做都一樣,乾脆不搞了。」這就促進不了整個人類的公益。因此,我們需要有私產權,但它不是絕對的。我們有些方法去幫助、去解決其他貧困之人的需要。 那怎樣做呢?例如在初期教會有個出名的例子,記載在《宗徒大事錄》第5章:巴爾納伯賣了自己的土地,把錢拿到宗徒面前,為了周濟教會裡面的窮人。其實這些很普遍,到今天的社會,很多有錢人也都是這樣做的,他們在生前或死後捐贈給一些慈善機構、社福機構等等。這種捐贈,我們當然說它是很好的善行,但它的背後隱藏著一個原則:雖然錢是他自己賺回來的,但他也有責任去幫助別人,特別是那些赤貧的人,其實我們都有義務去幫助他們。 所以,即使是小規模的,我們上街派些物資給清潔工友,其實也都是在做這樣的事。我們捐錢、設立慈善基金,其實也都是在做這個——將我名下的私產拿出來,為那些更加需要的人服務,是不是? 今天給大家的聖經金句,就是《箴言》第23章第10節: 「不要移動孀婦的地界,不要侵佔孤兒的田地」。 「寡婦」因為是弱勢,沒有人為他們撐腰,在當時的社會裡沒有男人的支持,很容易被人家侵佔財產。所以聖經《箴言》說:「不要移動孀婦的地界,不要侵佔孤兒的田地」。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504條:私有權要有什麼條件?//私有權是以正當的方式,或由勞力取得、或由贈予而獲得,但財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以滿足一切人的基本需要。// #夏主教理GoodMorning #夏主教教理 #天主教教理簡編 #每日默想 #沸點製作 #教區青年牧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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