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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SODE · Jun 9, 2026 · 42 MIN

段洪禹 | 家长制的政治文化何以形成?

from 波士頓書評 Boston Review of Books Podcast · host 之間書評In-Between Review

编者按:本文以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例,来讲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制度的政治文化的形成和稳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1981年中华书局修订重印。1961年英文修订版《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在西方出版,影响深远,被誉为法律社会史领域的经典之作。瞿同祖(1910—2008),湖南长沙人,出身官宦世家。1936年获燕京大学硕士学位,主修社会学,兼治历史与法律。1939年起在云南大学、西南联大任教,抗日战争期间完成本书初稿。1945年赴美,曾任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及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他一生致力于用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历史,代表作还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等,被公认为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开拓者。《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系统分析了家族、婚姻、阶级(身份差异)、宗教巫术对法律的影响,以及儒法思想融合、“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瞿同祖先生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二者构成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也是法律着力维护的社会基础。学者段洪禹从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出发,分析了中国社会架构的形成与稳固,中国家长制政治文化的形成与稳固。但是同时,作者也从现代政治学出发指出,“回到家国关系的这个问题上,政治与家庭并不是谁一定容纳谁,谁一定大于谁的问题,而是一个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的关系。政治与家庭的分离,说到底是政治与道德的分离,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幸福与德性的实现固然是人生在世的最高目标,但这个是一个私事,是主观且相对的,那么绝不能通过政治来实现;权利保障是个人、社会和家庭共同需要的底线,但这个是一个公事,需要政府来维护。……归根到底,政治只能维持自己最低的目标,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把德性和幸福这个人生的最高目标寄托于家庭。没有德性支撑的政治社会,无法长治久安;没有权利和自由作为底线的家庭教育,时刻面临家长专制的危险。”本文为作者授权。这篇文章以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例,来讲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制度的政治文化的形成和稳固。正如另一篇《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导读为例,一个制度能够稳固,必然有它自己的成系统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对于英国的立宪政体是这样,对于中国古代的皇权专制政体也一样。那么,首先得来介绍一下中国古代的这些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中国古代是皇帝专制这个很简单,大家中学都学过,但是与它相配套的这套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对于大家应该来说比较陌生,因为其实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逐步或者是一定程度上变成个人主义的文化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了。举个例子,中国传统文化历来以家庭为重,认为家庭是个人的归属,家庭是个人的最终价值,但是数据显示,自2003年简化离婚手续以来,中国的离婚率基本上处于上升的趋势(说明之前离婚的需要还是被压制),这个数据就说明中国人的家庭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发生了相当程度上的变化:当家庭的存在成为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阻碍时,现在中国人很可能会选择个人优先。而这,是中国古代人想都不敢想的,家庭历来是传统中国人生活的重心,但不是在于婚姻,而是在于中国古代家国不分:政治权力和家长权力是合体状态,是一体两面,两个权力既能统治下位者,也能教育下位者。皇帝是国家的家长,可以对社会上每个人进行私德上的教育,同时也是统治者,也有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家长是家族中的皇帝,不仅能在私德上对晚辈进行教育,同时也能对晚辈的身体和财产进行惩罚,甚至可以生杀予夺。这两个权力都彼此在渗透原本应该属于对方管辖的领域。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一个最基本的及格条件,就是国和家相互分离,公私相互分离,以及政府的公共权力要保护私人领域;公权力不能对人的私德进行教育,同时家长的权力应该主要局限于教育之内,不能对子女的生命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强行剥夺。这两种权力合体的话,结果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家庭是政治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会对专制型-顺从型的政治文化进行强有力的塑造(比如汉武帝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汉章帝的“白虎观会议”),所以会走向一种非常稳固的政治和家庭双专制。到这里,各位读者应该就知道我在说什么了——这样一种政治文化,配合着血缘家长制下的熟人社会,恰恰是中国现在很多家庭中,父母专制文化过浓的来源。那么首先,我们来看看这种家长制文化的最久远的考古起源:陕西姜寨文化遗址,距今6000年左右,每个房子的门窗都是指向中心广场,中心广场很可能是家族聚会和祭祀祖先的地方,可见可以为了家族集体可以牺牲掉采光问题;在他们的公共墓地里,没有夫妻合葬墓,每个人都是单独地按辈分的高低和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死亡的先后顺序埋在墓地里。而在这种环境下中国早期文明的基本特点就是:家长制,血缘纽带和祖先崇拜。进而,秦之前的封建制也是以这种基础建立的政治秩序,孔孟的儒家学说也是在这种秩序要出现变化的时候,试图回到这种秩序:君臣有别,父子有别,夫妻有别,君子与小人有别,士大夫与平民有别。也就是说,儒家说到底还是以赛亚·伯林批评的一元论:总是习惯于把人分成高级的和低级的,成熟的和不成熟的,真实的和虚假的,自律的和不自律的,理性的和不理性的。在这种血缘家长制的古代环境下,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环境。大家都是亲属,有熟人关系网络和家族长辈作为预防犯罪、解决冲突、调解矛盾的主要手段。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大部分人的道德素质不会太低,因为大家都认识,都熟悉,如果素质很差根本没法长期一起生活;对于个人来说,犯大错的代价是非常大的,因为一旦犯了大错,同族的人无法容得下他,他就只能逃到别的宗族村落里去,但去了别的宗族村落吧,不是人家的亲戚,就不可能有地位,那么生活质量就会急剧下降;掌握权力的宗族长辈也不大可能很强权,也因为大家都熟悉,下不去手拉不下脸,而且各个家庭的后代也要继续在一起生活,族长他自己强权的话等于断绝后代们长期合作的可能性。正是在这种宗族的熟人关系网络中,儒家只强调道德教化用来保持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以及统治者(宗族的长辈)需要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比如仁德,因为没什么政治社会剧烈变化的前提下,这个就确实就够了;而关于用法律和制度约束人性中的恶一点也不提,那么对独立公正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就没那么强了,更不可能诞生英国从中世纪就开始生长的法治。也就是说,在这种熟人网络的家长制下,便不可能产生像西方近代自由主义那样,对权力进行警惕的文化观念,而这样一种文化观念,为后来的法家君主专制预先铺好了道路。但是儒家这种观念,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解决不了:1.如果有一群人成组织性的反对这种家长制,怎么办?2.不管是皇帝,还是族长,真的不顾脸面和各种关系,专制擅权了,怎么防范?第二个问题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与实践中,始终处理不好,所以总是在成立新的帝王专制体制、维护专制体制和在专制体制崩溃中打转。第一个问题很好处理,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儒家的主张制度化,进而在家庭中进行社会化,形成家长制的文化和人格。而这就是瞿同祖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要挖掘的微观问题。瞿同祖这样总结中国古代的父权:“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里。经济权的掌握对家长权的支持力量,极为重大。中国的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崇拜为中心——甚至我们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崇拜。”瞿同祖认为,在《吕氏春秋》和《颜氏家训》中都支持这样一种事实:父亲对于子孙的笞责实际上是不只限于竖子婴儿的,子孙成年以后依然不能坚持自己的意志。在《礼记》和《左传》中更是支持这样一种观点:父亲是有生杀权的。在春秋时代发生一件事,佐证了瞿同祖的观点。卫桓公被自己的弟弟州吁杀了。州吁本身知道自己国君的来源没有合法性,于是跟小弟石厚商量怎么办。石厚的父亲石確给他们的主意是:先去陈国,找陈桓公帮忙搞定周王,然后去找周王这个天下共主,获得他的认同。但石確私下里,同时给陈桓公写信,要求抓住这两个逆臣贼子。州吁和石厚在陈国被抓住后,石確派了两个人去处理这件事:一个人代表卫国去诛杀州吁,另一个是自己的家臣,代表自己去诛杀石厚。其实这个事情过程本身很简单,但处理的方式却让现代人觉得匪夷所思:同一拨罪犯,为什么杀他们要派两个人?而且,作为父亲,有何法律权力对自己的儿子生杀予夺?同时,石確派人杀掉州吁,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在以下犯上,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石確也在用长辈的身份,去处理州吁这个晚辈,似乎就说的通了。或者说,用处理家务的方式去处理政事。这个嫌疑很大,因为石確也确实在用政治手段处理自己的家事。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二赐子死,尚安复请?”君之于臣,父之与子,都是有生杀权的,到了后来则只适用于君臣而不适用于父子间了。但是元明清的法律,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是可以免罪的。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间明显是没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的。在法理和事实上父母只要告子孙不孝,法司是一定会受理的,这可是政治意义上的大案。《清律例》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也就是说,父母告孩子,并不存在什么程序正义(当然中国古代也没有程序正义)。在这种“父子有别”的制度下,父母对于子女的管教是绝对的,即俗话说的“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子当“有顺无违”,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政治上的是非问题,所以很难想象中国古代父母在责骂子女时,子女能和父母讲道理,甚至是顶撞。这种是非问题是基于身份差别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子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所以中国古代并没有亨利·梅因所说的现代“契约”式的权利平等。在古代的法律里,辱骂祖父母和父母是绞刑罪的,在十恶不赦的范围内。子孙告父母,也是死罪。子女的财产权也是归父母所有的,甚至子女自身也是父母的财产(比如中国古代战争和灾荒严重的时候,会有易子而食;女儿很小就被父母安排嫁出去,做童养媳,以换来彩礼),这样子女便在父母面前没有了独立的人格,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形成的人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的自尊,更不可能把自己的尊严推己及人,进而尊重他人。而这样一种平等且独立的人格,以及相应的文化观念,是中国近现代中现代化浪潮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否则就会像胡适说的:“一个现代化的国家不可能靠奴隶就能建构起来的”。子女的婚姻也是被父母支配的,子女的子女也可以被父母支配,这样一来子女便没有独立的空间可以斩断这一家长制模式,所以这样一种文化观念,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在社会基层流传了几千年,相应的皇权政治制度也流传了两千年。另外,女性也是要依附于男性的,女性是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财产的,比如母权就要依靠于父权,即女性是未嫁从父,嫁夫从夫,夫死从子。中国古代行使父权的不一定是父母,也可能是祖父,祖父的兄弟,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长,这些人可以统称为族长,整个家族都在他的统治之下。没有这种族长,家族之内的凝固与团结,以及族内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社会秩序是无法维持的。对于一个大家族来说,还要分大宗和小宗,大宗百世不变,汉儒表示:“宗,尊也,为先祖者也,宗人之所尊也”。大宗的宗子享有祭祀权(即祭祀祖先的权力,继承意识形态合法性),全族的财产权,和处理族内纠纷的权力。处理纠纷的权力,其效力不亚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官,甚至被古代法律所承认。可见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单位是以家族为单位,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以个人为单位。甚至来说,族长可以有国家初级的权力结构,家族内部的事务和纠纷先由族长决定和仲裁,处理不了才由地方政府机关处理,因为有很多事物和纠纷是能够在家族内部处理的,是家法能够处置的,即俗语说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见,正如文章开头所说,在中国古代,由于家国不分,政治权力和父母权力是合体状态,是一体两面。虽然春秋战国时候,儒法两家是截然对立的,儒家讲温情脉脉的“礼治”,法家讲严酷的“法制”(是ruled by law,而不是rule of law,因为中国古代没有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儒家讲道德上的上贤下效,但法家讲人性恶,所以君主应该集权防范和控制所有人。但从孟子开始,也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的思想中也杂糅了法家思想,甚至荀子的学生韩非和李斯就是法家集大成者,并非偶然。从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文化观念,社会生活方式,我们观察到,中国古代自汉朝之后把儒家的道德秩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度化了,即“以礼入法”。从逻辑上说,儒家的道德秩序如果不用法律的形式制度化,它本身也没有其他的方式使自己的这套秩序能够稳定。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关系并不是常说的“外儒内法”,或者是“儒表法里”,更准确的说法,汉代以后应该是“儒法一家”,儒家和法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儒家道德秩序的另一面是严酷的法律,严酷的法律要维护的是儒家的道德秩序。儒法两家在人的一元论的差异性其实是一致的,认为君臣有别,父子有别,夫妻有别,君子与小人有别,士大夫与平民有别。那问题来了,当儒家的道德与一般普通法律发生冲突该怎么办,比如杀人,偷盗等行为?恐怕这是一个古代解不开的难题,在古代的这样一种模式下,正式规则和法律制度,与“道德正确”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国与家不分,就是公与私不分,就是理与情不分,就是法律与道德不分。下边这个事例更能说明这个问题。唐朝武则天时期,发生了一件命案。官员赵师韫被徐元庆杀了,原因是,很多年前赵师韫做下邽县尉的时候,把徐元庆的父亲徐爽杀了。徐元庆投案自首后,把唐朝朝廷为难坏了。因为按照《唐律》来说,他必须被判死刑;但是要按照唐王朝所奉行的儒家意识形态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报杀父之仇为至孝,是符合当时的政治正确或者道德正确的。经过当时唐朝内部激烈的争论后,武则天采纳了陈子昂的建议:依照法律把徐元庆杀了,再以道德模范为名,表彰他。我们现代人的常识来判断,政府杀了他,再表彰他,那又何必杀他呢?这个时候就能看出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所谓的“政治正确”或者“道德正确”绑在一起的时候,就会给司法机关出难题,法律的尊严也就不会那么神圣。所以现代政治把政治和法律,和所谓的“政治正确”或者“道德正确”分离开之后,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就可以名正言顺的用法律手段的,单纯地去解决这些案件了,同时从法理上也更容易站住脚。在这样一种家国不分的状态下,中国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中国人有父母恩赐论中国传统有这样一种模糊意识:父母生了孩子,就是对孩子生命的恩赐;再养育孩子,就恩上加恩了。这样一种来源于是家长制下,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农耕的生活方式,因为生活来源及其相应的技术也是从家族长辈那里得来,进而就会对家族长辈有感恩之情。比如《孝经》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三国时期孔融说“父母是生孩子的工具,孩子是父母寻欢作乐的产物(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瓶中,出则离矣!)”,被曹操以不孝之名给杀了。其实从初高中生物的角度来说,孔融说的没什么问题。而欧美从古希腊时期就是多种生活方式,他们的地缘又破碎且开放,很容易产生人口流动,再来个基督教的加成,认为所有生命都是上帝创造的,所以很容易打破这种家长制的父母恩赐观。其实这套“父母恩赐论”,非常容易推翻。我们根据一些常识,再来做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1.父母生孩子是自己的意愿,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常识2.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欲望,孩子也不例外3.孩子小时候并没有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那么1+2+3就能得出结论:父母生孩子是自己的意愿,必须要对孩子进行养育和教育,这是基本的义务,直到孩子可以自己处理生活为止。而这种父母恩赐论,正是很多父母对孩子进行道德绑架和情感绑架的理论基础。二、中国人缺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边界感以本人在网上看别人写的经历,个人经历,以及很多朋友的经历来说,这个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就是很多中国人,尤其是长辈,他们缺乏边界感。这种边界感就是他们无法清楚的认清,有些私有领域和个人权利是应该让当事人自己去决定的,他人的干涉应该是有限且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比如但不仅限于:干涉者自己被影响,当事人愿意且同意被干涉,当事人触犯了一些法律等等。经常会听闻各种例子,有的女孩子喜欢另类一点的男性,比如喜欢年纪大、成熟有阅历的大叔,但父母就不同意了,甚至亲戚也会各种指点和干涉;比如青年男女,到了一定岁数还没有结婚,有的人的父母和亲戚就会各种催,甚至会被安排去相亲,当事人更多是应付父母和亲戚安排的任务去被相亲;比如你家庭内部有矛盾,各种七大姑八大姨听说了,但没有被邀请,就来你的家里,“对你强制性地关怀”,帮你分析和处理矛盾,让你觉得不仅分析地不专业,处理结果你也不会满意,甚至这种方式也会让你感觉私人生活被侵犯。其实一般来说,同龄的青年还好,看到你生活哪些不太对,顶多也就是提醒和建议,不至于给很深的评判,更不会强制性干涉,这种可能是真的对你好;一般这种毛病很深的,都是亲属长辈,而且这些长辈很容易以“对你好”的名义,各种强制性地干涉你,忽略你自己的想法、感受和需要;如果运气不好,碰见更过分的长辈,为他们会抓住一些你以前犯过的小错误,对你进行道德绑架。他们总觉得他们的见识和阅历比你丰富,可以指导你,甚至强制你。或许可能他们认为生活只有唯一正确的模式,或许可能他们认为这是符合你真实的长远的需要。在家国不分的状态下,不会有意识地去明显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乾隆时期来华访问的使团成员约翰·巴罗记载:那时中国并没有公共的清洁工清理街上的垃圾和粪便,单靠菜农清理粪便,所以房前屋内臭气不断;甚至落水的人也没有人去救,都在岸上看笑话。这些都是在这种家国不分的环境下,无法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进而无法把管理公共领域的制度建立起来的例证。中国从清末开始,才逐渐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包括很多古代其他公共系统的建立,一开始都是官家特权才能用,普通人不能用,比如邮政系统、秦驰道等等;古代的诊所也都是私人开的,所以很难统一行业入门标准,导致中国古代的卫生条件并不高;包括现代政府应该承担的养老、基础教育,古代政府可以说都很少进行统一化的管理(养儿防老这句古话恰恰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产生的,连科举这样的考试培训也主要是私塾承担)。可见古代的中国人和古代政府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应该是政府管理的公共领域,其背后原因是家天下的观念:整个天下是他皇上的私产,什么都应该是他管,所以个人并不会对公共领域内的行为负责,古代政府也不允许个人能够参与管理,久而久之个人更不会有动力参与维护公共领域的秩序;而古代皇权政体也缺少公共领域的意识,因为它的政府的聚焦点,主要是在于维护皇权稳定,并不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的权力与能力是不相称的,就像哈耶克的观点:政府不可能集中各个行业的知识和特殊时空下的知识,然后再合理的分配。但是一旦政治权力在一些领域能力达不到,但同时政治权力又垄断对这一领域的管理,就一定会出现这个领域的萎缩、凋敝和紊乱,计划经济下的经济萧条就是一个例证。类似的,家天下(或者说全能型政府模式)与关于中国人公德心的缺失之间也有高度相关性。本人生长于90年代北京的近郊,对于那个时代的记忆还是有一些模糊的印象:90年代没什么公共垃圾站,也没什么垃圾桶,打扫人员也很少,所以那个时候街面上的垃圾非常多;公共厕所也比较少,经常见人随地大小便。但是这些乱象,基本上2000年以后,就少很多了(仅限北京城区和北京近郊,一些外省市县城的街面还是很差),原因很简单:各级政府大概摸清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了,也逐渐的退出全权型政府模式了,对公共领域的管理也开始逐步建立起来了;民众在这种环境下,开始有了一些公共意识,既有了一定的自律,也学会一定程度的自组织管理,还学会配合政府的规章。这20多年来,应该来说在公共领域方面的进步还是很明显的。个人领域应该是普遍保护的,这个懂一些政法原理的都应该明白。但是为什么要保护生活中的私人领域呢?这个里边的主要问题是,如果不保护个人的私人领域,他就无法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和快乐,乃至就无法支配自己的生活和自己的人生。当然,这个私人领域也不是有什么非常确定严格的边界,它是一种多维度的存在:比如家庭相对于政府和社会,就是私人领域,但家庭中对于每个家庭成员来说,又有一些家庭内部的公共领域;根据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生活也往往是犬牙交错的,有时难免会互相渗透一些,但是一定要保证基本的默认和接受原则;比如私人公司相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也是一个私有领域,如果它在不违背一些基本法律的前提下,搞一些有点违背道德的事情,比如任人唯亲、比如双方默认的利益交换,那也是自负盈亏的事情。对于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现代社会来说,这些私人领域只要不违背法律,政府乃至不被影响的其他人都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强加干涉。每个人面临的环境都不同,他自己的事情应该留给他自己处理;每个小团体所面临的情况和需要也不同,他们不违背基本法律,内部想定什么规则就定什么规则,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每个人的兴趣爱好,乃至追求的幸福都是不同的,乃至每个小团体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不同的,但他们都应该是被允许的,他们做的事情对于他们自己来说,都是正确的。至于如何要建立这种边界意识,也需要多元化的方法:对于个人来说,就应该自己在生活中摸索出来,哪些是属于他人的私有领域,哪些是属于和他人共享的公共领域,进入他人的领域要遵守默认和接受原则;对于家庭和学校来说,应该有意识的帮助孩子和学生建立这种边界意识,并让孩子知道,公共领域的事情应该以协商的方式树立规则解决;对于政府来说,应该加强对个人权利和私人领域的保护措施,但这种保护绝不是单向的自上而下,而是一种将自上而下的强制和自下而上的商议性妥协做到制度性的平衡,那么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权和制衡就不可避免了。三、中国人情理不分在中国古代这种错配的家国关系下,政治命令变成了家庭内部的道德命令,这个是一体的,比如中国古代皇帝强调对皇帝忠诚,也把手渗透进私人领域中,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顺。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结果,就是政治规则会变成家庭伦理,那么法律与道德、情感,根本就没有区别。但是:法律本来应该是强制的,一般来说,对于政府来说(公法),是说政府能够做什么,法无授权则是禁止,对于个人来说是明令禁止,就是主要指的是你不能做什么,法无禁止便是自由,法律背后追求的是确定性和普遍性;而道德和情感应该是自发的,是个人在具体环境下的选择,背后反映的是个体性和可能性。在古代这种家国不分状态下,人们普遍先把感情道德化,其实到这里问题不大,因为休谟也说过,道德是的基础是感知而不是理性,但是后边政治权力再把道德法律化,看似顺理成章,但是实则问题很多。因为道德不仅是自发的,更是一个具体情境中的产物,因为具有强烈的个人选择性,所以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法律不仅有政治权力作为背后的强制性保障,它还具有更强的普遍性、确定性和公共性,即某个法律标准不仅对于某个人是适用的,它可能对于所有人也是适用的;不过在不同的案件当中,法官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不同的解释和适用,这个叫司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尤其在英美法国家,甚至宪法标准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解释。如果道德和法律不分,用强制的办法对待道德,因为失去其个人的自由和自发性,那么道德也会失去了其本来应有的空间,道德的存在将再无可能性,所以试图用强制力去规制道德,最后一定会变成一个社会的大范围失德。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不分,就是并不区分理与情,不区分普遍性、确定性和个体性、可能性。也就是说,法律和道理应该是追求普遍性和确定性,而感情与道德应该是尊重个体性和可能性。这种情理不分的现象,在中国从晚清开始的政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比如晚清洋务运动要学习西方的科技,引进铁路的时候,很多晚清官员会认为铁路会破坏祖宗的风水和灵气,所以反对引进铁路。光引进铁路这一过程就在晚清的朝廷上因为祖宗的事情争论了几十年,何况还有其他各种科技的引进,都因为所谓的“祖宗之法”而产生无谓的争论,而反对的缘由从现在来看都是毫无自然科学根据,也没有社会科学根据,基本上是错把“祖宗之情”,当成了“政治之理”。在中国的传统家庭中,更是经常出现这样情理不分的情况,比如父母养孩子本来是自然的义务甚至是法律义务,但一些父母用那套“父母恩赐论”来绑架孩子。这就是错把“家庭之情”当成了“家庭之理”。父母和孩子从小生活在一起,甚至一些父母非常用心培养孩子,教育孩子,这个没错,它自然正当,但这个是情;但父母不能用这个情,反过来说孩子天生就欠父母的,父母天生对孩子有恩;父母有义务养育孩子,而不能苛求法律之外的回报,这个是理;如果孩子愿意回馈给父母以回报,这个才是道德与感情。中国社会之所以经常能出现道德绑架,其基础还是在于情理不分。应该来说,法律是用来强制的,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道德是自发的、个体的、自律的、可能的。但是因为家国不分,公私不分,情理不分,一些传统中国人很难分清楚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什么,拿道德这种主观的、自发的、个体的和可能的道德的去强制性要求别人,既无理,也可笑。四、中国人有一元论的价值观传统中国人的生活文化中,总是把高级的和低级的,成熟的和不成熟的,真实的和虚假的,自律的和不自律的,理性的和不理性的,分的特别绝对;进而也对生活方式,甚至人生的进程抱有一种近乎唯一正确的标准。在传统中国人的文化中,就认为妇女和儿童是不成熟的,不理性的,底层次的,比如孔子曰“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生活中也有谚语“当面教子,背后教妻”,这话暗含的意思,就是作为父亲和丈夫就是理性的、成熟的、高层次的,应该对妻子和孩子进行教育。如果仅仅是这样还好,但是中国传统家庭中似乎不太允许妻子和孩子对自己提出质疑,父权和夫权是绝对的权威。比如三国时期司马懿的父亲司马防,在自己的八个儿子面前有这样的权威:诸子虽冠成人,不命曰进不敢进,不命曰坐不敢坐,不指有所问不敢言,父子之间肃如也。恐怕司马防这样一种父亲的形象,是很多中国人自己生活中父亲的形象,更可怕的是很多人就觉得这是父亲唯一正确的形象。在普通中国人的生活中,就有一种“什么年龄段,就应该做什么样的事情”的执念:不管家境如何,到了岁数就必须要自己挣钱,有一些家境稍微富裕的父母,也没有尽量让子女有更多人生选择的意识;到了一定岁数,就必须要结婚,那些大龄单身男女,被各种七大姑八大姨催婚,和被长辈逼着相亲,并不尊重这些子女自己的择偶标准和婚恋观。而这种一元论,以及背后对不同者的不宽容心态,就一定会导致绝对主义的专制,专制本身就是一种权力不受限制、不受挑战、不受质疑的状态。这种对异己的不宽容和价值观的一元,就导致的以赛亚·伯林在苏联观察到的苏联政界存在:政治政策的不同大于真理的对错是非问题大于政治上敌与友;根据本人在知乎和小红书上对一些父母专制问题的观察,中国的专制家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孩子和父母在一些生活中非基础原则的行为和观念上的不同大于父母就要和子女争论真理是非问题大于父母要用自己的真理强迫孩子大于孩子只能选择服从或者对立。其实这个时候父母争的就不是真理了,而是绝对的权威与服从。这个模式下,受害者不仅仅是孩子,恐怕父母本身,也可能会成为受害者。这种传统模式下的现在中国家庭,因为服从本位替代了家庭生活中应有的感情本位,很容易导致感情的疏离甚至是破裂,反过来父母也很容易成为这种模式的受害者。各位读者感觉到了,似乎传统中国专制家庭模式好难;放心,还有更深更难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多元价值观和多元生活方式的存在,使得孩子本能地就想要更多的自由,这就必然要与一元化的专制模式产生冲突。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孩子在家庭中也必须先受到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以及道德教育等,才能有一个还不错的人生。传统专制家庭模式遇到现代社会,恰恰这里就出了一个问题:由于过于强调服从,没有平衡好服从与感情之间的关系,所以使得父母过于强调权威的同时,也在逐步化解掉自己原本应该奠基于感情的权威;没有这种感情和权威,孩子的教育还能不能弄好,恐怕是个问题。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有两段话说到:“最初应该借助于恐惧和敬畏,来建立起对子女的权威,但随着子女的逐渐长大,便要用爱和友谊来维系这种权威。”“你对儿子所定的规则应该越少越好,宁可少于而不多余表面上看来是绝对必须的。如果你定的规则太多,使他受不了,结果必定不外是两种:或者是,儿子必定时时受到惩罚,而惩罚过于频繁结果就不会好;或者是,儿子违犯了某些规则你却不加以惩罚,结果他势必轻视这些规则,而你的威信在他的心目中也就降低了。”洛克说的正是一个权威与感情之间的相互支撑,相互平衡的关系。从生活经验来说,父母确实有时候能判断出来,什么对于孩子来说真的是绝对正确的,那么多多少少要与孩子的自由产生冲突;也不可否认,有时候父母的强制确实是出于“对孩子好”的目的,且这种目的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完备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来说,还是要非常注意手段和方法,尽量不能用暴力和强制的办法去解决,也要分不同的年龄段和具体的事情。不仅仅是对孩子教育,我们在现代的家庭生活中,应该维护以下四个核心原则:1.个人主义原则:正如本体论个人主义所认为的,家庭的组成是为了让我们每个人能够在家庭生活中长期受益的,家庭的组成也应当以个人自愿的方式;如果之后的家庭模式明显违背了个人的利益,就需要调整家庭运行的模式;如果矛盾不可调解,那就只能个人离开。2.感情原则:家庭不是总讲道理的地方,而是应该讲感情的地方;或者说,那些“小道理”不能违背“感情”这个大道理,更不能总是用暴力强迫家人服从这些小道理。当然具体这些边界在哪儿,可能需要每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个实际的平衡;或者说,家庭之中,情和理应该有一个很好的平衡。家是感情共同体,而不是父母肆意地施展自己权力的共同体;父母的权力是有限的,才有助于维护家庭中的感情,以及培养孩子的能力,自我管理和自我负责的意识,即社会化,进而能让孩子实现“登楼而抽梯”,不再需要父母的管教。3.尊重原则:家人之间虽然存在法律边界,但是像上个原则中说的,家其实应该讲感情的地方,不能时时刻刻总讲法律,恐怕这样家庭就是一个只讲权利、不讲感情的地方;家人之间更应该是一个能够尊重彼此之间的自由与平等,也能温情脉脉的地方。家庭之间彼此之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边界意识:这是属于对方的尊严、权利与自由,我不能侵犯。当然实际生活中,这个边界却不能总是很清晰,因为生活中犬牙交错,无意或者是半有意的侵犯对方,可能无法避免;但是应该还是要知道,对方清晰或者模糊表达“不”的时候,就是自己应该停止自己行为的时候。4.沟通原则:家长和丈夫有时候做事情,不愿意和孩子或者妻子沟通,这背后的心态,就有点上边说的“一元论”的价值观:总是认为妻子和孩子是不理性的、低层次、不成熟的,所以拒绝沟通。但是现实生活中,孩子和妻子有时候说的话不是没有道理,甚至他们的观点和立场对于自己可能就是真理,所以也必须要和孩子妻子沟通,才能体验到每个人的想法,进而做事情的时候能照顾到每个人。洛克在《教育漫话》中说道:“儿童一到会说话的年龄,就懂得道理了;假如我的观察不错的话,他们希望被人看作是理性的动物,比我们能想象到的年岁还要早。他们这种自尊的态度是应当得到爱护的,我们也应该尽可能地使它成为支配儿童的最好的工具。”洛克的意思很明显:其实孩子是不是成熟的理性人这个问题当然是否定的,但是如果他能被当做成熟的理性人去沟通交流,反而有利于他成长为成熟的理性人。同样,如果很多事情,总是把家人当做低层次的、不理性的、不成熟的人对待,不去沟通,不去照顾他们的想法,恐怕这种关系中的感情能不能维护,本身也是问题。通过沟通,就是践行对家人的尊重,才能更好的维护感情。如果没有这些核心原则,恐怕传统的专制中国家庭模式在现代社会中,很难避免持续性的伤害性冲突,甚至是相互疏远相互远离;有这些原则,不一定有良好的家庭关系,但没有,家庭关系一定没有一个稳定性的基础保障。父母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与孩子的个人自由并不冲突,合理的权威不是专制,父母需要基于感情的权威,在生活中教导孩子如何照顾自己和他人,如何追求幸福的生活,如何正确的使用自由与权利,如何找到自己自由的边界。如果没有父母权威的帮助和扶持,子女能否成长为一个自主、自立、自由的成熟理性人,能否能与社会和政治相融合,就会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之所以这么强调家庭,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宗教的背景已经隐去,家庭成为个人生活的核心价值。生活照顾和财产共享是人类从古至今大部分家庭都承担的职能,但现代社会中,家庭还有两个职能更为突出:幸福的寄托和子女的社会化。人很难摆脱原始的感情动力而纯靠其他欲望驱动的去生活,如果失去家庭感情支撑,恐怕其他动力和欲望能不能维持一个人的生活,是一个疑问;同样,家庭也是一个孩子童年时期社会化的必要场所,孩子在家庭中通过家长的权威,必须先受到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以及道德教育等,才能成长为一个“大写的人“,参与和维护社会和政治的运转。回到家国关系的这个问题上,政治与家庭并不是谁一定容纳谁,谁一定大于谁的问题,而是一个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的关系。政治与家庭的分离,说到底是政治与道德的分离,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幸福与德性的实现固然是人生在世的最高目标,但这个是一个私事,是主观且相对的,那么绝不能通过政治来实现;权利保障是个人、社会和家庭共同需要的底线,但这个是一个公事,需要政府来维护。政治并非不需要德性,但政治本身不能培养德性,如果政治总是去追求对人德性的培养,那么一定会带来对个人的强制,结果德性非但不能实现,只怕连最低的目标——和平与安全,都难以保障:人类要么陷入持久的战争状态,要么只能接受残酷的家长专制。归根到底,政治只能维持自己最低的目标,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把德性和幸福这个人生的最高目标寄托于家庭。没有德性支撑的政治社会,无法长治久安;没有权利和自由作为底线的家庭教育,时刻面临家长专制的危险。毫无疑问,由于家庭承载着子女社会化和道德教育的功能,传统中国的专制家庭模式是很难让一个孩子,摆脱专制型-顺从型的人格与文化。在这种家庭环境下,孩子不太可能习得为什么和如何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在公共领域有沟通和商量的精神,进而成为一个自由、多元、开放、民主的现代社会需要的人;中国如果想称为一个现代国家,家庭模式也就必须要进行转变。参考资料:张宏杰,《简读中国史》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陈寿、裴松之,《三国志》范晔,《后汉书》约翰·洛克,《教育漫话》以赛亚·伯林,《未完的对话》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乔治·马嘎尔尼,约翰·巴罗,《马嘎尔尼使团使华观感》罗辑思维的视频节目,《女神是如何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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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洪禹 | 家长制的政治文化何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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