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Aug 15, 2026 · 22 MIN
樂陞案48億假收購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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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大核心犯罪事實 違法私募與財務業務文件不實: 許金龍自 102 年至 104 年間,主導了 5 次私募案(涉及 Cinda 基金、Eminent 公司、葫蘆公司、百尺竿頭公司、Mega Cloud 等)。 他利用自己實質掌控的紙上公司佯裝為「策略性投資人」應募,藉此隱匿內部人參與私募的事實,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不實資訊。 這些私募股票隨後被轉售或設質,使許金龍獲取巨額價差利潤。 公開收購詐偽(百尺竿頭案): 許金龍與大陸地區人民王佶合作,利用日本人樫埜由昭擔任百尺竿頭公司名義負責人,營造「日資為名、陸資為實」的假象。 在公開收購過程中,隱匿收購資金未到位之重大風險,並提出不實的公司債合約欺瞞主管機關與投資人。 最終因資金未到位導致收購破局,造成近 2 萬名應賣投資人重大損失。 操縱股價: 許金龍為維持樂陞股價在高檔以避免金主斷頭,透過鄭鵬基聯繫楊博智(原名楊瑞仁)找尋股市金主提供墊款。 他們使用上百個人頭帳戶,以「連續高買低賣」、「相對成交」及「虛掛買單」等手段人為操縱樂陞股價。 內線交易: 許金龍於 105 年 5 月 15 日即知悉王佶議定公開收購樂陞的消息,在消息未公開前的 5 月 16 日至 31 日期間,先行委託他人操作人頭帳戶買賣股票。 經計算,此部分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產利益約為 693 萬 7,974 元。 業務侵占(虛報仲介費): 許金龍為支付承諾給財務長李柏衡的紅利,與李柏衡、鄭鵬基共同虛構支付新基公司「居間私募服務費」的名目,從樂陞公司侵占 350 萬元。 這筆資金被轉入人頭帳戶,用來為李柏衡購買樂陞股票。 二、 判決結果與刑度 根據此更一審判決,主要被告之刑責如下: 許金龍(董事長): 犯證券詐欺、操縱股價、記載帳簿不實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6,000 萬元。 沒收高達數億元的犯罪所得(如私募案價差所得共計超過 10 億元)。 鄭鵬基(許金龍好友): 犯申報公告不實之幫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 謝東波(前財務長): 犯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緩刑 4 年。 李柏衡(前財務長): 犯記載帳簿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緩刑 4 年,並向國庫支付 50 萬元。 潘彥州(外部律師): 因無法證明其知悉收購案資金虛假或主導詐偽行為,此部分獲判無罪。 三、 其他無罪或撤銷部分 財報不實部分: 關於樂陞處分「Sgame」等三款遊戲給龍門公司被控財報不實一事,法院認為雖未揭露關係人交易,但因交易屬真實且影響金額未達重大性門檻,故判決無罪。 非常規交易部分: 有關 TP(Tiny Piece)公司售回案,法院認為依當時商業判斷,該交易是為了防免資產減損擴大,難認對樂陞公司有重大損害,故判決無罪。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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