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Aug 28, 2026 · 24 MIN
興泰炒股案王八機面交內幕
from 財報不求人 · host 少年股投
一、 案件核心人物與動機 吳金泉(主謀): 興泰公司實際負責人。因欲籌措資金收購「福懋油脂」股權,且見興泰交易量與股價低迷,遂起意操縱股價。 林月廷: 吳金泉配偶。負責處理股票交割款及帳戶資金調度,協助操縱行為。 郇金鏞(股市分析師): 業界稱「金老師」。受吳金泉請託,尋找丙種墊款金主(如陳建霖)配合炒作,後向檢察官自首並揭發全案。 王祥池與陳建霖: 負責居中聯繫及提供人頭帳戶、資金配合買賣。 二、 操縱期間與手法 本案操縱行為主要發生於 103 年 3 月至 9 月,分為兩個分析期間: 操縱手段: 連續高買低賣: 以高於市場之價格大量買入,拉抬股價。 相對委託與相對成交: 利用吳金泉控制的附表一帳戶(如安答、安達鑫公司)與郇金鏞等人控制的附表二帳戶(人頭帳戶),進行「左手換右手」的虛偽交易,製造市場活絡假象。 散布利多消息: 支付 24 萬元安排《萬寶週刊》報導興泰公司土地資產重估之利多消息,吸引散戶進場。 市場影響: 興泰股價在期間一從每股約 25.85 元一度漲至 40.2 元;期間二最高漲至 52.4 元。 其成交量、週轉率及振幅均與大盤及同類股走勢顯不相當。 三、 判決結果與刑責 法院認定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決如下: 吳金泉: 處有期徒刑 6 年 6 月。 林月廷: 處有期徒刑 4 年 4 月。 郇金鏞: 因具狀自首並供出其他正犯(吳金泉、林月廷、王祥池),且其個人最終計算結果為虧損(無犯罪所得),依法獲判免刑。 四、 犯罪所得與追徵 犯罪規模認定: 全部共犯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合計為 8,399 萬 8,885 元,未達 1 億元之加重處罰門檻。 沒收與追徵: 吳金泉與林月廷共同獲取的犯罪所得認定為 9,914 萬 6,987 元(含手續費與證交稅等成本支出前之金額),應共同追徵其價額。 五、 判決撤銷原判之理由 接續犯認定: 原審將兩段分析期間論以數罪,但高院認為被告係基於單一操縱股價之犯意,且時間銜接緊密,應論以「接續犯」(實質上一罪)。 帳戶認定更正: 排除部分非屬吳金泉或郇金鏞實質掌控的帳戶(如吳陳蓮、李德龍帳戶),並重新計算所得。 自首免刑適用: 原審未對自首並查獲共犯的郇金鏞適用免刑規定,高院依法予以糾正。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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