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SODE · Aug 22, 2026 · 13 MIN
鍾文智TDR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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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核心與背景 此案發生於 2010 年間,由連一鮑魚及摩坦利公司負責人 鍾文智(判決書代號亥○○)主導。他利用大量人頭帳戶,針對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 揚子江船業、超級集團、明輝、特藝石油及歐聖集團 等五檔 台灣存託憑證(TDR) 進行價格操縱與炒作。其目的在於藉由大量買賣獲取價差利潤,不法所得高達約 新台幣 4 億 4,132 萬元。 2. 犯罪手段與組織結構 券商配合與超額配售: 鍾文智與當時寶來證券的高層王永順(寅○○)、何國威(午○○)等人達成協議。寶來證券違法將大量 TDR 超額配售 給鍾文智掌控的人頭帳戶,比例甚至曾高達發行量的 50% 以上。 代認購(Parking)與小基金: 鍾文智代寶來證券承銷部「代認購」TDR,利用賣出後的價差利潤成立「承銷部小基金」,用於支付業務回饋金或退佣。 市場操縱技術: 虛偽掛單: 在開盤前以漲停價大量委託買進,製造供不應求、投資人追買的假象,誘使一般投資人跟進。 相對成交: 利用不同的人頭帳戶在同一時間進行相反方向的買賣(沖洗買賣),虛增交易量以營造交投熱絡的表象。 連續高買低賣: 持續以高於市場的價格買入或壓低價格賣出,人為干預成交價格。 3. 核心法律爭議:TDR 是否為有價證券? 此案在法理上最激烈的爭執在於:在 2012 年《證券交易法》修法前,TDR 是否屬於該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被告主張: 認為 TDR 是在我國境內發行,不屬於財政部 76 年 900 號公告所指的「外國有價證券」,且當時法律未明文列入,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應受罰。 法院認定: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 TDR 屬於《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理由包括 TDR 經濟實質上表彰外國公司股票權利,且主管機關早於 81 年訂定處理準則時已行使核定權,專業投資人及證券從業人員對此應有明確認知。 4. 判決結果 高等法院判決(112 年): 鍾文智: 處有期徒刑 17 年 6 月,沒收不法所得新台幣 4 億 4,132 萬餘元。 王永順: 處有期徒刑 8 年 6 月,沒收不法所得新台幣 1,758 萬 9,000 元。 何國威: 處有期徒刑 4 年。 陳志偉(子○○): 因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原審判決 10 月,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定讞(114 年): 鍾文智涉及的 7 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 30 年 5 個月 定讞。 5. 後續重大醜聞與棄保潛逃 棄保潛逃: 在 2025 年 3 月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檢警啟動防逃機制時發現,鍾文智已棄保潛逃。 司法不公與操弄爭議: 此案審理長達 15 年,期間爆出鍾文智聘請多位退任法官、庭長擔任律師,並試圖透過政治力量推動修法為其脫罪。 解除監控醜聞: 高院法官陳勇松被指控在未合法送達檢察官的情況下,私自解除鍾文智的電子腳鐐監控,且爆發造假電話紀錄、抽換卷宗的嫌疑,引發司法界巨大震撼。 員警收賄: 台北市信義分局多名副所長涉嫌接受賄賂幫助鍾文智非法簽到,協助其卸下監控設備潛逃,相關人員已遭羈押禁見。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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